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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日期:2020-09-2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本文关键词: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督,食品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本文简介: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监管,并承担责任。一、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本文内容:

附: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监管,并承担责任。

一、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是进行常规的监测,具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二是进行非常规的监测。在接到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负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依申请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这一工作贯穿于从田地到餐桌的整个监管过程。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对农产品的安全性评估作出了规定,为了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2.依申请进行的安全性评估。除了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外,还负责对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特定行为进行安全性评估,以保证食品安全。具体包括:

(1)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活动进行安全性评估。

(2)对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和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其他部门不得再制定针对食品的任何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卫生部门应当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2、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等在内的各种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卫生部门提供国家标准,即GB的号段,供卫生部门进行编号后发布。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一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对照检查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认为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5、食品安全标准中有关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的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6、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7、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参照执行上述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

(四)负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布。同时,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上述这四类重要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五)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负责牵头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明确由卫生部门来牵头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具体职责是:

1.及时报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上报,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

2.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二、农业行政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同时也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包括:

(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二)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与卫生行政部门一起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根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七)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等,包括:

(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颁发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要求,对拟从事食品生产的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一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是否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除了进行书面审查外,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四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在检查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许可并进行监管。

(四)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有关食品相关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

为了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证认可机构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的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七)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部门

(一)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二)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三)负责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以及向我国境内出El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四)对出口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五)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

(六)负责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七)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

(八)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其进口、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从事食品流通,包括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对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但不能以快速检测的结果作为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处罚的依据。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流通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推荐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加工、销售和消费服务活动。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馆、食堂、食品摊贩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这些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餐饮服务许可

对申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餐饮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得实施免检。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餐饮服务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声称保健食品进行监管

(六)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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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本文关键词:食品安全,奖励办法,举报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本文简介: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本文内容:

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辽食安委发〔2011〕14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市本级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亦适用。

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工作之便利用他人举报信息进行举报,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明确举报受理范围,至少公布一种举报受理方式,如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按照有关规定受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调查处理、申领举报奖励等,举报奖励申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奖励行为负主要责任。市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发放、监督、信息披露等工作事宜。

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

(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包括非法收集、加工、经营、使用“地沟油”和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三聚氰胺以及含有三聚氰胺的食品和饲料等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五条

获得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安办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可参照本办法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如同一违法犯罪行为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匿名举报人,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按每案实际执行罚没款金额的5%作为奖励基数,再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结果相符合的程度,将奖励基数分三个等级,奖励级别由各监管部门认定,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100%给予奖励;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80%给予奖励;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按照奖励基数的60%给予奖励。

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罚没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可提高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无罚没款或按罚没款计算奖金不足200元的,可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员200-1000元奖励。

第八条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加工“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可提高奖励额度。

第九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市食安办负责奖励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专帐,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市食安办定期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条举报受理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举报奖金:

(一)举报受理部门应自收到罚没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罚没款的应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案件应自案件定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适用的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并提出奖励意见。举报受理部门每月10日(逢节假日顺延)集中向市食安办申报。有两个及以上查处部门的,由最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奖励申报。

(二)市食安办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经审定批准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经审定批准的,于2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拨付到市食安办账户,同时将审定和拨付情况通知市食安办,再由市食安办将审定及拨付情况通知举报受理部门。

(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市食安办领回《申领表》,并在举报奖金到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四)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取举报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如举报人因故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在《申领表》上签字,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举报受理部门自举报奖金发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报市食品安全办备案;对弃领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市食安办,再由市食安办返还市财政局。

(六)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罚没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的奖励额度及依据由受理部门在《申领表》中填写,市食安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报市食安委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按第(三)至(五)项规定程序领取、发放奖金。

市食安办接受食品安全的举报,应将举报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市食安办不得直接办理具体奖励事项。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案件事实或者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二条

各地区应参照本办法,于2012年2月底前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出台且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与本办法发生抵触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2.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附件1:

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领表

申领单位:

编号:

拟奖励人姓名

联系方式

或地址

行政处罚

决定书号

罚没款金额

拟奖励级别

拟奖励金额

(元)

奖励理由依据

申领单位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加盖公章)

市食安办意见

经办人:*年*月*日

主任:*年*月*日

(加盖公章)

《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编号:

举报人

于*年*月*日领取全部举报奖励款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特此证明。

领取人(签字):

举报

奖金

发放

情况*年*月*日

(加盖公章)

返款

退回

确认*年*月*日

(加盖公章)

说明:1.编号由年份和流水号组成,如2012-1。

2.“举报奖金发放情况”栏由申领单位填写,对举报奖金是否发放予以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3.“返款退回确认”栏由市食安办在申领部门将举报奖励款返还时填写确认;

4.报批时请附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金转账凭证和罚没款收据(无罚没款的请提供文字说明)复印件。

5.

