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与空调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通风,监理,空调
通风与空调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津秦客专滨海站交通枢纽配套市政地下空间机电安装、装饰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人批准人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津秦交通枢纽项目监理部二0一三年三月目录一、工程概况3二、监理工作依据3三、专业工程特点3四、监理工作流程5五、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9六、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9
通风与空调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津秦客专滨海站交通枢纽配套市政地下空间
机电安装、装饰工程
通风与空调工程
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编
制
人
批
准
人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津秦交通枢纽项目监理部
二0一三年三月
目
录
一、工程概况3
二、监理工作依据3
三、专业工程特点3
四、监理工作流程5
五、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9
六、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9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坐落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西北侧。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滨海站交通枢纽配套市政地下空间工程(首期开工部分)-----南广场地下停车库及换乘空间工程,局部设置夹层商业开发及停车空间。为地下半敞开建筑。本工程北侧与铁路滨海站地下一层出站通道相连接,南侧预留后期接预留商业。本地下空间冷热源机房设于西北角滨海站交通枢纽首期运营中心办公楼地下一层。地下空间通风空调与采暖设计北侧分界为Ⅰ-3/Y轴,南侧分界为Ⅰ-B轴以南5米(不含预留轨道交通管理与设备用房及风道风井)。本专业范围包括:地下空间夏季空调系统、冬季采暖系统;地下空间通风系统;地下空间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冷热源机房仅供冷供热工艺设计及机房通风、补水在本次设计范围。
二、监理工作依据
1、本工程设计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2、《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2002);
3、《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
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5、《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98);
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7、《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275-98)
8、《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10、《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89);
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12、其他相关的国标图集。
三、专业工程特点
本工程项目属于机电安装工程,该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工期紧、作业面广、系统多、专业多、专业施工队伍多、交叉作业多。所以要保质保量完成安装任务有相当大的难度。监理人员必须做好事前控制,避免大范围的返工(即保工期),督促总包单位的相关管理人员对各个工序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使作业人员明确操作要领和本工程的具体要求。
1、
采暖与空调工程
本工程首期开工部分夏季空调冷负荷为9266KW,冬季供暖热负荷5932KW。夏季采用集中空调、冬季采用集中供暖的方法。综合监控系统机房、各通信机房、出租车机房、景观机房采用分体式基站空调系统。其他空调房间采用直燃机作为冷源的水,此部分冷热源选用两台一体化直燃机组,冷冻水系统、热水系统共用一套补水定压装置,冷冻水系统循环水设置一套电子水处理装置,补水设置软化水装置。空调水系统采用一次泵系统,水系统用户侧变流量系统,水系统采用两管制异程式系统,组合式新风处理机组、管路重要分支处设置动态平衡阀,确保水利系统水利平衡。中央换乘大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综合监控室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设新风处理机组。其他变配电场所设直流式空气处理系统。经常开启的外门设电加热大门空气幕。
2、
通风与防排烟工程
各个功能区域设机械通风,单位时间的换气次数符合相关要求。地下一层西侧蓄车场、地下一层东侧停车库设机械排烟,排烟量按6次/h换气次数计算,每个停车库划分为2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烟分区。中央换乘大厅(包括地铁付费区)净空高度超过6米,不划分防烟分区。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和功能,结合枢纽自动化管理系统,各区域的空调系统采用就地或就地加远程监控相结合的方式。直燃机及其空调水泵等实行群控。在直燃机房空调供回水总管之间设置压差旁通阀,以适应用户侧变流量运行,达到节省能源,减少运行费用的目的。风机盘管设带三速开关的温控器,由温控器控制回水管处的电动二通阀。风机、新风机组等设启停、运行和系统运行状态监视等。新风机组设压差报警、故障报警、防冻报警等。地下一层西侧蓄车库、地下一层东侧停车库设CO浓度测点,可根据车库内CO浓度情况手动控制机械通风机启停。
对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均设置于机房内;冷却塔采用低噪音设备。空调通风系统送、排风管上设消声器,以控制噪声通过管道传播,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设备考虑消声与减振措施。
四、监理工作流程(各个阶段的验收按照下面的相应流程执行)
1、施工方案审批程序
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报表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
报送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必要时)
项目监理部
按审核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项目经理部
组织项目监理部人员进行审核
总监理工程师
审核以下重点内容:
1.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程序与顺序是否合理,采取的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
3.工期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竣工日期;
4.进度计划能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5.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6.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
7.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8.其他必要的内容。
项目监理部
在原(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不合格修
改后再报
。
2、分包单位资质审核程序框图
分包单位资质有关资料
1.
