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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日期:2020-09-2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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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附件1:山西省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科技进步、技术创新这一核心问题,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山西省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附件1:

山西省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6]110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科技进步、技术创新这一核心问题,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宗旨和主要目标

“创新型企业试点”的基本宗旨是:推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山西自主创新能力。

“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主要目标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引导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二是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选择条件

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理念和文化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水平地位。积极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全省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连续保持较高水平,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某些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试点企业主要在全省重点骨干企业、重点非公有制企业、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中选择。

三、支持措施

对三部门联合确定的试点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在以下方面有选择地给予支持:

(一)省科技计划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科技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支持试点企业承担。

(二)加大创新基地建设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试点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省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等。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支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对试点企业管理人员的技术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培训,组织对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培训,组织开展试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人员交流与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技术创新服务人才的培训工作。鼓励科技人才到试点企业中去,鼓励试点企业探索股权、期权、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等多种激励方式吸引、留住科技人员,不断壮大技术创新队伍。

(四)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和知识产权工作。支持试点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并优先支持试点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自主品牌战略等。

(五)加强面向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中小型企业的创新要求,加大对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机构、技术市场和创业风险投资服务机构等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支持。建立建全共享机制,实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共性技术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继续深化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开展,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六)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统计评估和奖励。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统计评估,加强宏观指导,整体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制定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评价和奖励办法,激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

(七)强化考核对技术创新的导向。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八)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加强对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奖励,对创新业绩突出的试点企业给予优先奖励。

(九)尽快制定“创新型企业”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

四、组织实施。

(一)省科技厅、国资委和总工会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l、试点企业制定并上报试点方案。进入试点的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的具体试点方案,明确试点任务、具体措施、工作进度以及年度目标。试点方案经三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2、试点企业推荐名单及试点方案务必于2009年10月30日前报山西省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企业经省科技厅、国资委和总工会共同审议确定。

(二)申请创新型企业试点提交以下材料

1、试点企业方案;

2、企业基本情况及具备条件;

3、证明企业能力的相关材料。

(1)企业三年来经济效益情况,并附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情况的报告,包括:产权关系明晰情况;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建立科学管理制度情况;企业知识产权与人力资本的管理激励情况。

(3)企业具有核心技术情况:专利、专有技术、成果等;

(4)企业研究与开发实力:企业近三年科技投入情况,技术开发总投入,其中企业自筹资金,科技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成就,被国家、省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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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山西省20XX届中考语文总复习第四部分大作文专题十八材料作文

山西省2019届中考语文总复习第四部分大作文专题十八材料作文 本文关键词:作文,山西省,中考,总复习,第四部分

山西省2019届中考语文总复习第四部分大作文专题十八材料作文 本文简介:专题十八材料作文必胜题·测易1.(2019·预测·原创)写作。(35分,含书写分5分)热爱生命汪国真我不去想是否能够成功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我不去想能否赢得爱情既然钟情于玫瑰就勇敢地吐露真诚我不去想身后会不会袭来寒风冷雨既然目标是地平线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我不去想未来是平坦还是泥泞只要热爱生

山西省2019届中考语文总复习第四部分大作文专题十八材料作文 本文内容:

专题十八

材料作文

必胜题·测易

1.(2019·预测·原创)写作。(35分,含书写分5分)

热爱生命

汪国真

我不去想

是否能够成功

既然选择了远方

便只顾风雨兼程

我不去想

能否赢得爱情

既然钟情于玫瑰

就勇敢地吐露真诚

我不去想

身后会不会袭来寒风冷雨

既然目标是地平线

留给世界的只能是背影

我不去想

未来是平坦还是泥泞

只要热爱生命

一切,都在意料之中

汪国真的诗歌,强调个人的理想追求,影响了一代人,对安抚痴迷者的心灵起过很大的作用。读完以后你有什么感想?请围绕材料写一篇不少于600字的记叙文,文中不得出现真实的人名、校名。

2.(2019·预测·原创)写作。(35分,含书写分5分)

《中国诗词大会》带热了收视率,董卿酝酿、筹备的《朗读者》正式开播,《经典咏流传》成为两会代表委员讨论的焦点。此外,悄悄火爆起来的还有《见字如面》。嘉宾们没有撕名牌,没有斗嘴,就是演绎传播传统文化。此前《百家讲坛》火了很长一段时间,《开讲啦》《我是演说家》《一站到底》《汉字英雄》,这类文化类节目让我们如此推崇的原因,无非是它们用人间情感突显文学之美,同时人文情怀也增加了节目厚度。当然,也有人不赞同现在这种以传统文化博眼球的综艺节目。

