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原则,诚信,分析
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本文简介: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改革开放至今,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纠纷和商业摩擦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隐患。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摘要:本文分析了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及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以期望使诚信问题得到相关人
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本文内容:
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改革开放至今,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纠纷和商业摩擦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隐患。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本文分析了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及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以期望使诚信问题得到相关人员的重视。
关键词:合同法;诚信原则;探究诚信
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所谓言必信,行必果其实就是诚信的具体体现。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无论是儒家、道家、法家等都将诚信作为自己宣传学说的优良品质,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发而已。而西方国家中,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将诚信列入法律之中,可见诚信的重要性。而中国现代的合同法,更是离不开诚信原则的支持,合同从最一开始的制定到签订遵守的整个过程中,都贯穿着诚信原则。笔者通过探究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以期望获得人们的重视。
一、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合同法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诚信、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诚信、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三方面。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诚信(又称为磋商中的诚信),在合同谈判签订的过程中,双方不能通过恶意隐瞒、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来促成合同的签订,如果这样,会导致谈判过程中的不诚信现象。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诚信(又称为诚信履行),就是在确立合同关系之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双方不能滥用权利,不能违反诚信的原则。合同终止后的诚信,合同终止后,也要履行诚信的义务,在合同终止之后,双方有义务做到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工作、协助或者保密的工作。
二、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
诚信原则在合同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双方都诚信才能确保合同关系的成功建立。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合同在签订中依然存在这很多不诚信、欺诈的问题,下面笔者做一个具体的介绍。合同内容的不规范。一般来说有效的合同其每一条款都应该表达准确清楚,所使用的语句必须严谨且没有任何歧义,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语句绝对不能在合同中出现。这样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但是许多合同在实际制定时,却存在着很多语句上的歧义,不利于双方合同的签订。在一些条款的遣词造句上,由于相关人员的素质缺乏和工作的不认真使得他们对使用语句的意思不能清晰地把握,很多时候造成词语的无用。也有的因为标点符号的错误使用导致语句的意思发生颠覆性地改变。面对这一问题,国家的相关部门也颁布了相应的规范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模板。一些企业之间为了偷税漏税或者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往往采取签订一些虚假合同。从这些合同的本质来看,是为了掩盖他们的非法本质,故而这些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效益。有的一旦查出,还会追究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条款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为一企业的相关人员,为了尽快签下合同而取得业绩,往往维护和气的考虑,不能把一些可能出现的纠纷很好地落实到条款中,认为过度的谨慎就显得自己小气,使得对方打消和自己企业合作的想法。
三、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前面分析了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发挥诚信原则在合同中的作用,就能很轻松的避免上述存在的问题,使合同履行更顺利的完成。诚信原则维护了我国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双方合同的签订上,如果双方都能遵守诚信原则,那么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环节,减少交易成本,能够促进双方的互利共赢。诚信原则对交易行为起到了很好地制约作用,在整个合同过程中,诚信原则都起到了制约的作用。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努力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导致在合同地制定等方面可能存在欺诈行为,而诚信原则地确立,能很好地避免这一欺诈行为的产生,对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好地制约作用。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双方都能坚持诚信原则,就能使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后很好地履行合同的条款。即使双方存在一些争议,也能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妥善地解决好。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维护。诚信原则对合同主体也起到了很好地制约作用,这里指的是双方心理成本方面的制约。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双方会有很多的防范心理、对合同目的的期待心理。而在遵守诚信原则下的合同的签订会使签订周期缩短,避免了过多的心理消耗。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分析了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诚信、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诚信、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三方面。探讨了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及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作用诸如,维护了我国的市场交易秩序,对交易行为起到了很好地制约作用,对合同主体也起到了很好地制约作用。
[参考文献]
冀诚.论美国合同法上的诚信原则及其借鉴价值[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03:59-64+108.
宋传荣.论我国合同法中的广义诚信原则及其所派生的诚信义务[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02:35-37.