等级证书
2.
营业执照
3.
专业许可证
4.
技术能力
5.
人员配备
6.
机械配备
7.
实际业绩
8.
财务状况
9.
领导层情况
10.
信誉情况
11.
其它必要文件
选定分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
报送分包单位资质有关资料并填报表格
项目经理部
直接选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
报送分包单位资质有关资料并填报相关表
建设单位
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调研
项目监理部
在相应表格上签注同意
总监理工程师
接纳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项目经理部
不同意,清退分包单位
不同意,清退分包单位
同意
3、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控制程序框图
1.选定建筑材料,报送产品合格证、材质化验单、复试合格报告,资料规格中有关表格及表;
2.选定建筑构配件厂,报送工厂资质,产品合格证等文件,资料规程有关表格及表;
3.选定设备制造厂家,报送工厂资质文件,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及表。
承包单位(直接提供材料、构配件、设备时的建设单位)
1.会同建设、承包、设计(必要时)单位对建筑构配件、设备生产制造厂家进行考察认定;
2.对影响结构安全度,耐久性,使用功能和观感效果的进行控制。
项目监理部
同意使用,签认表
监理工程师
不同意使用,签复表拒绝采购
监理工程师
1.
对到场材料进行检查核对,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理抽检或监理见证取样送检;
2.
对到场构件进行检查核对;
3.
对到场设备进行开箱检验(必要时会同设备安装单位)清点。
检查合格,准予验收
监理工程师
检查不合格拒绝验收
监理工程师
1.材料、构配件使用于指定部位;
2.设备入库,准备移交安装单位。
项目经理部
清除出场
项目经理部
4、隐检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程序框
合格
不合格
修整后重新报验
不合格
合格
修改重新申报
分项工程,自检、互检、专业检合格后报送
1.
预、隐检记录;
2.
报表;
3.
分项工程验评记录;
4.
质量控制资料。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
进行分项工程验收(按规定进行监理施工试验抽验)
专业监理工程师(地基验收时设计、勘察、质监部门参加)
在原报表上签批不合格发出报表
监理工程师
签认报表
专业监理工程师
承包单位继续施工,达到分部工程验收条件,自检、互检、专业检合格,报送:
1.
所属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2.
填报表及相应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3.
分部工程验评记录。
项目经理部
签认报表及相应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人员
在原表上签批不合格,发出报表
监理工程师
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基础及主体结构验收时,勘察、设计、建设、质监部门参加。
五、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原材料、设备进场报验的控制;
2、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
3、作业技术交底及施工方自检、互检、专检的控制;
4、工程变更的控制;
5、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报验;
6、隐蔽工程报验的控制;
7、单机试运行、系统调试时的控制;
8、子分部、分部工程的验收;
9、监理人员在施工期间的巡视与平行检验;
10、成品保护的控制;
11、做好有关各方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六、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一)质量检查验收内容
1、
风管制作质量检查验收(材质与制作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尺寸偏差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2、
风管部件及消声器制作质量检查验收(材质符合相关规定,尺寸偏差满足规范要求)。
3、
风管系统安装质量检查验收(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尺寸偏差应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
4、
风管系统安装质量检查验收(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尺寸偏差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应进行漏光测试和风量测试)。
5、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质量检查验收(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尺寸偏差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风机盘管安装前应进行单机三速试运转及水压检漏试验)。
6、
空调制冷系统安装质量检查验收(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尺寸偏差应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7、
空调水系统管道及设备安装质量检查验收(管道安装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安装尺寸偏差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阀门安装符合规定;支、吊架安装应平整牢固)。
8、
防腐与绝热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材质、施工质量均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9、
系统调试(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10、设计及规范规定的其它内容。
(二)质量通病要点
1、
金属风管制作时易产生铆钉脱落、法兰连接不方、法兰翻边四角漏风、管件连接孔洞等质量通病。
2、
风管部件制作工程易出现风阀叶片数量和尺寸达不到要求;风阀、风口的制作不方、不正、不平;活动部件在喷漆后操作不灵活;板材连接不牢及叶片与阀体之间间隙过大或过小等质量通病。
3、
风管及部件安装时易出现吊杆过长,支、吊架间距过大;法兰、腰箍开焊,净化垫料不涂密封胶;防火阀离墙太远,法兰在墙内;风口软接不实等质量通病。
4、
风管及部件保温易出现保温钉粘接不牢,保温外表不美观,玻璃丝布松散等质量通病。
5、
空调设备安装时易出现坐标、标高不准、不平不正;表冷器段体存水排不出等质量通病。
6、
风机盘管安装时易出现运输时碰坏,表冷器易堵塞,凝结水盘易堵塞。
7、
消声器制作与安装易出现覆面材料容易破损,使吸声材料外露或脱落影响功能;消声片敷设的消声材料容易下沉,出现空隙而影响吸声效果;消声器外壳拼接处及角部易产生孔洞而漏风。
8、
通风机安装易出现风机产生振动,风机与电机共同振动,风机支座焊接不平,风机减振器所承受的压力不均匀等质量通病。
9、
制冷管道安装易出现管道除銹不净,阀门不严密,随意用气焊切割型钢、螺丝孔等。
10、制冷管道保温易出现镀铁丝结头松脱,隔热层不严密不平整,管道穿楼板墙处结露,防火涂料油漆漏刷等现象。
11、通风与空调系统调试过程中出现实际风量过大或过小,气流速度过大,噪声超过规定上限等质量通病。
12、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其它质量通病。
(三)质量管理措施
1、施工质量预控要点
1)、
熟悉图纸,对设计要点、关键部位以及要注意的技术问题作到心中有数,便于对监理工作和工程质量进行预控。
2)、
审核施工单位资质资料,并核实人员到位情况。
3)、
参加图纸设计交底和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并提出意见。
4)、
要求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并使其完善施工方案。
5)、
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检查其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保证组织措施可靠、有力。
6)、
要求施工单位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如果确有必要修改必须通过监理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确保各项措施可靠。
7)、
审查施工单位的原材料计划编制情况,严格控制主要材料、制品、设备质量,使用的原材料、制品、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并审阅材质证明和报告。具体做法如下:
(1)
所用原材料、制品必须具有出厂证明资料、质量保证书和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准使用
在工程中。已经进场的一定按照要求退场,暂时无法退场的要做好标示。
(2)材料、制品(风口、消声器等)设备及其需提交样品的产品,需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样品,同意后方可订货。
(3)根据有关规范的规定,部分材料使用前需经监理工程师见证送检,施工单位填写材料进场报审表,并经见证送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方可使用。
(4)
使用新材料、新制品,需经监理、业主审查,待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5)
所有设备安装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相关技术参数,确保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后方可安装。
8)、
对施工机械应进行检查,凡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机械应按技术说明书检查相应的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使用的计量、测试、调试装置应有相应的技术合格证,正式使用前应进行校验。
9)、
对重要部位的施工,督促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向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10)、
应对风管及其风管部件制作过程进行巡查预控,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11)、
应对风管系统安装过程巡查预控,根据进度计划进行跟踪。
12)、
应对空调冷媒系统安装过程进行巡查,进行过程检查、过程预控。
13)、
应对通风设备的支、吊架制安和设备安装过程进行巡查监控,确保满足各项技术参数。
