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本文关键词:辅修,安徽,本科生,修订,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本文简介:安徽师范大学文件校教字〔2011〕17号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努力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9号)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
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本文内容: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教字〔2011〕17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努力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9号)和《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皖教学〔2010〕7号)等文件精神,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结合我校学分制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08〕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设置与申报
第一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期间,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获准兼修的其他专业。
第二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可以以专业方向的形式开设,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均可作为辅修专业。同时鼓励申报学科交叉的应用型辅修专业。辅修专业每年上半年申报一次。
第三条
辅修专业应制订独立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课程应涵盖专业基础和专业方向的主要课程,原则上辅修专业毕业总学分不低于35学分。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应在此基础上,包含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原则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由学校审批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修读条件及招生录取
第四条
学生选择的辅修专业原则上应和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学科性质相近的专业不能作为辅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
第五条
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主修专业所有已修课程全部及格、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且无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均可申请修读。各专业具体招生条件由学院制订,报教务处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辅修专业报名表》,由相关学院审核同意后,方能取得修读资格。
第三章
教学安排与修读管理
第七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分校区、单独开班教学,开班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人。
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活动由主办学院按学校的规定统一安排和管理,各辅修专业应编设临时班级,并安排一名班主任老师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应安排在四个学期内完成。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和假期,考核统一安排在考试周前完成。
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必修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考或重修,重考或重修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成绩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登记时,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辅修课程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若出现辅修或主修课程经重修(或重考)累计三次仍不及格,或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则取消辅修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时,出现在主修专业学习已经修读了相同课程时,辅修专业对应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课程学生须在开课后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须经开课学院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取得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一般不得中途无故退出。
第四章
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
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且已获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后又完成该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并已获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如主、辅修专业授予的学位相同,则不另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可发给辅修专业学习证明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因故中止修读或被取消修读资格者,已交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教务处
印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