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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访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日期:2020-10-2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中国信访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本文关键词:信访,中国,收益,成本,制度

中国信访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本文简介:中国信访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内容提要」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信访制度从制度均衡向制度非均衡的转变,指出虽然信访制度的净收益小于零,但与其它权利救济模式相比,仍具有相对优势。因此,我国在一段时间内还不能废除信访制度,而是应当在加强信访制度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同时,确立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中国信访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本文内容:

中国信访制度

成本收益分析

内容

提要」本文从制度

经济

学的角度

分析

了我国信访制度从制度均衡向制度非均衡的转变,指出虽然信访制度的净收益小于零,但与其它权利救济模式相比,仍具有相对优势。因此,我国在一段时间内还不能废除信访制度,而是应当在加强信访制度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同时,确立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信访,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信访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热点,在强化还是弱化信访这个

问题

上,

社会

各界争论不休。笔者认为,任何制度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同理,任何制度的衰亡也与成本收益的比较直接相关。本文力图通过信访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对信访制度的改革略提建议。

一、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与制度的演化

1.制度的涵义。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注:[美]诺思,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广义的制度包括宪法秩序、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与制度安排;前两者一旦形成,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易变动,被称为制度创新的外因。狭义的制度仅指制度安排,即约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它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变动,被称为制度创新的内因。(注:冯中越:《试论国有

企业

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收益》,《北京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2.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与制度均衡。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均衡是指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意状态或满足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注:冯中越:《试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收益》,《北京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张曙光:《论制度均衡与制度变迁》,《经济

研究

》,1992

年第6期。)任何一种制度都可以为人们提供制度服务,使人们从中取得收益;同时,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运行、维护和变革都需要一定的成本。因此,任何一项制度安排、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都是人们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的结果。首先,人们把同一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成本和收益加以比较,选择在当时当地运行收益大于运行成本的制度,即制度净收益大于零的制度。这是制度安排和制度选择的必要条件。其次,人们把不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收益加以比较,选择其中净收益最大的那项制度。这是制度安排和制度选择的充分条件。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选择的净收益大于零,且在几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净收益最大,这项制度是最优制度。人们对这项制度感到满意和满足,这时对制度的需求就等于制度供给,人们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这时的制度状态就是制度均衡。④

3.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与制度非均衡。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们产生不满意和不满足的原因是,现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即出现了一个新的盈利机会。这时,就会产生潜在制度需求和潜在制度供给,并造成潜在制度需求大于实际制度需求,潜在制度供给大于实际制度供给。人们为了捕捉这个新的盈利机会,就会欲意和力图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制度。但是,由于制度创新的动力还不够强大,制度创新的成本较高,虽然潜在制度需求能够变成实际制度需求,而潜在制度供给却不能够变成实际制度供给,因而出现了“欲意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状态的制度非均衡。(注:张曙光:《论制度均衡与制度变迁》,《经济研究》,1992年第6期。)制度非均衡产生的原因可以从外部