14)
在设备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检查验收,确保设备安装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15)、
应对供水设备基础进行检查验收,保证安装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6)、
应对防腐与保温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旁站监理。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点
1)、
检查已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
2)、
检查施工记录、测试、试验记录,必须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
3)、
严格工程质量监控制度,对较大质量问题或工程隐患应发书面整改通知单;未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材料、擅自变更设计、出现质量下降或质量隐患时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
4)、
严格设计变更制度,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凡涉及到工程设计标准等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5)、
水管、风管及部件实物观察正确,制作、安装牢固。位置、标高、坡度、走向符合设计要求。各类阀门、部件连接和方向正确,便于操作。管内无杂物。风管试漏、水管试压符合要求。(观察、检查、检查资料)
6)、
吊、支架构造、位置、间距正确。(观察、尺量)
7)、
管道连接严密、安装坚固。水平度、垂直度偏差在允许范围内。焊工应持证上岗。(板手拧试和观察检查,检查操作人员岗位证)
8)、
风口位置正确、平整。(观察、尺量)风口水平度、垂直度偏差在允许的范围内。(拉线、尺量检查)
9)、
空气处理设备(如风机盘管等设备)、管道、部件的连接严密、无渗漏。(应全数检查)消声器制安方向正确,并单独设置支、吊架。(观察、检查)
10)、
阀门、设备刷油漆和保温材料材质、规格、防火性能符合设计要求,保温后阀门应有开启标记。(观察检查、检查合格证、作燃烧试验)
11)、
制冷机组、风机、水泵等设备安装位置、标高及管线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单机无负荷试车轴承升温正常,系统带负荷试车、测试、调试符合设计、规范及设备技术文件要求。(检查资料、记录和试车检查)
12)、
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成品保护工作。(采取“防护”、“包裹”、“覆盖”、“封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等保护措施)
3、检查验收质量控制要点
1)、严格工序交接检查:各工序完工后,施工单位按质量检验程序进行自检和评定,填表送监理工程师核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将隐蔽工程记录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字认可,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做好安装分部工程验收:安装工程完成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由项目总监组织设计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
4)、严格质量报告制度: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工程质量控制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采取的处理措施,严格质量报告制度。
4、强制性规定条文要点
1)、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
2)、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3)、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4)、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5)、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6)、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相关规定。
7)、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8)、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风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5、本工程应形成的资料
1)、
认真填写监理日志,详细记录工程进度、质量情况以及设计修改、材料进场、工地洽商、不可抗力影响等有关工程施工必须记录的问题。
2)、
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
1)
材料进场检验证明(出厂证、合格证、检验单)汇总。
2)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安装验收记录、调试记录。
3)
施工单位送检,监理见证送检汇总。
4)
隐蔽验收记录。
5)
安装工程验收记录、预验记录。
6)
质量问题监理通知单。
7)
设计变更通知单。
8)
现场技术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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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陕西省,公路建设,实施细则,养护,农村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2010-11-0109:56:21浏览次数:242文字〖大中小〗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交发〔2005〕15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厅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2010-11-01
09: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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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交发〔2005〕15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厅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于5月25日经厅务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陕西省交通厅(章)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县道、乡道确需占用耕地和进行拆迁的,由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依法解决。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征地拆迁。修建村道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推行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农村公路要加强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协助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前期及计划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根据当地的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国土资源治理开发、小城镇建设相结合,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发展需求。
第九条
本省农村公路应按照陕北、关中、陕南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形、地质条件,充分论证,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坚决避免脱离实际的高标准、高指标规划。对地形地质复杂、资金困难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在保证达到安全、晴雨通行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要严格控制工程规模、适当降低技术指标,按照“先通后畅、逐步提高”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的等级和通行能力。为减缓资金不足、保证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倡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分期进行建设。
第十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在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在征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和本区域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计划。其中利用省补资金的,先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申请中央专项投资计划的,应按国家专项计划的要求办理。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说明理由,并报原下达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现行管理程序进行审批立项。利用省补资金的项目,按省上有关办法办理;列入中央专项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执行中央专项计划的有关规定。
凡利用中央和省补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只有通过立项后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有条件的项目提倡项目法人责任制。县道建设单位原则上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或由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乡道、村道建设单位原则上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跨市、跨县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设计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
