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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日期:2020-09-2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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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为确保《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一、资助对象及条件——具有贵州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

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为确保《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具有贵州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认,目前确需服用药物治疗但因家庭贫困未能服药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本着精神病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自愿申报的原则,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及服务目标

1.救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服药标准为每年每人500元。省、市、县财政分别支付200元、150元、150元的服药补贴经费。

2.服务目标:每年资助1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服药治疗,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相处、参与家庭生活等能力。

三、工作体系及要求

(一)各级残联职责

——省残联

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政策问题,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审查、核拨各地所申报的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市(州、地)残联

根据本地区精神病患者康复资源配置情况,选择项目实施区域,申报年度项目计划,分解并下达任务指标;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项目要求筛选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并上报省残康办审核备案),在经省残康办审批后各市、州地残联应与所筛选的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签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检查、督导项目执行进度和工作质量,负责审查所辖各县(市、区、特区)申报的项目并配套市(州、地)级经费,审核、汇总上报项目资料向省残康办申请核拨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等事宜,同时负责审核资金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特区)残联

协调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筛选资助对象;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拨付本级项目配套经费至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并按项目要求向市(州、地)、省两级申请核拨配套经费,同时做好省、市两级配套经费向定点康复机构的转拨、审核及监管等工作;负责本地区项目工作的数据收集整理、汇总统计上报等;协助定点机构做好项目追踪回访工作;加强项目社会宣传,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

(二)项目定点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工作职责与管理要求

——机构及人员认定标准

地市级、县级医疗机构内设有精神康复科或通过卫生部门认定有资质担任精神病防治、诊断的医疗机构;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精神病防治、诊断、服药等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

——工作职责

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或医疗技术人员对项目资助的免费服药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治,制定治疗方案,根据病情发放药品,并做好病情监测;对项目进行质量监控;制定工作制度,对救助药物严格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做好项目有关登记、汇总、经费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并保留好记录备查,负责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配合残联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按要求为资助对象填写并出具《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记录表》和相应的服务收费凭据,以便办理县、市、省三级项目配套经费事宜。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

参见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黔残联[2010]191号)第六条“项目实施”执行。

五、康复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一)康复服务内容

——根据精神科药物常规治疗要求,定期为患者作必要的相关检查,如肝功能、心电图、血常规检查等。

——服药期间,救助药品采用治疗精神疾病基本药物,以及处理常见副反应的药物。(救助药品包括: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阿米替林、氯丙咪嗪、麦普替林、多虑平、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安定、佳静安定、氯硝安定、心得安、果导等23种药品。)

——做好精神病患者服药后不良反应的监测,避免产生副作用和药物中毒现象,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处理患者的药物不良反应。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机构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

——建立档案(使用附件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记录保存病人的发药情况,集中保管病人确诊病历,全程监管病人服药,发现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取药物的患者时应及时上报县残联。

——进行服药疗效评估,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或精神科责任医生,每年对受助对象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并存档。

(二)质量控制

1.精神病患者服药建档率100%

2.精神病服药总有效率≥70%

六、经费管理、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

1.项目经费用途:

项目提供经费补贴包括救助对象服药费、家庭指导费、服药档案建立等费用。

2.经费配套拨付原则:实行项目报帐制,即先由项目实施县和市(州、地)两级先行配套相应的项目经费,再于项目年度9月底前向省残康办申请核拨省级项目配套经费;逾期不按要求上报项目资料、弄虚作假或项目资料不完整,均不予核拨相应的省级配套经费。

3.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

——县(市、区、特区)残联

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启动与实施,各项目县(市、区、特区)残联应将本级项目配套经费先行拨付至相应的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并在申请核拨到市(州、地)级配套项目经费后,待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项目工作将项目报帐所需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即可通过市(州、地)残联向省残康办申请省级配套经费;同时,县残联于当年年底前将省、市(州、地)项目经费核拨到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

——市(州、地)级残联

及时配套并下拨市(州、地)级配套项目经费,负责审核各县(市、区、特区)上报项目报帐资料(即:辖区内各项目县的项目年度执行《申请表》、《服务记录表》、残疾人的低保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票据等),统一收集、汇总后,务必于每个项目年度的9月30日以前向省残康办申请省级项目配套经费(逾期不按项目规定上报项目报帐资料并申报省级配套经费的地区,将视为自动放弃);根据省级项目配套经费到帐情况应于年底前及时下拨到县(市、区、特区)残联。