影响

和内部矛盾两方面看。从外部影响来看,外部环境的变化、资源条件的改变、外部

发展

的影响和效应等,既会使原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变得净效益非最大化,产生了制度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又会改变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进而改变制度的有效供给。因此,外部影响会导致制度非均衡的出现。从内部矛盾来看,制度的内在矛盾必然会通过制度决定者与制度接受者之间的矛盾外在化表现出来,在新制度建立的初始阶段,制度在内在矛盾尚未充分展开,制度的运行成本低收益大,制度决定者与制度接受者都感到满意和满足,都无意改变。在制度运行过程中,随着制度成本收益的变化,制度决定者与制度接受者都感到不满意和不满足,只要制度决定者采取某些补充和完善措施,就能够保持现行制度的净收益最大化,也就不会发生制度非均衡。但是,随着制度内在矛盾的不断发展,制度的运行成本不断增加,收益不断减少,改变了现行制度的成本—收益关系,制度决定者与制度接受者的不满意和不满足逐渐积累,产生了制度创新的欲望和动力,于是出现了制度净收益非最大化的制度非均衡。(注:冯中越:《试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收益》,《北京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4.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与制度创新。制度需求是由制度的社会净收益决定的,是接受制度服务的社会成员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的差额;而制度供给是由制度的个别净收益决定的,是提供制度服务的制度决定者的个别成本与个别收益的差额,即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收益的差额。由于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与个别成本和个别收益之间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其社会收益与个别收益之间也必然存在着差异和矛盾。因此,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决定的制度创新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新制度的社会潜在净收益大于现行制度的社会净收益,个别潜在净收益小于现行制度的个别净收益时,虽然能够产生制度需求和创新动机,但缺乏制度供给和创新能力,就会形成制度实际有效供给不足,不会发生制度创新,也无法实现制度供求均衡。二是当新制度的社会潜在净收益大于现行制度的社会净收益,个别潜在净收益也大于现行制度的个别净收益时,才会既有制度创新的需求,又有制度创新的供给;既有制度创新的动机,又有制度创新的能力,才会发生制度创新。在这时,制度创新者才会把潜在的制度供给变成现实的制度供给,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从制度非均衡向制度均衡的转变和飞跃。因此,制度创新与其说取决于制度需求,不如说取决于制度供给。(注:冯中越:《试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收益》,《北京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二、信访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所谓信访,是人民来信来访的简称。广义的信访是指群众通过写信或上访,向各级党政部门、人大、司法机关等单位提出要求、意见、批评、建议、愿望和申诉,以此来参政议政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狭义的信访是指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所规范的行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即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鉴于党政部门是信访人最主要的诉求对象,所以,本文研究的就是这种狭义的信访。运用制度经济学的

理论

分析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可以发现

目前

信访体制改革的原因在于信访制度处于由制度均衡向制度非均衡的转折点上,制度创新呼之欲出。

1.信访制度均衡的形成。

中国

的信访制度确立于1951年,当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应星认为从确立至今,信访制度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51年至1979年的大众动员型信访。这时期的信访受

政治

运动影响,主要以揭发问题和要求落实政策为主。二是

1979年至1982年的拨乱反正型信访。这一时期,信访迅速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边缘走到了中心,信访规模史无前例,主要内容是要求解决

历史

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三是1982年至今的安定团结型信访。信访制度最主要的功能转变为化解纠纷、实现救济。

如果按照这样的划分,信访制度均衡出现在第二个阶段。其一,当时信访制度的净收益大于零。历次运动造成的问题是信访的主要内容,政治问题当然需要政治手段来解决,因此,信访制度很

自然

地成为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刁杰成指出,1979年至1981年3年间信访工作的特点:“来信数量之多,是建国以来之‘最

’;上访人数之多,是建国以来之‘最’;投入处理上访问题的人数之多,是建国以来之‘最’;解决问题之多,是建国以来之‘最’”。(注:刁杰成:《人民信访史略》,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其二,信访制度的净收益最大。中国社会向来缺乏法治传统,法治的发展总是断断续续的,要么屈从于人治,要么被人治所打断,法治化进程的真正启动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因此,与当时十分薄弱的司法救济相比,信访制度无疑更加优越。另外,从信访制度的供给和需求来分析也是如此。信访制度的需求是毫无疑问的,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大量的冤假错案需要平反。从信访制度的供给来看,国家既然要实现政治路线的战略性转移(即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必须进行拨乱反正的工作,集中、高效地解决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信访作为一种非常规的化解矛盾的方式,正是在国家领导人空前重视、全党全国动员的情况下成了人民突击解决问题的利器。(注: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2.信访制度非均衡的出现。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的召开和《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通过标志着信访制度真正进入了新的时期。随着国家在1982年宣告拨乱反正任务的基本完成,信访制度重新回到国家政治机器的配件角色。(注: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而与此同时,在确立依法治国的大方向下,其它权利救济模式尤其是司法救济模式在迅速发展。1982年宪法开列和重申了中国公民权利的清单,为公民行使权利和实施权利救济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依此,可以大致确定公民权利救济的体系:第一,司法救济模式。公民通过行使诉权,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实现权利救济;其中国家赔偿、