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项合同估算或总投资额小于以上限额的,或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和利用扶贫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采用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勘察设计合同;村道可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公路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或总投资额小于以上限额的,或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施工合同。
村道建设项目施工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组织群众投工投劳或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村民委员会应与施工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施工合同。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必须由具有路面专项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或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可按区域采取多项目捆绑方式进行监理招标或委托监理,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监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采用社会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执行“双合同制”,即同时签订廉政合同。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有关规定明确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人(施工单位)兑付劳务工资履约担保等条款。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招标文件应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项目具体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招标结果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改善,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的原则,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项目,均应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并符合《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三级及三级以上县道、乡道建设项目依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工程设计文件;其他县道、乡道设计文件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要求;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具备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构造物结构图和简单的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总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独立的特大桥、大桥、含有长、中隧道的项目,设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总投资额不足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三级以下的县道、100万元以上的乡道、村道,及含有桥梁、短隧道的项目,设计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小型项目设计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设计审批后,凡涉及变更路线走向、路面结构、桥梁结构,或有特殊设计要求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复。
含有中央、省补资金投入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管线;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沼泽、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和沙漠等特殊地区,必须穿越时应尽量缩小穿越范围,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出行需要,一条农村公路可视情况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但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路况变化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农村公路设计不可片面追求高指标,在保证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中低指标以降低工程造价。对个别地形复杂、工程量巨大的路段,也可采用极限指标进行设计。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路基路面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和交通量情况,结合沿线地形、地质、路用材料和施工方法等进行综合设计。路基填筑尽量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路面类型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地产材料和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季节性的宽浅河流、泥石流路段可修建过水路面;山势险峻、急弯、陡坡路段宜采用砂石或其它摩阻系数大的路面。通过村镇的路段一般应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
第二十六条
路基防护应针对不稳定的高边坡、易受冲刷的沿河路段等,采用设置挡土墙、护坡、护岸等工程防护或与种植灌木等植物防护相结合的综合防护措施,防治路基病害,保证路基稳定。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按照当地降雨量、地形和当地材料确定适宜的边沟型式和边沟尺寸,并与沿线桥涵形成通畅的排水系统。涵洞宜采用板涵、拱涵和圆管涵等经济实用的型式,并充分考虑农田排灌,便于养护。
通过村镇路段的边沟可采用浆砌片石、钢筋混凝土预制槽等明排型式。
第二十八条
桥涵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通行能力和行洪要求,按照“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指导思想,遵循“安全、实行”的原则。新建和改建桥涵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容易施工、经济适用的桥涵型式。对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有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型式的跨径。宽路窄桥路段两端应设置路基过渡段和窄桥标志及其它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农村公路改建时,原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现有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加固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九条
新建隧道应根据使用功能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遵照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质、施工、运营和管理等条件进行综合设计。
新建隧道应重视排水设计。条件具备的,可以采用全断面排水措施,条件不具备的,应对基岩裂隙水采取洞内疏导和洞外拦截等综合措施;新建隧道原则上采用全断面衬砌,保证隧道结构和行车安全。
原有隧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和专项设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主体结构的强度、稳定和耐久性。
隧道洞内应采用硬化路面。
第三十条
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等级、交通量,结合当地的地形与路线指标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做到醒目、实用。
第三十一条
交叉设计应考虑地形、通视条件和交通环境等因素,确保行车(人)安全。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有路面公路应在被交叉路口延伸铺筑路面。
第三十二条
