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2014-8-28 本文关键词:扬州,试行,实施办法,大学研究生,体系
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2014-8-28 本文简介:扬州大学文件扬大研院〔2014〕23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扬州大学2014年8月28日附件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
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2014-8-28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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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大研院〔2014〕23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
州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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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8日
附件
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统筹政府投入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规范奖助学金的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学校教育基金会以及学院设立的其他奖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学校、学院设立的其他助学金。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掌握政策要点、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第六条
获得奖励、资助的研究生须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下达数执行,由学校统一评审。博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由学校统筹使用。硕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的50%由学校统筹使用,其余50%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至相关学院。
学校设立校长特别奖学金。对于博士在读期间第二次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学校将同时颁发校长特别奖学金20000元。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执行。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资金设立,用于支持奖励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均为100%,具体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最高18000元/年,生均为15600元/年;硕士研究生最高12000元/年,生均为9000元/年。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执行。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依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人员除外)。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资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章
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学校筹措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并提供相应津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研究生均可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其中博士研究生仅可申请助研岗位。
第十六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需要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牵头设定岗位数量,用人部门(或学院)制定岗位职责和相关要求,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信息发布和人员招聘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用人部门(或学院)共同确定岗位人选。研究生工作部依据岗位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惩。
第十七条
对协助导师完成科研项目的全日制研究生,由导师负责考核并提供助研津贴(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人员除外)。博士研究生助研经费发放标准为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00元/生·年、理工农医类不少于6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支付标准为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000元/生·年、理工农医类不少于2000元/生·年。
对协助完成教学任务的全日制研究生,发放助教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不低于25元/课时。对协助完成教学管理工作的全日制研究生,发放助管岗位补贴,发放标准为400元/月。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由学院或学校承担。发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对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研究生,落实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十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获得资助,具体办法按照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文件执行。学校通过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资助力度。特殊困难补助由研究生申请、导师签字、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