篇2: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分析兼对《合同法》第51条的检讨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分析兼对《合同法》第51条的检讨 本文关键词:无权,处分,检讨,合同法,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分析兼对《合同法》第51条的检讨 本文简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分析----------兼对《合同法》第51条的检讨摘要:本文通过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检讨,认为该条规定未能兼顾权利人与相对人利益的平衡,不利于交易安全,进而在比较域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立法应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1条自该法颁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分析兼对《合同法》第51条的检讨 本文内容: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分析----------兼对《合同法》第51条的检讨
摘要:本文通过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检讨,认为该条规定未能兼顾权利人与相对人利益的平衡,不利于交易安全,进而在比较域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立法应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
效力
《合同法》第51条自该法颁布实施以来,针对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我国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及该条与《合同法》150条的协调问题,论者蜂起,见仁见智,产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在《物权法》颁布后,关于51条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的争论已尘埃落定,但是,对该条规定在权利人与相对人间权利配置上存在的严重失衡,以及该条规定适用可能危及交易安全等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仍有进一步检讨的必要。一、《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检讨《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规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本条规定赋予了权利人的追认权却未规定行使追认权的期间,且未如第48条、第49条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本文认为,这种严重偏惠权利人的权利配置将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不利后果:(一)忽略了对相对人,特别是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显然,《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使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完全由权利人根据其利益子以确认”,“给予权利人极大的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对于这一事关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合同,《合同法》未规定相对人享有第48条、第49条规定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因此相对人没有任何权利主动终止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只能听任他人的决择,“这固然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的保护有利,但对第三人却欠缺保护。”同时,该条规定的预设是权利人会主动行使追认权,实际上,权利人因被吊销执照、陷入公司僵局等诸多原因,未必皆如立法者所料。比较极端的例子是,当无权处分的标的物未交付占有或变更登记时,权利人并无行使追认权的激励,一旦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追认权,由于合同效力未定,善意相对人既不能请求无权处分人交付标的物,也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更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善意相对人的履行利益甚至信赖利益都不能得到保护,处于进退维谷、求救无门的境地。(二)导致合同效力悬而未决,法律关系持久不能确定,危及交易安全。现代社会,出现了所谓的泛商现象,大量的商事交易不可能均以现物交易的方式进行,买卖在途货物甚至他人之物,在所难免。而《合同法》采民商合一体例,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未定,等于宣告大量的商事合同效力未定,此必将危及交易安全,也违背常理。更有甚者,《合同法》针对权利人的追认权,并未规定权利人行使的期间和逾期行使的后果,因此当权利人保持沉默时,必将导致合同效力悬而不决,法律关系持久不能及时确定。二、《合同法》第51条规定出现前述问题的原因对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出现权利失衡的原因,结合《合同法》草案的形成经历、现行《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来看,本文认为主要是由于“法律移植”时未充分考虑移植对象所在制度背景与我国相应制度背景不同造成的,具体分析如下:(一)《合同法》第51条系移植自德国民法典和台湾地区民法典根据梁慧星教授的陈述,“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拟定,也曾参考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对比《合同法》第51条和《德国民法典》第185条、我国台湾民法第118条的规定用语来看,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几乎是对后者的综合,应该认为是移植而非参考。(二)德国民法典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物权变动模式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规范模式德国民法典和台湾民法典无权处分的规定有两项制度加以协调,一是采物权形式主义,在处分他人之物时,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效力未定”,在权利配置上能平衡权利人与相对人,并兼顾双方利益。二是德民、台民有时效取得制度加以配套,进一步完善了对相对人的保护,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确定处分行为的效力。