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 本文关键词:建设工程,终止,履行,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 本文简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一、案件基本事实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兰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冶建公司。1995年10月9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由冶建公司承包兰州比科新商厦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暖电、一般通风、安装工程及一般装饰工程等。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 本文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履行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白兰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冶建公司。
1995年10月9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由冶建公司承包兰州比科新商厦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暖电、一般通风、安装工程及一般装饰工程等。工期28个月,计划1995年10月9日开工。质量等级为优良,力争省优。合同价580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价款结算方式是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签证。除工程量变化、不可抗力、白兰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外,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均视为冶建公司违约,白兰公司可没收冶建公司交纳的合同保证金,另按工作量的1%作为经济处罚。工程款结算按二类建筑工程取费标准计费。正负零以下工程部分先由冶建公司垫资施工。白兰公司若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正负零以下已完工程的价款,违反合同规定,向冶建公司承担该部分价款的延期银行计划外贷款利息,并按冶建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1%支付罚金。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停建或缓建和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建、缓建,双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冶建公司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同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载明工程的建筑总面积约75
000平方米,最终以施工图设计核准。8层以下为大空间框架结构,8层以上为框剪结构。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生效三日内,冶建公司向白兰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5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时,确认冶建公司全面完成规定的质量和工期要求,白兰公司一次返还不计利息。工程如遇停工或缓建,白兰公司应即时归还保证金。同年10月31日,白兰房地产公司函告冶建公司,白兰房地产公司成立,比科新商厦工程建设指挥部开始使用“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鉴。1997年1月20日,冶建公司向建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就比科新商厦工程及其装饰工程订立和履行合同。4月3日,白兰房地产公司致函冶建公司,请其就比科新商厦室内回填工程质量问题立即停止施工并处理纠正。
1997年4月30日,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签订《协议书》,为兰州交易会的召开“展开施工作业大会战”,由白兰公司提供2
700万元的建设资金,其中1700万元用于土建工程,500万元用于设备设施的订货和安装,500万元用于外立面装修。冶建公司确保完成工程量内容。白兰公司若未按协议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执行,相关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白兰公司独自承担。
1997年5月,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又签订了《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及《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约定比科新商厦室内外装饰工程由建业公司总承包,承包范围是全部室内外装饰工程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开工日期1997年5月25日,竣工日期1997年8月10日。质量等级优良。合同价1800万元。由建业公司分包的装饰施工单位应出具有关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施工简历、业绩等文件报白兰房地产公司审定、考核、认可。工程结算为白兰房地产公司授权建业公司向分包单位收取分包工作量10%以上的工期和质量合同保证金。装饰工程的备料款、进度款由建业公司自行筹措,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白兰房地产公司除工程保修款外将工程款一次结清。合同签订后,建业公司将装饰工程分包给广州珠江建筑装饰集团公司并于1997年底交付白兰公司投入使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评定,装饰工程评估价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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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元(不含运输费693
321.33元和剩余石材款381
134.88元)。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具有甘肃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房地产评估甲级”。
另查明:在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中载明,由白兰房地产公司代建、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建业公司)承建的比科新商厦工程,至1996年底土建工程已完成至结构三层顶,计划于1997年10月1日前裙楼部分的全部建安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和室内外装饰工程具备交工验收条件,交付使用。白兰房地产公司于1997年12月30日、1998年6月8日、1999年5月28日分别致函冶建公司,就裙楼外装饰工程、外立面装潢大理石的施工等提出质量问题。比科新商厦工程于1997年8月30日停工。2000年11月16日,经白兰公司和冶建公司结算,双方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所涉的土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为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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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元,白兰公司和白兰房地产公司以工程款名义已付款5185万元。
1999年12月7日,冶建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白兰公司,请求判令白兰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本金、保证金和利息损失3712.85万元,赔偿损失717.35万元,由白兰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白兰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冶建公司承担因其承建的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293
047元和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预购房违约金、贷款利息等其他经济损失19