法律

援助制度等是司法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行政救济模式。我国现有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行政仲裁和信访,但是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解决相对人之间纠纷的方式,一般不适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按照目前学术界的划分,行政诉讼既是司法救济,又是行政救济,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是公民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主要反映的是司法救济的主旨,因此将其视为司法救济。试通过比较三种制度——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的成本收益,论述信访制度非均衡的出现。

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去年接受《半月谈》采访时坦陈:信访活动

目前

相对活跃,统计1993年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开始回升以来,信访数量上升现象已持续11

年。据官方统计,2003年全年信访超过1000万件。而与庞大的信访总量极不相称的是极低的解决率。2004年5月至10月,于建嵘和他的6人课题组一起对

中国

的信访制度进行了专项调查

研究

。这一调查是迄今为止国内最大规模的针对上访人群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公民通过上访解决

问题

的比率只有千分之二。可见,信访制度的收益是非常小的。而与之相反,信访制度的成本却非常高。其一,信访机构的成本较大。我国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由于公民把信访看成了优于其它行政救济甚至司法救济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所以虽然信访机构没有实权,但承担的

社会

责任却非常大。信访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出现了信访问题综合症,信访机构常常超负荷运转。同时,信访者在很大程度上把信访机构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一旦问题得不到解决,少数信访者可能会作出过激行为,工作繁重的信访工作人员有时甚至还面临着生命威胁。其二,信访人的成本较大。由于信访机构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及中央各部门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强制约。上访者一般先在地方转圈,来到北京后,又在各个部门之间转圈,然后,开始在北京和地方之间转圈。转圈的时间如果要以上访者上访的时间来算,从几年到几十年都很常见。从财力消耗上,几万、十万甚至倾家荡产。上访者已谈不上什么生活品质了。他们不洗澡,不换衣服;生病了,只能听天由命,要不然就是去“自首”,让截访的拉回家去。(注:苏永通:《“上访村”的日子》,《南方周末》,2004年11月4日。)其实这些都还不是最大的威胁,最可怕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在高压下,对信访者进行收买、欺骗甚至打击迫害。其三,中央政府的成本较大。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实行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焦。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1%,地级上升0.3%,而县级反而下降了2.4%。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信访者对中央权威的信任减弱,进京上访成为中央

政治

权威流失的重要渠道。其四,地方政府的成本较大。为了破除官僚作风,中央曾确立了信访责任追究制,并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这个政策的初衷是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但客观上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压力。为了彰显政绩,有些地方政府在疲于应付地方信访之外,有的还要到北京“劫访”。社科院课题组的调查发现,少数地方政府使用各种手段拦截上访人(上访人员称之为“劫访”)进入上级党政机关已是公开的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介绍,2000年至2003年,四川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量一直居高不下,权力机关信访量增加43.9%。“从北京领一个上访者回来,要耗掉1万元人民币,这是有关部门给省人大汇报的数字。”陈双全说,抛开社会稳定等因素不说,从这一点来看,上访带来的

经济

压力就非常巨大。(注:赵凌:《信访改革引发争议》,《南方周末》,2004年11月18日。)

由上可见,信访制度的净收益小于零,出现了制度非均衡,制度创新已具备必要条件。但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创新除了必要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充分条件,即该项制度在几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净收益非最大化。以下是对信访制度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比较。

(1)信访制度与行政诉讼的比较。行政诉讼救济在程序正义上相对信访救济而言其优势是非常突出的,完善和加强行政诉讼救济对于建设法治社会所具有的意义是非常巨大的。不过,我们也还应该看到,信访救济仍有诉讼救济所不及的一些优势。其一,信访救济可以节省经济成本或至少让行政相对人感觉成本较低。其二,信访救济更有利于冲破关系网的束缚,增强裁定的相对独立性。其三,信访救济在救济效力上略胜诉讼救济。总之,我们应该认识到,鉴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诸多缺陷,司法独立尚待实现、司法腐败依然严重,地方关系网的无处不在、神通广大,现行的行政诉讼体系在程序正义中很可能包含有实体不正义的一面。信访救济尽管缺乏规范的程序,尽管有很强的人治色彩和恣意成分,但它反而可能包含了实体正义的一面。尽管要实现这种实体正义不仅仍然是非常艰难的,而且还是非常偶然的,但是,在健全行政诉讼制度、树立