通客运班车的级、村公路,应按照“路站运一体化”要求,站点位置路基路面应适当加宽,并设置固定客运班车站点及标志。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设计单位必须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人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及时进行工程计量和支付,严格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控制工程投资。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的落实,接受、配合质量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质量鉴定、验收工作,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和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技术负责人,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和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监理单位必须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落实监理工作责任,加强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质量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实行社会监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所有监理人员应持有监理证或监理培训证。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工作应按照合同工期合理组织项目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工期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工程投资控制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公路建设项目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和投资。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的安全,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操作手要持证上岗,严禁在山地灾害易发地及其附近搭建工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边施工边通车路段要设置标志,指定专人管理交通,保证车辆通行安全。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基填筑尽量采用水稳性好的材料,路基压实必须使用专用压实机构,采用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压实度,满足稳定性要求。路基稳定性和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不得进行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
凡路基路面一次建成且采用沥青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尽量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分层回填碾压,确保压实。
第四十二条
路基、路面分期实施的项目,路基要保证足够的横坡坡度,并设置适当的防护,保证排水通畅和路基上、下边坡稳定。
第四十三条
路面工程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路面面层施工应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砖、石或预制块件结构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控制;采用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
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严格配合比控制,做到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
第四十四条
桥涵结构物工程要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
结构物施工放样必须做到位置正确,各部尺寸准确,严格按照规范控制施工质量,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结构混凝土制备必须采用机械拌合,严格保证振捣、养生质量;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采用坐浆法施工,保证砂浆饱满,注意养生。
第四十五条
含有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和其他农村公路中重要结构物的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试验室,以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要求。其他项目要求配备满足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的试验检测仪器。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群众监督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标准、主要工程量、总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问题,应按规定进行整改,对重大质量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质量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省厅质监站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指导;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是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的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监督管理;县级公路工程质监组织在市级质监站的指导下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无县级公路工程质监组织的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和县级公路工程质监组织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保证其人员、经费等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
第五十条
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监督各市的县道,含有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的乡道、村道工程项目;其余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监组织负责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三十日,应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和县级质监组织自收到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单项投资在100万元
以下的乡道、村道等多个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级公路工程质监站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并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十三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止。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由县级及县级以上交通主客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总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独立的特大桥、大桥,含有长、中隧道的工程,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
总投资额不足1500万元的三级公路,三级以下的县道、100万元以上的乡道、村道,以及含有桥梁、短隧道的工程,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查。
其他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含有中央、省补资金投入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含独立桥梁、隧道),竣、交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竣、交工合并验收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合并验收按照《陕西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质量检测评定指标不得降低或减少。未采用独立社会监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承担验收工作中由工程监理负责的工作。未列入质量监督范围或无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村道建设项目,可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现场检测评定。
第五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
竣、交工合并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六十条
竣、交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工程项目应在完工后6到12个月以内完成验收,验收时提出的质量缺陷应限期进行修复完善。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建设、养护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十二条
建设、养护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养护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比例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落实审计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项目建设期间的审计监督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重点检查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含有中央投资和省补资金投入的,或总投资额超过600万元
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总投资额6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投资额较少的项目可进行审核。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竣工决算审计由交通主管部门审计或委托审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计或委托审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审计或委托审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需经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六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审计检查,纠正和处理养护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问题。