053
349.11元。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白兰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是两块牌子,但是原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维兴。付给冶建公司的5185万元均以工程款名义支付,无法分清土建工程款和装修工程款。建业公司虽系冶建公司下属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冶建公司承诺承担建业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所签装饰工程合同的法律责任。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因建业公司没有取得法定装修资质证书,所签合同无效。白兰房地产公司明知建业公司没有资质而与其签订装饰合同,应承担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冶建公司明知建业公司没有装修资质而承揽装修工程,亦有一定过错。关于白兰公司提出追加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因白兰公司与兰州比科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是联建合同,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且冶建公司又尚未主张,应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故不予支持。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但由冶建公司垫资施工的条款违反了建设部347号通知的规定而无效。2000年11月16日,经白兰公司和冶建公司结算,双方认可土建工程实际发生额为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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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元。装修工程款经一审法院委托据实评估,实际核定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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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元,运输费依据冶建公司提供的证据据实认定为110
239元,剩余石材款为381
134.88元,白兰公司尚欠冶建公司工程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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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8元。工程停工的原因是白兰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因此白兰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除评估单位据实认可的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砼搅拌机、卷扬机、人工费5项费用为601
719.3元之外,冶建公司主张的其余损失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认可。工程保证金320万元应由白兰公司返还给冶建公司。白兰公司反诉称工程楼板有质量问题,因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且未完全竣工,白兰公司即于1997年底接收并作为展馆使用,双方也提出了整改方案,因此白兰公司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其《补充协议》有效,双方继续履行;二、白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冶建公司的工程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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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88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利率计算,自1997年8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白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冶建公司保证金320万元;四、白兰公司承担冶建公司机械设备停置费601
719.3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驳回白兰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89
400元,由冶建公司负担57
880元,白兰公司承担231
520元;反诉费8632元,由白兰公司负担;鉴定费65
000元由冶建公司负担32
500元,白兰公司负担32
500元。
三、上诉及答辩情况
白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清。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后将工程交由建业公司承建,建业公司仅为城市民用建筑三级企业,不具备高层建筑施工能力,导致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合同无效,要求终止履行合同;冶建公司完成土建工程量为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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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元,而白兰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5
185万元,因此不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形,判决白兰公司支付机械设备停置费也就没有事实依据;工程停工不是建设资金问题,停工原因是建业公司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双方没有达成解决方案;建业公司将装饰工程转包给广州珠江建筑装饰集团公司,从中渔利,是违约行为;白兰公司提供的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和甘肃省建设厅出具的证据,证明“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中心不具备工程造价咨询及鉴定资格”。白兰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兼任白兰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两个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认为仅是两块牌子;装饰工程合同是白兰房地产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的,白兰公司没有义务代替白兰房地产公司清偿工程欠款。一审法院以“建业公司虽系冶建公司下属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冶建公司承诺承担建业公司与白兰房地产公司所签装饰工程合同的法律责任”为判决理由,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债的主体是特定的规定;装饰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冶建公司没有装饰工程资质,因此建业公司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白兰公司与比科新公司有联建合同,比科新公司是甘肃国际贸易大厦的受益者,应追加为共同被告,白兰公司选择冶建公司为施工单位也是根据《联建合同》中比科新公司的授权。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将四个诉讼主体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两个独立的诉讼合并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的原则;冶建公司起诉没有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问题,仅要求支付工程欠款,一审法院却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同时,如合同继续履行,在没有履行完毕时就不存在一审判决的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问题。