具体表现在:如已转移标的物之占有,权利人固得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并依不当得利取回标的物,但相对人可以依据负担行为(债权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获得救济;若权利人既不拒绝也不追认处分行为,相对人虽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但相对人可以依据占有而主张时效取得,这也可迫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确定无权处分的最终效力。如未已转移标的物之占有,于权利人无损害,相对人可以依据负担行为(债权合同)请求无权处分人转移物之所有权,或者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获得救济。(三)《合同法》第51条移植的制度背景差异依据通说,我国现行《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同时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移植或借鉴自德国民法典和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合同法》第51条失去了生存的制度土壤,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未能“注意国外法(供体)与本国法(受体)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导致了移植上的不成功,不能兼顾权利人与相对人利益,也未能实现无权处分制度促进交易安全与便捷的目的,具体分析如下:因物权法未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即使无权处分人已向相对人转移标的物之占有,当权利人长期怠于确定处分合同的最终效力时,如不构成善意取得,相对人将既不能获得所有权,也不能主张权利瑕疵担保请求权和缔约过失赔偿。如无权处分人未向相对人转移标的物之占有,当权利人长期怠于确定处分合同的最终效力时,因合同最终效力未决,相对人既不能请求处分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赔偿。更未严重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不能主动结束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能状态,只能束手听任权利人的抉择。综上可见,《合同法》第51条的移植由于供体与受体缺乏相同的制度背景,法条用语虽然相差无几,法律效果却相去甚远,兹列表比较如下:标的物交付占有标的物未交付占有权利人怠于追认权利人取回标的物权利人怠于追认权利人否认德民185条、台民118条下相对人的权利时效取得瑕疵担保违约责任要求交付/不能时主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合同法51条下相对人的权利无能时效取得不能瑕疵担保第58条相互返还、缔约过失不能要求支付/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不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第58条相互返还、缔约过失通过上表对比可知,尽管《合同法》第51条移植自《德国民法典》第185条、我国台湾民法第118条,但相对人的地位和可获赔偿利益却大相径庭:在地位方面,相对人在《德国民法典》第185条、我国台湾民法第118条下享有的是债权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能向无权处分人以履行利益为限主张违约责任,而相对人在《合同法》第51条下,至多只能主张第58条的权利,处于缔约受损害人的地位;在可获赔偿利益方面,相对人在《德国民法典》第185条、我国台湾民法第118条下能向无权处分人以履行利益为限主张违约责任,而在《合同法》第51条下,至多只能主张第58条规定的赔偿,原则上属期待利益赔偿。
三、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分析(一)域外法律规定的比较分析;根据是否采无权行为理论,本文将《合同法》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法典分为两大类并列表对比其关于无权处分合同(契约)效力的规定,一类采物权行为理论,如德国民法典(简称德民)、台湾地区民法典(简称台民),一类不采物权行为理论,如、日本民法典(简称日民)、意大利民法典(简称意民)和法国民法典(简称法民)法典(条)名债权合同(契约)的效力物权契约的效力德民185/台民118有效效力待定日民560/意民1478、1479有效法民1599法律规定无效,实践相对无效合同法效力待定对比该表可知,在德民、日民和意民中,出卖他人之物的债权合同均为有效,而法民为无效,但该规定在法典实施后即遭质疑,认为不切实际,后实践乃通过解释采相对无效说,认为在不涉及。,唯独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债权合同)规定效力待定,如果说《合同法》第51条系参考德民第185条、台民第118条,那么,似乎参考的不是无权处分的债权合同,而是无权处分行为(物权行为),一个不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却将债权合同规定如物权行为相同的效果,这在逻辑上是难以理解的,也违背了各国倾向于使无权处分合同(债权合同)有效的大趋势。(二)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合同法》采民商合一的体例,因此,第51条适用于所有商行为,商事活动买卖他人之物乃是正常现象,因此,规定大量的正常现象为效力未定,似违背交易习惯及常理。况且这种规定将产生诸多问题已如前述,故放弃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未定而才有效应更有理由。四、建议对于《合同法》第51条出现的前述权利配置失衡,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两种:比较完美的方案是修改《合同法》的规定,仿照《日本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及《意大利民法典》第1478、1479条的规定,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使无权处分人负担使相对人取得合同约定权利的义务。但鉴于《合同法》民商合一的体例,修改法律绝非易事,非一朝一夕可成。比较现实的方案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关于相对人催告权及撤销权的规定,使相对人得以主动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这也是是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此外,由于权利人的追认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因此,也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在权利人逾期1年行使追认权时,认定追认权消灭,合同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类推适用第48条、第49条、第55条的规定并不能使相对人回归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仅是使其得以主动结束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未定的状态,进而主张《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权利,其应得利益并未完全得到保护,比如机会损失,既不能确定也难以赔偿。
各方观点参见崔建远.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J].法学研究,2003(1).