法律

至上权威的漫长过程中,信访救济无论对于仍对行政诉讼持怀疑态度的行政相对人来说,还是对于在行政诉讼中走投无路的行政相对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注: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2)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的比较。信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这两者都是行政主体内部的救济方式,但行政复议救济比信访救济具有更严格的程序性,它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司法救济的程序繁复问题,是一种兼具程序性与简便性的准司法救济。同时,行政复议救济与行政诉讼救济还存在着衔接关系,行政相对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也就是说,我国的行政复议在多数情况下与行政诉讼是前置关系,法院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而信访救济则不存在这样一种由正式制度搭建起来的通向司法救济的桥梁。因此,如果仅仅从规则之治的角度来理解法治并据以衡量各种救济方式的话(中国社会无序中的有序),复议救济显然有胜过信访救济的一面;但是,如果从解决纠纷、获得救济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话,我们就可以发现信访救济也还存在优于复议救济的另一面。其一,无论是行政复议的一级复议原则还是两级复议原则,无论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前置原则还是自由选择原则,对于行政相对人摆脱地方关系网的羁绊、获得有效的救济都是不利的。信访救济则因为存在越级上访的可能性而显出它的某些优势和灵活性。其二,信访救济较之复议救济的另一优势就是它可以广泛地运用调解。总之,信访救济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一样是内部解决方式,所以,它通常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与行政主体的秩序追求之间的平衡结果。这种“常识性的正义衡平”固然无法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张得到完全的实现,但在目前诸多制度性障碍还不曾被克服的情况下,至少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得到部分有效的救济。(注: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可见,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相比较,信访制度仍具有相对优势,信访制度创新还缺乏充分条件,信访制度创新的动力还不够强大。虽然潜在制度需求能够变成实际制度需求,而潜在制度供给却不能够变成实际制度供给,因而出现了“欲意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状态的制度非均衡。

三、信访制度创新的路径

分析

基于我国的现状,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信访制度的创新。

1.加强信访制度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现实情况表明,无论对于公民权利救济,还是对于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信访制度在目前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我国在一定时期内还不能废除信访制度,而是要针对信访制度的弊端,积极完善,以使信访制度的收益最大化,实现制度均衡。信访制度的根本弊端是不讲程序、缺乏规范、充满恣意,而要克服这一弊端,就必须加强其程序性和规范性。第一种方式,制定《信访法》,提高信访立法的层次。有些人士已经建议出台《信访法》,甚至效仿法院两审终审制,确定两访终访制,用以保证有限度的上访,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第二种方式,修改现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拟出台的《四川省信访条例》预示着《国务院信访条例》修改的动向。(1)加强信访机构的权力。四川省赋予信访机构交办权和督办权,明确了有关部门在交办和督办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并在全国首次提出行政问责制,直接授予信访机构对办理机构人员处分的建议权,通过明确法律责任,防止置之不理。(2)扩大《信访条例》的覆盖面。现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只规范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对于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信访工作,并未纳入,这样就无法适应目前的形势。因此,可以考虑将人大、法院、检察院的信访工作纳入进来,全面规范我国的信访工作。第三种方式,具体制度的改革。如去年8月,中央建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成员单位有中央办公厅、国家信访局、北京市等28个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针对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处理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由于在一定程度上,信访制度是以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为基础的,笔者并不主张第一种方式。而第三种方式,只是细枝末节地修改,不能扭转信访制度目前所面临的困境。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方式,因为它与现状最为吻合,能使信访制度在发挥作用的同时,顺应我国的法治化趋势。

2.确立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大方向,在加强信访制度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同时,必须确立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无论是作为司法救济的行政诉讼,还是作为准司法救济的行政复议,都由于特殊的社会环境和制度固有的弊端,没有形成最大收益。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司法救济的最大收益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其一,节省诉讼成本。诉讼成本高常常令公民望而生畏,因此对那些经济困难的原告应提供法律援助和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同时,尽量运用成本较小的准司法救济模式,如行政复议等。其二,扩大受案范围。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权益保护的范围仅限于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对私法权利所作的基本分类,但在公法上,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非人身权和财产权所能涵盖,诸如政治权利、劳动权、受

