州苏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相关参考范文,州苏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为了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
州苏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为了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共同负责,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学院(部)党委、党工委书记,机关、群直党工委书记,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研究院、所、中心)、工会、团委(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负责人,各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学校信息公开应在依法、及时、准确的前提下遵循“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各单位须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信息发布前各单位要做好保密自查工作。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程序分级进行:
(一)各单位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做好保密审查,填写《州苏大学各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见附件1);
(二)可能涉密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填写《州苏大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见附件2)——各单位初审——校长办公室复审——学校保密委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公开。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七、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九、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规定,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十、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一、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州苏大学委员会州苏大学
2016年7月7日
附件1
州苏大学各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序号
部门
信息名称
发布形式
工作人员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网站公开□
依申请提供□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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