阅读材料,选取你感受比较深的一点写一篇作文。

要求:①自拟题目,自定立意;②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③不少于600字;④文中不得出现真实的人名、校名。

答案精解精析

1.【文题分析】

这首诗以四个肯定的回答,表达出为何要热爱生命的哲理。全诗以“成功”“爱情”“奋斗历程”和“未来”为意象进行分析和回答。这四个意象不晦涩,不故弄玄虚,不生僻难解,考生可以从四个意象中的任何一个切入去选材,也可以组合其中几个,发现其中的逻辑关系去构思立意。

“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这类形象感非常强的诗句中的某些富有内涵的词语也为考生打开了立意之门。远方在哪里?读出其中的丰富内涵,也就形成高于一般的文学作品了。

[写作指导]

(1)化大为小,寻找切入点。选择这一类的题材一定要表达出真挚的情感,要写清心灵因这种情感而产生了怎样的变化。如果直击“风雨”,应该以记叙为主,并综合运用多种表达方式,选择自己感受最深、思考最多,也最便于抒写的内容下笔,立体地呈现成长过程中的风雨,抒发成长的感受与体验。

(2)博观约取,进行立意的开掘。文章可写的角度很多,成长就是一种改变,对一件事、一个人、一种观点,我们有了不同的评价,更细腻,更体贴,更积极,更果决……青春的思想与激情演绎着成长,任何一个可以把握的关于成长的角度都可以入文,但一定要在文中体现出独一无二的成长体悟。

(3)精雕细琢,巧用穿插。加入细腻的细节描写才能打动人心。写出自己在某一个特定环境中的行为和状态,表现出环境对你的巨大作用和影响,在对环境的不同看法中体现成长。比如以前不爱读书,现在很喜欢读,所读书的类型也发生了变化,用这种变化体现成长。又如以前把各种优秀的品质当成教材里的条条框框,现在,了解了它们的价值并身体力行,学会了恪守诺言、坚持原则等,详细写出这些品质是怎样在人生之路上指引自己一路向前,摆脱过去的稚嫩,更快地走向成熟的。

介绍几种记叙文中巧用穿插的方法:

①穿插侧面描写。如《孔乙己》中有十几处写到众人的“笑”,以至形成一种节奏,使“笑声”在小说中显示出独特的艺术力量。

②穿插议论或抒情。如《故乡》的结尾安排了一段文字,进行抒情和议论,进一步深化了文章主题,激发人们去深入思考。

③穿插主题句。如《白杨礼赞》在文中反复穿插“白杨不是平凡的树”等不断地点示着文章的主题的句子。其实这种主题句也是“结构句”,不仅极好地表达了作者的情感,而且也有机地组织起文章的结构。在以上内容的“穿插”中,最常用的、最基本的手法就是“反复穿插”。可以说,没有“反复”,就无所谓“穿插”。正是由于有了“反复”,才能在“穿插”中形成文意的递进,才能形成前后内容的呼应,才能形成一唱三叹的感情波澜,才能清晰地显现出文章的思路。

2.【文题分析】

在这个浮躁的世界上,有人肯读,有人肯听,有人和我们一起回忆,那真的是再幸运不过的体验了。我们不断地亲近经典,目的是找到更利于经典扎根的沃土,这个沃土是我们整个中华文化的源头,从几档节目的热播能够看出,文化与娱乐并不矛盾,二者结合反而会焕发出更富有朝气的生命力。所以,学生应该选取参与活动的体验过程来构思成文,形成自己对传统文化的理性认识。该考题考查学生的文化积淀以及对传统文化的认知能力。

[写作指导]

(1)读题旨,明主题。

周国平说过,我们的国民素质,差就差在缺乏人文精神。提高国民素质当然不能依赖节目,但真正优质的综艺节目,就应该用高尚的精神生活,引导人们的思想。当下,人心浮躁、心灵空虚、信仰缺失,以物质衡量个人能力已经成为共识,所以主流媒体就应该占领思想道德的高地,去引领大众重温文化繁荣,传承文化精髓。作文理应从赞成媒体做法或参与其活动中选材,发现传统文化的价值,找到文化新的生长点。

(2)旧材出新,构思先行。

首先,界定哪些是传统文化。它可以是唐诗的音韵,宋词的节奏,元曲的意境,明清小说的激荡人心;还可以是散文的情韵,戏剧的扣人心弦,小说的波澜壮阔,朦胧诗的含蓄隽永……从读这些作品的感受体验写起,写出文化的价值,写出阅读所获。

