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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岗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日期:2020-10-2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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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岗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文简介:卧龙岗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征收范围)东汽车站路,西至北京路,南起唐湾路,北至武侯路,面积约1.76平方公里。第二条(时间安排)本方案征求意见时间自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房屋土地征收工作分区域分批次进行,具体区域及时间安排以指挥部

卧龙岗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文内容:

卧龙岗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东汽车站路,西至北京路,南起唐湾路,北至武侯路,面积约1.76平方公里。

第二条(时间安排)本方案征求意见时间自2015年5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

房屋土地征收工作分区域分批次进行,具体区域及时间安排以指挥部公告为准,每批次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分为三个阶段,每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为20天。

签订协议后,如果本项目同类情况补偿安置标准提高,征收部门对已经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后的标准进行追加,确保被征收人利益最大化。逾期不签订协议的,依法解决。

第三条(主体)卧龙区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负责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卧龙岗和武侯两个街道办事处作为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及旧房拆除工作,拆除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卧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相关政策及技术指导。

第四条(评估)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示。选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第五条(举证权利剥夺)评估、测绘等工作人民入户调查、勘察、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各种有效证件,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认定结果经主办人员签字后予以公示。

第六条(评估救济)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评估的,评估公司通过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察、测绘丈量后,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作出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服的,可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重新复核或者委托专家鉴定

二、补偿安置

第七条(评估价值)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本区域的市场评估(包含土地使权价值)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集体土地的上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本区域的重置评估价、合法的宅基地参照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第八条(补偿安置条件)补偿安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具有建房规划许可证(正、副本),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三)虽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建房规划许可证,但有经村民小组或主管单位、社区(村)、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主管部门四级核定认可的房屋证明;

(四)政策另有规定的其他房屋。

第九条(货币补偿数额)货币补偿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一般民宅;

1、对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四级认证的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对于确属一体建成的三层以上(含三层)砖混房屋,经四级认定后,给予400元/㎡的货币补偿;三层未建的给予200元/㎡补助;在被征收人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一、二层未建面积经四级认定后,给予200元/㎡补助。

(二)成套住宅和商业用房:对于成套住宅和商业用房,根据有效产权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

(三)被征收人合法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如地下室、储藏室、钢结构等)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评估补偿。

第十条(安置标准)产权调换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安置:

(一)一般民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一、二层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实行1:1的比例调换。

(二)成套住宅(单元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调换。

(三)商业用房在土地、房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经认定后根据合法有效产权面积按照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

第十一条(安置区)本项目有以下安置区:

(一)大河铜矿小区以东,南方家园以南区域选址占地约53亩(规划的5号地块),集中建安置房约15万㎡。崔庄安置区可原地建安置房约30万㎡。

(二)国际玉文化博览中心项目、张庄城中心改造项目、中达二期城中村改造项目、唐湾城中村改造项目,可提供安置房约70万㎡。

本区域征收安置原则是“依法征收,分期实施,分区域就近安置”。

第十二条(安置区划分)被征收村(居)民具体安置区域划分暂定为以下五块:

(一)第一块,东至车站路,西至植被恢复区东边界,南至唐湾路,北至农校家属院以南区域内的卧龙岗街道辖区村(居)民安置在国际玉博中心一期项目内,武侯街道辖区村(居)民安置在玉博中心二期项目内。

(二)第二块,汉化街以西,植被恢复区以东,卧龙路以南,唐湾路以北区域内的村(居)民安置在张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唐湾城中村改造项目内。

(三)第三块,植被恢复区以西,北京路以东,卧龙路以南,唐湾路以北区域内的村(居)民安置在5号地块内。

(四)第四块,武侯祠院墙以东,车站路以西,卧龙路以北,武侯路以南区域内的村(居)民安置在张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及中达二期城中村改造项目内。

(五)第五块,北京路以东,武侯路以南,武侯西墙以西,卧龙路以北区域内的村(居)民安置在崔庄区域整体安置区。

安置区域规划若有调整,指挥部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安置房户型及面积结算)安置房户型面积分别约为60㎡、80㎡、100㎡、120㎡等不同户型,最终安置户型面积以审批的图纸为准。