在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民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均采取了与《合同法》第51条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6.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40,242.
鉴于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无权处分合同仅为无权处分合同中的特例,本文在讨论时忽略了对其的论述;同时若无权处分人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也无讨论的必要,本文因此也略去不表。此外,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在分析无权处分合同时均以买卖合同作为对象。参孝文献:
参见梁慧旱.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N].人民法院报.2000-
01-
08.
邢玉霞.我国法律体系下无权处分效力制度冲突的选择[J].法学杂志,
2007(1)
邢玉霞.我国法律体系下无权处分效力制度冲突的选择[J].法学杂志,
2007(1)
根据通说及《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以表的物交付或者转移登记作为要件,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94.并参阅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60.
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N].人民法院报.2000-
01-
08.
德国民法典第185条规:(1)非权利人对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权利人事先允许者,也为有效。(2)前项处分如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因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时,或权利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为有效。台湾地区民法第118条规定:(1)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2)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12]
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人民法学出版社,2001:39.
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45.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86.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14.
依据梁慧星教授的解释,适用《合同法》第151条规定的前提是买卖合同有效。参阅梁慧旱.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N].人民法院报.2000-
01-
08.
适用《合同法》150条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参见参阅梁慧旱.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N].人民法院报.2000-
01-
08.
日民、意民和法民均无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一般规定,而只是就买卖他人之物作出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在买受人不知标的物属于他人的情形,出卖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参阅王轶.物权变动论[M].北京:人民法学出版社,2001:39.《日本民法典》第560条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意大利民法典》第1478条规定:第1479条规定:
笔者认为,民商合一的体例最大的弊端在于,降低商法的灵活性和易变性来迁就民法的稳定性,将对商行为构成不利影响,产生削足适靴之弊。
参见罗德羽,陈少华.效力待定合同解析[J].人民司法.2000(5)
篇3:劳动合同法中限制性违约金相关规定研究
劳动合同法中限制性违约金相关规定研究 本文关键词:限制性,违约金,相关规定,合同法,劳动
劳动合同法中限制性违约金相关规定研究 本文简介:劳动合同法中限制性违约金相关规定研究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劳动合同法中限制性违约金相关规定研究【第一章】劳动者违约金法律问题探析绪论【第二章】劳动者违约金制度概述【第三章】确立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法理基础【第四章】我国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构建【结语/参考文献】国内劳动者违约金机制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
劳动合同法中限制性违约金相关规定研究 本文内容:
劳动合同法中限制性违约金相关规定研究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
劳动合同法中限制性违约金相关规定研究【第一章】劳动者违约金法律问题探析绪论【第二章】劳动者违约金制度概述【第三章】确立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法理基础【第四章】我国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构建【结语/参考文献】国内劳动者违约金机制完善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因劳动者违约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在理论界,劳动合同中违约金制度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任意性违约金、限制性违约金和禁止性违约金的争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在劳动合同领域中的立法对违约金的态度并不明确,而《劳动合同法》采取了限制性违约金制度。但是面对社会上的跳槽热,限制性违约金制度变现出了立法明显的滞后性。因此,劳动合同中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由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劳动者违约金)有理论和实践中的必要性。一方面,任意性劳动者违约金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私法属性的内在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的观念;另一方面,确立劳动者违约金制度是经济社会变迁的内在要求,面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现状的变迁,劳动者违约金责任形式在维护劳动合同秩序方面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因此,对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研究成为现实的必要性。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选题的意图、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拟解决的问题。这一部分最核心的观点在于,我国劳动立法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利益天平严重向劳动者倾斜,导致用人单位在新的社会形式下利益受损。第二部分为劳动者违约金制度概述。首先界定劳动者违约金的概念及特征,其本质是任意性违约金;其次考察我国劳动合同法中限制性违约金制度的立法现状、原因以及存在的现实弊端;最后,对国外有关劳动违约金制度的考察,为我国构建劳动者违约金制度提供经验。第三部分是劳动者违约金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劳动违约金是一种必要的责任形式;并且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者违约金具有特殊的法律价值。第四部分是我国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构建。具体包括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适用规则、成立条件、适用标准以及劳动者的免责事由。关键词:劳动者;违约金;违约责任;制度构建AbstractIn