本表原件由市食安办留存备案,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复印留存。

附件2:

编号

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申领单位):

我办于*年*月*日收到贵单位报送的《大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编号

),我办已对举报奖励情形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现将我办意见通知如下:

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年*月*日

说明:此件一式两份,申领单位和审批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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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食品安全教育专题教育主题班会

食品安全教育专题教育主题班会 本文关键词:班会,安全教育,专题,食品,主题

食品安全教育专题教育主题班会 本文简介:食品安全教育专题教育主题班会班级:七年级(1)班时间:2011年6月24日设计理念:当今社会中,一日三餐是人们必不可少的,然而人们就因为一日三餐中,餐桌上那些我们人身体必有的东西一但有什么对人体有害的东西,轻则会食物中毒,重则会死亡。因此必须指导学生学习一些有关食品安全等知识,使学生懂得安全的重要,

食品安全教育专题教育主题班会 本文内容:

食品安全教育专题教育主题班会

班级:七年级(1)班

时间:2011年6月24日

设计理念

当今社会中,一日三餐是人们必不可少的,然而人们就因为一日三餐中,餐桌上那些我们人身体必有的东西一但有什么对人体有害的东西,轻则会食物中毒,重则会死亡。

因此必须指导学生学习一些有关食品安全等知识,使学生懂得安全的重要,在购买食品时要进行选择和鉴别。从而树立安全意识,从精神上远离安全隐患,加强自身的素质培养,使学生安全、健康地成长。

教学目标:

1、通过对食品中毒事故案例的介绍,让学生通过讨论等形式,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2、通过本次班会活动,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能够进行选择和鉴别,从而健康成长。

教学过程:

一、启发谈话

在猪流感病毒肆虐全球的时候,在这个流感多发季节,我们应该如何有效地遏制病菌,防止流感病毒入侵呢?专家认为,猪流感的传播途径与季节性流感类似,通常是手触摸了感染猪流感病毒的物品,再通过口鼻进入体内,所以我们应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防止病从口入。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一日三餐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那么,同学们,当你平时享受那些花样繁多、种类齐全的食品时,你是否想到了安全问题呢?今天,我们这节课就来谈谈关于食品安全的这个话题。

二、得到启迪

(一)案例分析

1、自2010年7月始,全国各地陆续收治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多达1000余人,卫生部调查证实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所致。

2、2010年3月20日下午,鸡西市和平小学、园丁小学、师范附小3所小学一些学生,因食用鸿鹄营养送餐厅供应的盒饭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经查,鸿鹄营养送餐厅擅自超《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加工凉菜,生熟食品用具、工具混用,在加工过程中造成凉拌松花豆腐被变形杆菌污染,在分装和运输过程中凉拌松花豆腐又不同程度地污染了其他食物,引发了食物中毒。

3、2010年3月30日上午,湖北十堰张湾区东风公司46厂大门右侧的小博士幼儿园突发儿童食物中毒事件。截至3月31日,已有135人出现中毒症状,包括儿童128名,教职工7人,其中10名儿童症状较重。当地卫生部门诊断为亚硝酸盐食物中毒。

(1)针对以上三个案例,学生展开讨论:食品不安全的因素有哪些?当你吃了不安全的食品时应采取哪些措施补救?