成套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加上奖励建筑面积仍不足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的,给予最小户型安置,不足部分,经指挥部确定批准后,按安置房成本价补足房款。

由于户型限制,所选户型大于或小于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该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平均价格各计各价,互补差价。

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的测绘为准。

第十四条(过渡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补助,一次性支付,但每户每月最少不低于500元。过渡期限暂定为高层住宅30个月(具体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过渡起始时间以签订协议之日计时,至安置房交房之日为止支付临时过渡费,若超过30个月期限,则支付双倍的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算,一次性发放2月的临时过渡费,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0元。

第十五条(证件纠错)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土地的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其登记属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更正登记、撤销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违法建筑处理)对于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和征收公告下达之后新建、扩建、突击搭建的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且不予补偿,拒不拆除的,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工商、城管、城建等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对等安置及公建处理)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或依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住宅安置住宅,商业安置商业。

第十八条(产权争议的处理)安置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在提存补偿资金并经公证机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进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参照本区域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执行。对于装修确实豪华,经三级认定后,报经改造指挥部同意,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评估费由主张方支付。

三、补助与奖励

第二十条(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按以上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的实际营业面积(凭产权证注明的房屋用途和工商营业执照),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50元。

第二十二条(购房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助。合法调换面积调换后剩余面积,按照该区域征收前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不享受购房补助。

第二十三条(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二十四条(多重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尽快完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工作,特按三个阶段(时间以指挥部批次公告为准)奖励如下:

(一)分户签约奖:

1、在第一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宅(单元房式房屋为户)给予3万元奖励;对于一般民宅,给予合法宅基地内一、二层未建部分调换安置房面积的奖励:对于单元式房屋给予合法建筑面积的25%安置房面积奖励;

2、在第二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宅(户)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一般民宅,给予合法宅基地内一层未建部分调换安置房面积的奖励:对于单元式房屋给予合法建筑面积的15%安置房面积奖励;

3、在第三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宅(户)给予1万元奖励;对于一般民宅,对于合法宅基地内未建部分不再奖励安置房面积,仅按200元/m2进行货币补偿:对于单元式房屋给予合法建筑面积的10%安置房面积奖励。一,二层未建面积享受置换安置房面积奖励的,不再进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时每平方米应补交200元差额款。

(二)分组签约奖:本着就近相邻或自愿结合的原则,一般民宅约10户为一组,3个小组组成一个大组;成套住宅1个单元为一小组,整栋楼所有单位组成一个大组。(特殊情况例外)

1、在第一阶段每小组所有住户全部签约并腾出空房交钥匙的,小组中每户奖励1万元,大组所有住户全部签约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大组中每户再奖励2万元;

2、在第二阶段每小组所有住户全部签约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小组中每户奖励5000元,大组所有住户全部签约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大组中每户再奖励1万元;

3、在第三阶段签约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不享受分组签约奖。

第二十五条(交房及补偿程序)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员组织验收,被征收人凭“交房验收单”领取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并以交房顺序确定选择安置房序号,辖区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房序号通知单》。交房时,被征收人按照该通知单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的栋号、楼层及户型。

第二十六(禁止私自拆卸)被征收人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价值。

第二十七条(安置房标准)安置房应具备下列标准:

(一)符合国家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标准;

(二)建筑物进行了外墙保温、外墙漆处理;

(三)高层安置房电梯前室、走廊地板砖、楼梯间及踏步、地平抹平、墙面批白处理;

(四)入户安装防盗门,室内门窗齐全;

(五)水电按工程设计标准安装;

(六)卫生间、厨房按普通装修标准安装。

(七)大修基金由住房户交纳。具备供暖、供气的区域,其初装使用费由住房户支付。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特殊情形处理)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送达方式)评估报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收回土地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拆除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妥善保管)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

第三十一条(合同效力)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未尽事宜处理)本方案未尽事宜,经卧龙区人民政府研究后予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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