其次,还可以关注社会浮躁的突出表现:普通人期待一夜成名;地方管理动辄采用宏观战略;科研人员不肯刻苦钻研;企业经营者不再诚信守诺;甚至一些社会决策者也只顾眼前利益,忽略可持续发展。只有抑制社会浮躁,让每个人沉下心来,积极主动地去学习和思考,激发出自己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全社会才会对中国社会发展凝聚成共识,才能更加从容与自信地走向未来。作为学生,我们能做的就是:守住文化的阵地,不忘初心,坚守对文化的热爱,并以此影响身边的人。文化节目是路标,路还需要自己走。

文章可以写成文化散文,追述文化的历史,写出文化人物的特质,也可以记叙自己参与文化传承活动的过程,从中谈感悟与启示。

篇3:《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山西省,市容,实施办法,卫生管理,环境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孙文盛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未取得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和第(五)项“列车进入市区不关闭车内厕所或者客运列车、汽(电)车将垃圾废票抛出车外的”之规定删除。

三、将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或废弃物,未按国家规定处理,倒入公共垃圾场(站)的”和第(三)项中“除责令按价赔偿外”删除。

四、将第三十一条中“可根据情节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中“处以按设施价值1至3倍的罚款”分别修改为“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建筑景观、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容貌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城市应在集中领导下,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小城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

(三)对城市环境卫生经费计划实施统一调控;

(四)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受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环境卫生工作应实行有偿服务,委托单位和个体进行清扫垃圾、粪便的清运和加工处理的,按服务面积和容器容量实行收费。

逐步推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垃圾总量,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车站、广场、市场、影剧院、宾馆和大饭店等大型公共场所,必须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工作,做好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鼓励环境卫生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引进先进的符合本地实际的环境卫生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省统一发放的标志,并出示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广告装饰、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封闭,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条

牌匾设置与规格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各种牌匾和广告的文字要规范。

设置橱窗和贴挂宣传品,外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时间设置或悬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或按时拆除。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设施在道路中地面井盖的齐备、完好负责。掘路和井下施工作业时应设安全警告标志,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采用透景、半透景围栏,或者选用绿篱、花坛、草坪作为分界,一般不设置实体围墙。

沿街建筑物设置的遮阳篷帐、挡雨板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宽度不超过2米。

街道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死树、枯枝、树叶等应及时进行修剪和清除。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由设置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须征得城市公安交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城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车辆在市区运输货物时,应密封、包扎、苫盖,不得泄漏、抛撒。客运列车驶入市区前应关闭车上厕所。客运汽车和列车上的垃圾应集中收集,到指定地点处理。

城市市区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必须带粪兜。

禁止不洁车辆进入城市市区。机动车辆须配备保洁工具和设备。

第十六条

临街的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档,设置明显标志,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渣土应及时清除。竣工后10日内应清理和平整完毕场地。

因建设单位施工造成垃圾、粪便清运停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清运和处理。

设区的城市应扩大商品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减少砂、石、水泥在市区的运输和堆放。

第十七条

凡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定点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和建设。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事先提出方案,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从事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同步建设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及公共厕所等相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多层和高层公共建设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应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新建的公共厕所,具有上下水条件的,一律建成水冲式厕所;对已建的旱厕、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改造或重建。

在主要街道、繁华区、旅游区,新建的水冲式公共厕所,达到国家《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方可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展览馆、体育场馆、封闭式集贸市场、停车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内,必须建设公共厕所和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由上述单位负责建设,并负责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和全日保洁。

居民区、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内部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下雪后应及时清理冰雪。

单位和职工住宅区内的垃圾、粪便,均由单位自行组织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无力处理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各类市场的环境卫生由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并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办单位无力处理的,也可有偿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清运和处理。

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负责保持摊位周围的清洁。废弃物按时倒在指定的池站内。

第二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对城市垃圾、粪便应及时收集、清运和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城市中建设或施工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实行排放处置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或修缮时,产生的渣土和建设垃圾,必须在开工前携带施工执照或工程计划任务书,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将渣土或建筑垃圾按批准的时间和指定土场消纳处置,并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服务公司。

第二十八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以及化学、生物、药物等生产研究单位,对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废弃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集中统一处理。严禁倒入公共垃圾场(站)或任意抛弃。

第二十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不准乱泼污水,不准由楼上向楼下倾倒垃圾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信鸽必须经信鸽协会审核同意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五)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六)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七)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四)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五)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六)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无党派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所属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盗窃、故意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阻挠其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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