第六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规定预留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质保金。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进行审计,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章
养护管理
第六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县级及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实施考核。
第六十九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并组织养护,县道应实行经常性养护,逐步实行养护招标制。
乡政府负责乡道养护管理并落实养护工作,重要的乡道应实行经常性养护;乡道养护可采用委托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责任。
第七十条
县道、乡道养护资金分别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乡政府安排和管理。村道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安排和管理,由乡政府、村民监督使用,账务公开。
省补切块养护资金,应全额用于养护工作,直接用于养护生产的费用不得少于70%;各市拖拉机、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直接用于养护的费用不得少于50%。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参照部颁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经常性、周期性养护措施。经常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县道、乡道养护施工时应参照《陕西省国省道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第七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积极探索养管运行机制,创新养管组织模式。同时应根据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路面要求,积极推行养护招投标制度,推进养护模式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
第七十三条
县、乡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划定取沙、取石、取土等料场。
第七十四条
农村公路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由县、乡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驻军、企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参加,保证受损公路尽快畅通。
县道修复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乡道修复费用由乡级人民政府承担,村道修复费用由村民委员会承担。
第七十五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全省农村公路进行巡
查;每年对列养县乡公路按照不低于0.5%比例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每季度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巡查,每半年对列养县乡公路按照不低于5%比例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每月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巡查,每季度对列养县乡公路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县道养护考核评定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乡道、村道的检查评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章
路政管理
第七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任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并接受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七十八条
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依照《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平川地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山区不少于3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不少于2米,具体由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划定。
第七十九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法保护县道、乡道的路产路权,维护公路完整、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农村公路。不得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和进行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
第八十条
县道、乡道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应按照《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村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参照法律法规对县道、乡道公路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级及四级以下农村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禁止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县道、乡道上行驶的,必须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按照管辖权限到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完成责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成责任目标好的优先安排补助资金,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养管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
篇3:非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非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招标采购,管理
非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非招标采购是指公司所规定的招标方式以外的其它方式采购。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的非招标采购工作
非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非招标采购是指公司所规定的招标方式以外的其它方式采购。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的非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的物资采购:
(1)
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
(2)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但涉及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物资;
(3)
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经过两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的;
(4)
经过两次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后,购买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第四条
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活动按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组织,最大限度节约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采购计划外,施工现场急需物资的采购。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领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的非招标采购工作;负责公司非招标采购申请的跟踪工作;负责单项物资合同额在1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审定工作。
第七条
物资部
物资部是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专责管理部门,负责非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
(一)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以及公司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系统非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二)
负责配合公司实施集中非招标采购活动。
(三)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授权的小宗物资集中非招标采购活动。
第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
(一)
机械部:参加非招标采购谈判活动,负责对谈判活动全过程监督;受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投诉问题。
(二)