冶建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有关主体的认定是正确的,白兰公司拖欠冶建公司工程款是事实,由于白兰公司于1997年7月已接近该工程使用,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冶建公司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白兰公司和冶建公司是本案所涉比科新商厦工程土建和装饰施工合同的履行主体。比科新商厦工程建设指挥部使用的印鉴是“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鉴,《兰州“比科新商厦”装饰工程施工意向书》中已载明,比科新商厦工程系由白兰房地产公司代建、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承建。冶建公司向建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冶建公司与白兰公司就比科新商厦工程及其装饰工程订立和履行合同。白兰房地产公司就比科新商厦工程的土建、装饰施工合同的履行多次致函冶建公司。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西北工程指挥部签订有关施工作业大会战的《协议书》中,涉及的内容也并不局限于土建工程,而是包括了土建、设备设施的订货和安装,外立面装修等多项工程内容。双方还约定,白兰公司若未按协议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执行,相关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白兰公司独自承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白兰公司也表示,本案中白兰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都是白兰房地产公司代白兰公司支付的,白兰房地产公司没有就其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支付过工程款。关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单位的资质问题。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中心领有甘肃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房地产评估甲级”。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房地产估价包括对争议房地产造价的鉴定。《甘肃省工程建设咨询单位资质认定暂行规定》第三条亦规定,工程造价类咨询,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标底及评标、年终工程结算、竣工结算的编制或复查和房地产评估、工程保险评估以及工程合同的咨询等,因此白兰公司不能否定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一审法院委托该中心进行房地产评估并无不当。鉴于《装饰工程合同协议条款》因建业公司没有取得法定装修资质证书而被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白兰公司应当按鉴定结论支付相应的价款。比科新公司不是比科新商厦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者和履行者,一审法院认定其非本案当事人是正确的。由于白兰公司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造成工程停工,因此白兰公司应当向冶建公司支付相应的机械设备停置费。白兰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反诉,要求冶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由于白兰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使用了该建筑物,双方也提出了整改方案,白兰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鉴于比科新商厦工程已于1997年8月30日停工,白兰公司现已无力投资续建,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应当终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3日以(2001)民一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为:白兰公司与冶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合法有效,终止履行。
二、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二、三、四、五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
400元,由白兰公司负担。
篇2:2020安全生产情况工程施工作总结
20XX安全生产情况工程施工作总结 本文关键词: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XX
20XX安全生产情况工程施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20XX安全生产情况工程施工作总结[1]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我受董事长、总经理的委托,就公司20XX年安全生产情况简要汇报过去的一年,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建工局的正确领导关心、指导及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公司员工的共同努力,通过开展一系列载体活动,负重奋进,真抓实干,基本实现了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
20XX安全生产情况工程施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20XX安全生产情况工程施工作总结[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我受董事长、总经理的委托,就公司20XX年安全生产情况简要汇报
过去的一年,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建工局的正确领导关心、指导及大力支持下,经过全公司员工的共同努力,通过开展一系列载体活动,负重奋进,真抓实干,基本实现了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促使安全生产上等级,工程质量上水平,内部管理上台阶。
一、基本情况
今年主要工程项目:s225线rd-3标、西环路北标段、县城海花桥、县城市政道路路面养护,危桥改造等项目工程的施工任务,完成总产值一个多亿。全公司共设四个项目部,五个桥梁施工分队,三个路基施工分队,一个沥青路面施工分队,一个道路养护分队,一个沥青拌和场。公司设安全科,每个分队配一名专职安全员。全公司有安全a、b、c证书人员52人,安全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人员共55人。施工高峰季节施工人员近400人。
二、主要措施和做法
1、认真制定安全生产计划。
在今年年初公司领导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本单位施工人员流动分散、野外作业、施工点多面广、机械设备多、工种多、危险性大等特点,首先制定了公司20XX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围绕全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制定了详细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措施。
2、施行安全管理目标。
公司建立了安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组。并成立了安全生产办公室,设专职安全员一名,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各项目经理部、施工分队以及施工班组均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专职安全员具体抓的格局,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和管理网络。
3、落实“安全第一”、“谁主管谁负责”和“项目负责制”责任制,在年初公司与各项目经理部、施工分队,项目经理部与施工分队分别签订了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把安全指标分解到各施工点,落实分解到人头。落实了各级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查制。
4、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办与全体汽车驾驶人员签订了汽车安全行驶目标责任书,与机械操作手签订了机械驾驶保养责任状。
5、坚持了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为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公司在3~10月份组织了两期特种机械操作人员培训班。全公司目前共有55名操作手通过了考试,拿到了特种机械作业操作证。