对于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的资助对象,市(州、地)级残联负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解决相应的费用报销手续。

——省残联

每年9月底前,根据各市(州、地)残联所汇总上报的项目报帐资料,经省残康办审核合格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于年底前核拨,以下划指标的形式拨款至各市(州、地)级残联及财政直管县。

七、检查考核

精神病患者服药项目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控制等。

——省残康办组织康复专家及相关人员,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估、验收。

——市(州、地)残联根据项目总体要求,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掌握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各县(市、区、特区)残联定期进行项目跟踪调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有督导检查工作记录,对突出问题及时与省残康办进行沟通协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报告

附件:

1.2011年度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任务分配表

2.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申请表

3.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评估表

4.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登记表

5.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

6.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

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

附件1

2011年度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任务分配表

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任务数(名)

1

贵阳市

104

2

遵义市

181

3

安顺市

68

4

黔南州

99

5

黔东南州

106

6

铜仁地区

98

7

毕节地区

185

9

六盘水市

79

10

黔西南州

80

1000

附件2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申请表

□男

□女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监护人

姓名

监护人

住址

家庭经济状况

享受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户口

□农业户

□非农业户

残疾类别和程度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肢体残疾:

○左小腿截肢

○右小腿截肢

○左大腿截肢

○右大腿截肢

本人或

监护人

申请

本人(或我的被监护人

)基本情况如上。希望获得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的康复服务,具体请求享受康复服务的内容如下:

□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

□免费验配助听器

□聋儿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救助

□免费安装小腿假肢

□免费安装大腿假肢

□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脑瘫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肢体残疾少年儿童矫治手术救助

□精神残疾服药救助

□精神残疾住院医疗救助

特此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以上各栏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遇“□”和“○”时,请在选择项打“√”)

社区、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乡镇(街道)残联

初审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县(市、区)残联

复审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四份,由受助对象所在县残联负责组织填写和审核。其中:一份交受助对象作为定点医院或定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康复服务的凭证,并由康复机构留存备查;一份由县残联留存备查;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附件3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记录表

□男

□女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核证日期

家庭住址

监护人

姓名

与被监护人

关系

监护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残疾类别

和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康复需求

适应指征

筛查情况

及康复

服务结果、

费用记录

(注:康复机构的医师、验配师、技师分别填写此栏。遇“□”和“○”时,请在选择项打“√”)

九、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

1.精神病患者患病分类:

□精神分裂症

□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器质性精神障碍

□中毒性精神障碍

2.精神病患者精神残疾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3.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时间

4.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周期结束后的效果评估:

(可另附纸说明)

5.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费用:¥

6.精神病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7.

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康复机构精防医师(签章):

8.

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康复机构:

(盖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四份,由为受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的定点医院或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和审核。其中:一份由定点医院或定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康复服务的凭证,并由康复机构留存备查;一份交受助对象所在县残联留存备查作为报销费用的凭证;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14

附件4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登记表

县(市、区)残联(签章)

姓名

残疾

类别

残疾

证号

服务项目和数量

服务日期

白内障复明手术(例)

助听器

验配

(台)

假肢

安装

(具)

各类康复训练(名)

肢残矫治手术(名)

精神病治疗(名)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三份,由县残联负责组织填报。其中:一份由县残联留存备查;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康办,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附件5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

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机构登记证号码

机构性质

□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

其他

精神病防治

服务能力

专业人员情况

医师

名,其他

既往开展的精神病患者医疗服务内容

市(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章*年*月*日

市(州、地)残联意见:

章*年*月*日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

章*年*月*日

附件6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

为完成《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资助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提高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与人相处能力、参与家庭生活能力、学习和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与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按要求完成

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精神病患者服药建档率100%,精神病患者服药总有效率85%。

二、工作要求

1.采取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领导负责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选择技术水平高、态度好的精神病科专业人员承担任务,严格按照省任务要求规范开展工作。

2.对服药精神病患者进行观察、评估。

3.对服药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进行指导。

4.开展上门服务和随访工作。

5.不发生用药安全等责任事故。

6.规范填写并保存精神病患者服药档案。

三、本目标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残联)

乙方:

(定点精神病

防治医疗机构)

签字:

(盖章)

签字:

(盖章)*年*月*日

附件7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

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编号:

疾病诊断: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住院起始时间:*年*月*日

-*年*月*日

患者住院前

患者出院时

治疗情况

服药治疗情况

未服□

偶尔□

间断□

按时□

未服□

偶尔□

间断□

按时□

病情稳定情况

复发加重□

偶有波动□

稳定□

复发加重□

偶有波动□

稳定□

患者康复情况

生活自理能力

丧失□

一般□

正常□

丧失□

一般□

正常□

与人相处能力

丧失□

一般□

正常□

丧失□

一般□

正常□

参与家庭生活能力

丧失□

一般□

正常□

丧失□

一般□

正常□

学习工作能力

丧失□

一般□

正常□

丧失□

一般□

正常□

社会交往能力

丧失□

一般□

正常□

丧失□

一般□

正常□

职业劳动能力

丧失□

一般□

正常□

丧失□

一般□

正常□

肇事肇祸情况

无□

有□

无□

有□

是否关锁

是□

否□

是□

否□

家庭影响

家庭经济负担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家属对患者康复的信心

丧失□

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

增强□

丧失□

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

增强□

总体评估

总有效率

%

医生签名:

医院(章)*年*月*日

说明:1.在“□”中划“√”;

2.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总有效率以本表中“患者康复情况”和“治疗情况”栏合计10项指标的入院治疗前后情况进行对比计算。

3.

本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填写,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保存,每年将受助的精神病患者评估结果汇总上报县(市、区)残联。

篇2: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

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流程图,创办,申请,企业

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 本文简介: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申请人携带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提交《贵州省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至创业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创业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资料交申请人送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县级微企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

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 本文内容:

贵州省微型企业创办申请流程图

申请人携带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提交《贵州省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至创业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创业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资料交申请人送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

县级微企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提交县级微企评审委员会集中会审,由评审委员会确定是否给予扶持。对通过审核的进行三天公示,公示期满,由县级微企办将材料转交基层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基层工商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及有无创业能力进行审查;告知申请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微企政策扶持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注册登记要求;由基层工商分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县级微企办。

基层工商分局在收到审核通过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前往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将投资资金存入临时账户。持银行进帐通知单、经营场地证明、拟带动人员就业证明、创业投资计划书及所有注册资料一并提交县级微企办。

县级微企办收到基层工商分局转递的资料后,将创业申请人纳入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有创业能力者不需参加培训),转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由申请人将培训合格证及创业投资计划书提交县级微企办。

贵州省微型企业申请扶持政策流程图

财政补助申请流程微型企业持营业执照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县级微企办每周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将财政补助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微型企业获得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微型企业如需使用基本账户内的财政补助,应按创业计划书确定的用途使用。向所在地辖区基层工商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县级微企办通知开户银行支付财政补助资金。

税收奖励申请流程

微型企业在缴纳上年税金后,于当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县级微企办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市(州)、省审核通过。

省下达税收奖励通知后,于当年3月底前办理税收奖励的拨付工作。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的规定办理,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融资担保申请流程

微型企业如需要融资,可向县级微企办提出贷款申请。审查符合扶持条件的,县级微企办交指定银行和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超过15万元的银行贷款和担保支持。

经银行及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的,由放贷银行直接将贷款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篇3: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建筑,管理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当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三)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七)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建设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以及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如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依法应交纳费用的已交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网络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但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核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但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

第十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土石方开挖、边坡治理、地基处理、房屋装饰装修等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或者同期施工的,或者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是否办理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施工许可的条件、依据、办事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本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确保施工许可证审批的公开、公正。

施工许可申请人要求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行政机关应当解释说明,并确保提供的信息准确、详实、可靠。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施工许可条件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不得违法减少或增设施工许可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施工许可条件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认真填写拟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书。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日期应填写至日,备注栏中应填写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市(州、地)、县(区、市、特区)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采用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分为正本和副本。

建筑工程开工前核发施工许可证副本,工程竣工后换发施工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公示施工许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进度、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巡查制度。发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在每月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情况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发施工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认为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的建设,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颁发管理机关填写,其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至14位为工程报建日期;15至16位为同日报建序号;17至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专业分类代码:工业与民用建筑为01;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2;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3;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4;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5;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6;建材建筑安装工程为07;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8;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为09;水利建筑工程为10;铁路建筑工程为11;公路建筑工程为12;港口建筑工程为13;航空建筑工程为14;邮电通讯电子设备安装工程为15;热气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为16;给水排水工程为17;市政桥梁工程为18;其他工程为19。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建发〔2000〕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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