recent
years,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in
ourcountry,the
workers
labor
contract
disputes
caused
by
default
has
caused
the
attentionof
the
whole
socict
in
thelabor
contract
system
has
been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Mostly
discretionary
penalty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restrictive
penalty
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
and
prohibitivepenalty
due
to
breach
of
contrin
the
field
of
labor
contract
legislation
attitude
to
breach
of
contract
is
notclear,and
the
labor
contract
law
has
adopted
a
restricted
system
of
penalty
due
tobreach
of
contrnalty
due
to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show
that
the
obvious
lag
legislatd
employ
persons
to
stipulate
in
the
labor
contractworkers
penalty
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laborer
penalty
due
to
breachof
contract)
with
the
necessity
of
the
theory
and
practent
requirement
of
the
private
property
of
the
laborcontract,which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cept
of
free
and
equal
market
econ
require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cha: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research
methods
and
plans
to
solve
theprobion
to
protect
the
lawful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for
the
purpose
of
the
interests
balance
serious
tilt
tolaborer,lead
to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under
the
new
form
of
socialinterests
is
dama
contractsystem
overver
penalty
dueto
breach
of
contract,its
essence
is
a
discretionary
penalty
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Second
expedition
restrictive
penalty
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in
the
labor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present
situation,causes
and
disadvantages
ofreality;
Finally,on
the
investigation
to
the
relevant
labor
liquidated
damages
systemabroad,provide
the
experience
to
build
laborer
penalty
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system
in
Chlaborer
penalty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
sys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breach
of
contract
of
labor
is
a
necessary
form
ofresponsibility;
And
based
on
the
particularity
of
labor
contract,laborer
penalty
due
tobreach
of
contract
has
special
legal
vadue
to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of
our
counf
contract
system
applicable
rules,conditions,applicable
standards
and
ground
of
relief
worko
breach
of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of
contract;
System
construction
目
录摘
要Abstract第
1
章
绪论1.1
选题意图1.2
研究现状1.3
研究方法1.4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第
2
章
劳动者违约金制度概述2.1
劳动者违约金的内涵2.1.1
劳动者违约金的概念2.1.2
劳动者违约金的特征2.2
我国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现状2.2.1
我国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立法现状2.2.2
我国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立法成因2.2.3
我国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立法评析2.3
国外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立法考察第
3
章
确立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法理基础3.1
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符合契约自由3.2
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法律价值3.2.1
违约金的性质3.2.2
劳动者违约金是必要的违约责任形式3.2.3
劳动者违约金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第
4
章
我国劳动者违约金制度的构建4.1
劳动者违约金的适用条件4.1.1
劳动者违约金的适用规则4.1.2
劳动者违约金的成立条件4.2
劳动者违约金的适用标准4.3
劳动者违约金的责任免除4.3.1
约定的免责条款4.3.2
法定免责事由结语参考文献致
谢返回本篇论文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