(2)教师总结。

(3)学生讲述自己生活中遇到的食品安全事故。

分组汇报:主要是市场、超市、商场、饭店、街边小摊(学生谈到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烤羊肉串、烤肠的桌子又黑又脏,食品上叮着苍蝇,又沾满了灰尘。②制棉花糖的机器都是污垢,还不时会有脏东西掉进去,卖主自身也很脏,根本不讲卫生。③袋装食品没有明确的产地、商标,有的已过保质期。有的饭店厨房的卫生极差。

三、了解食物中毒的特点:

1、中毒者在相近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相同的可疑中毒食物。

2

、潜伏期较短,发病急剧,病程较短。

3、中毒者的一般临床表现为急性胃肠炎症状,如腹痛、腹泻、呕吐等。

四、认识食物中毒的种类:

食物中毒主要分为细菌性食物中毒、植物性和动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

1、细菌性食物中毒:肉、鱼、蛋、乳类,凉菜、剩余饭菜等容易被细菌污染的食物以及霉变食物中毒。

2、植物性和动物性食物中毒:如河豚、贝类及鱼类引起的有毒动物引起的中毒以及由毒蘑菇,豆角,毒蕈、含氰甙植物及棉子油的游离棉酚等有毒植物引起的中毒。

3、化学性食物中毒:重金属、亚硝酸盐及农药中毒等。被农药污染的蔬菜、水果,受有毒藻类污染的海产贝类等。

五、日常生活中如何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看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影响人类健康和国际民生的重大问题。我们国家也非常重视,并采取了一些措施。大家请看。那么我们在食品安全方面都应该注意什么呢?

1、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防止病从口入。比如说,手上沾有致病菌,再去拿食物,污染了的食物就会进入消化道,就会引发细菌性食物中毒。

2、不到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小摊贩处购买食物。

3、选择新鲜和安全的食品。购买食品时,要注意查看是否有腐败变质。要查看其生产日期、保质期。不能买过期食品和没有厂名厂址的产品。

4、食品在食用前要彻底清洁。生吃瓜果要洗净。瓜果蔬菜在生长过程中不仅会沾染病菌、病毒、寄生虫卵,还有残留的农药、杀虫剂等,如果不清洗干净,不仅可能染上疾病,还可能造成农药中毒。菜豆和豆浆含有皂甙等毒素,不彻底加热会引起中毒。

5、尽量不吃剩饭菜。如需食用,应彻底加热。剩饭菜,剩的甜点心、牛奶等都是细菌的良好培养基,不彻底加热会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

6、不吃霉变的粮食、甘蔗、花生米(粒上有霉点),其中的霉菌毒素会引起中毒。

7、警惕误食有毒有害物质引起中毒。装有消毒剂、杀虫剂或鼠药的容器用后一定要妥善处理,防止用来喝水或误用而引起中毒。

8、饮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不喝生水或不洁净的水。最好是喝白开水。

9、提倡体育锻炼,增强机体免疫力,抵御细菌的侵袭。

六、那么如果真的发生身体不适怎么办?

1、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

2、饮水。立即喝下大量洁净水,稀释毒素。

3、催吐。用手指压迫咽喉,尽可能将胃里的食物吐出。

4、用塑料袋留好呕吐物或粪便,送医院检查,以便于诊断。

5、出现脱水症状(如皮肤起皱、心率加快等),应尽快将国毒病人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七、教师总结:

同学们,通过这节课的学习,我们大家都懂得了乱吃不卫生的食品会影响身体健康的道理。同学们也都表达今后不再乱买零食的决心。

通过讨论,我们知道了如何去选购安全的食品,并练习了怎样洗手。希望每位同学养成讲卫生的好习惯,使我们的身体更健康、大脑更聪明。

全班同学一起朗诵《食疗歌》:

盐醋防毒消炎好,韭菜补肾暖膝腰。

萝卜化痰消胀气,芹菜能降血压高。

胡椒去寒又除湿,葱辣姜汤治感冒。

大蒜抑制肠胃炎,绿豆解暑最为妙。

梨子润肺化痰好,健胃补肾食红枣。

蕃茄补血美容颜,禽蛋益智营养高。

花生能降胆固醇,瓜豆消肿又利尿。

鱼虾能把乳汁补,动物肝脏明目好。

生津安神数乌梅,润肺乌发食核桃。

蜂蜜润肺化痰好,葡萄悦色人年少。

香蕉通便解胃火,苹果止泻营养高。

海带含钙又含碘,蘑菇抑制癌细胞。

白菜利尿排毒素,菜花常吃癌症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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