综合部:对非招标采购全过程提供法律保障,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财务部:参加非招标采购谈判活动,主要负责商务谈判全程监督与议定,杜绝合同中财务漏洞。
第三章
采购主体及范围
第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由采购部和物资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上级公司组织集中非招标采购范围
(1)
由上级公司集中招标采购转为非招标采购的。
(2)
属公司集中采购项目,经各单位申请,公司批复同意采用非招标采购的。
(3)
工程现场急需物资,影响到正常工程进度的。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非招标采购范围
(1)
不属于公司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
(2)
属公司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经批准转为各部门自主采购的。
(3)
项目特殊或集中招标失败,经上级公司批准由项目部门自主采购的。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系统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直接采购(含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网上采购、框架采购等。
第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向两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有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该方式:
(1)
项目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技术标准不统一或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具体要求的。
(2)
对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有特别要求的。
(3)
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
(4)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急需的。
(5)
经过两次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只有两家。
(6)
开标时递交标书只有二家,经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转为竞争性谈判。
第十四条
直接采购(含单一来源采购)
直接采购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该方式:
(1)
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或其它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
扩建、技术改造、维修、零配件供应,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
在原招标的范围内,因采购人要求少量技术或商务条件变化,引起合同调整,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或来不及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
(5)
经过两次招标公告,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只有一家。
(6)
开标时递交标书只有一家,经上级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转为直接谈判。
第十五条
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要求报价,原则上按最低报价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经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1)
采购技术标准、规格型号统一、技术要求简单明确。
(2)
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三家及以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
(3)
现货货源充足。
(4)
所购货物价格相对稳定、透明,在一定时期内变化幅度不大。
第十六条
网上采购
网上采购是指通过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向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报价,原则上按最低报价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六章
谈判
第十七条
谈判工作应按照采购文件和谈判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如果时间或地点有改变,应提前通知谈判供应商。
第十八条
谈判组织机构
谈判组织机构应在谈判前由物资管理部门拟订,报物资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项目报总经理批准。谈判组织机构包括谈判工作组(商务、技术)、监督人员、会务组。
(1)
谈判工作组
1.
谈判工作组由物资管理人员、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
谈判专家原则上应当是上级公司评标专家库中所列人员。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物资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推荐。
3.
选取的专家,应当在谈判前五个工作日内确定。
(2)
监督人员
监督人员由监察部门派员担任,主要职责是对谈判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纠正谈判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
会务组
由物资管理部门或代理机构指定人员组成,负责谈判期间的会务安排、后勤服务。
第十九条
谈判开始前,物资部或代理机构负责接收并妥善保存应答文件,并按应答人递交应答文件的先后顺序登记、签名,核对文件箱数和外包装状况,登记造册,由应答人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在具体谈判活动中应遵循如下规则:
(1)
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相关文件及报价。
(2)
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它信息。
(3)
需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告之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
谈判工作应在谈判工作组的统一组织下,有序开展,原则上按先技术、商务,后价格的顺序进行。
(5)
谈判工作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谈判的情况,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谈判工作组应要求所有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求
谈判资料在谈判期间不应携带出现场,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应答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应答文件的比较和评审,采购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谈判有关的其它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判标准和方法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采购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施工、物资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确定成交候选人;技术方案复杂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三条
谈判程序
(1)
谈判准备
1.
组织召开谈判准备会,确定谈判人员名单,明确分工,宣布纪律。
2.
介绍参加谈判的应答人和项目概况。
3.
应答人进行抽签,确定谈判先后顺序。
(2)
初谈
1.
由监督人员和指定人员共同开启应答文件,检查文件密封是否良好。
2.
分发应答文件。
3.
按照采购文件必备条件要求,核实应答人。
4.
审查应答文件是否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5.
应答文件澄清。
(3)
详谈
1.
技术专家完成采购范围、货物型号规格或施工方案等内容谈判,完成技术问题澄清,完成技术评分表。
2.
商务专家完成合同条款谈判、完成商务问题澄清、完成商务评分表。
3.
应答文件中有不明确的问题,需应答人澄清的,由谈判专家草拟有关澄清问题,谈判组组长签字后送达应答人。
4.
按照谈判要求,进行多轮报价,形成最终谈判价格表。
5.
谈判成交金额原则上不允许超概算。
6.
根据谈判结果,形成谈判报告。
(4)
监督人员监督谈判全过程,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谈判工作结束后,谈判工作组向公司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汇报谈判情况,根据推荐候选人情况确定中选人,原则上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如确定非综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需有充分理由并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选人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最迟应在谈判有效期结束三十日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中选人后,监督人员出具监督报告。监督报告一式二份,分别由公司监察部门、物资部备案。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物资部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中选通知书,按照采购文件和应答文件规定的采购范围、技术条件、中选价格、工期等条款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应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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