6、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
今年1—12月份以来,公司安全办对各施工分队及各施工作业点每月都组织一到两次安全生产检查,6月8日及8月12日由徐总经理亲自组织了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
7、扎实开展安全生产系列活动。
六月份、七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夏季安全生产百日竞赛”作为今年安全工作的重点。分别到各工地多次召开了会议,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分析排查本公司、本分队、本班组有哪些事故隐患及危险点、危险部位。根据事故发生的频率,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大小,逐一进行科学、准确、合理的评估、确认和分类,划分出各类危险点的等级,针对危险点及危险部位逐个制定措施,制定预防对策,明确责任人,加强控制,分级进行监控,分级进行管理,并采用图表的形式展示在作业现场,在图表中明确危险源点名称、地点、部位、监控部门、责任人、监控方法与要求,同时规定各级责任部门责任人到监控点巡查的次数。
8、开展了省重点工程创建“平安工地”活动。
通过创建省平安工地活动,促使了工程质量的提高、安全管理更规范、文明施工得到新的提升。该活动由省质检站发起,我公司作为创建平安工地的试点单位,经过s225线项目部人员的共同努力,其考核内容有十二大项,计350条小项,经专家考评验收基本达标。按省要求凡今后此活动不达标不可参加省重点工程投标。
三、存在问题和今后建议
一年来,通过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做了大量的实际工作,安全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全年安全无事故。但兄弟单位尤其和先进单位相比,我们无论是安全的软件上还是硬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各项制度的建立与实际管理操作上,有个别施工分队还存在或多或少的“三重三轻”现象;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着侥幸心理。例如危桥改造施工中,由于受场地限制,作业现场与交通道路界线不清。安全标志标牌设置不规范,管理不到
到位,被盗后不能及时重新设置。个别分队现场有些零乱,存在着事故隐患;
3、由于今年工程任务紧,工程量大,机械设备利用率高,机械维修保养有时不及时,存在着带病作业的现象,比如不及时换机油及空气虑芯器、制动不灵等。特别是摊铺分队工程任务紧,工程量大,机械维修保养不及时,安全意识不够,安全检查不到位;
4、安全台帐记录不到位、安全活动不够正常;
5、安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到位。
通过回顾总结,我们应看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在今后的施工中,应一如既往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奖罚力度,向先进单位学习使我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建议:建工局有计划地组织所属单位安全负责人到外地参观学习培训。
以上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篇3: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建筑,管理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当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三)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建设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以及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如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依法应交纳费用的已交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但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核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但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
第十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土石方开挖、边坡治理、地基处理、房屋装饰装修等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或者同期施工的,或者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是否办理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施工许可的条件、依据、办事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本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确保施工许可证审批的公开、公正。
施工许可申请人要求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释说明,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详实、可靠。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违法减少或增设施工许可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施工许可条件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认真填写拟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日期应填写至日,备注栏中应填写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市(州、地)、县(区、市、特区)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采用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分为正本和副本。
建筑工程开工前核发施工许可证副本,工程竣工后换发施工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公示施工许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巡查制度。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在每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情况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认为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颁发管理机关填写,其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至14位为工程报建日期;15至16位为同日报建序号;17至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专业分类代码:工业与民用建筑为01;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2;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3;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4;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5;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6;建材建筑安装工程为07;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8;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9;水利建筑工程为10;铁路建筑工程为11;公路建筑工程为12;港口建筑工程为13;航空建筑工程为14;邮电通讯电子设备安装工程为15;热气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为16;给水排水工程为17;市政桥梁工程为18;其他工程为19。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建发〔200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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