教育

权等对公民同样重要。此外,行政诉讼救济仅限于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但对失当和合法行政行为的救济却付之阙如。因此,扩大受案范围可以有效地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三,提高办案效率。司法救济最鲜明的特点是对程序正义的追求。程序正义的根本所在是对恣意的排除,以保证裁定的客观正确性和程序后果的不可抗拒性。但过于强调程序会形成拖延之弊,因此应尽力提高办案效率。其四,加强救济力度。诉讼救济力度比较有限,如行政诉讼只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有限的变更;而信访救济可以对行政决定做完全的变更,因此要努力加强救济力度。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这一阶段不仅是生产方式的转型,从小规模的家庭生产向

现代

化的大机器生产转变,也是上层建筑的转型,从传统权威向法理权威转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们既不能无视信访制度的作用,也不能漠视社会

发展

的趋势,而是应当在加强信访制度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同时,确立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公民权利在社会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过程中实现合法有效的救济,实现公民权与公权力之间的相对平衡。

篇2: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汇报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汇报 本文关键词: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汇报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汇报 本文简介: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首先,我代表市纪委、市监察局对中央纪委、省纪委各位领导莅临我市检查工作、调研指导,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按照调研要求,现就我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一、坚持摆在突出位置,信访举报工作形势持续好转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汇报 本文内容:

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市纪委、市监察局对中央纪委、省纪委各位领导莅临我市检查工作、调研指导,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按照调研要求,现就我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坚持摆在突出位置,信访举报工作形势持续好转

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始终把信访举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解决了大量信访问题,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今年第一季度,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次,初核※※件,立案※※件,结案※※

件,处分※※人,信访举报工作整体情况持续好转。我们的做法是:

(一)进一步畅通拓展信访举报渠道。一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栏等定期向社会公告信访举报机构的通讯地址、办公电话、接待时间,向群众宣传纪检监察信访的受理范围,让群众明确解决不同问题的各种途径,使群众投诉有门,防止了信访资源不当利用。同时,我们积极推动来信、来访、来电、传真、网络举报和远程视频等多元化信访渠道的协调运转,全面实现新旧信访渠道的有效融合、无缝对接。二是实行信访接待日制度。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每月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用半天时间在本机关信访室接待来访群众,主要任务是批阅信访件、督办信访案件和协调解决信访难题。三是实行纪检监察干部下访制度。市纪委各常委对所联系县(区)和分管范围内的信访突出问题,带案下访,深入基层协调督促解决。县(区)、镇纪委针对一些重点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镇、村组,利用群众赶集日,组织纪检监察干部下到有关乡镇、村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捕捉一些信访信息。据统计,今年以来,我市纪检监察干部已下访61次,接访群众67人(次),解决矛盾、问题23个。

(二)进一步加强信访举报网络建设。一是健全四级信访网络。建立完善了县(区)、镇、村和部门四级信访网络,各级聘请了900余名退休老干部和返乡的退伍军人作为所在部门和镇、村的信访联络员,对所在部门和镇、村开展有效监督,把握了解社情民意,及时调处群众矛盾。市、县(区)纪委监察局每半年召开一次信访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做好舆情信息处置。从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纪委宣教机构和新闻单位,聘请舆情信息员45名,每天浏览网站、论坛和帖吧,多方位搜集网络舆情信息,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本地党员领导干部的舆情热点、焦点,对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规、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内容,及时搜集、登记、呈阅,对从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列线索查办。截至目前,共搜集网络舆情举报线索51件,均已得到妥善处置。三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建立了信访举报联席会议制度,由纪委主管副书记担任联系会议召集人,检察、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排查案件线索。

(三)进一步严格信访案件办理程序。一是归口管理。对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件,机关各室和其他部门转来的信访举报件,一律由信访室统一管理和督促查办,确保信访问题件件有着落。二是定期集体排查。市、县(区)、镇纪委每月集体排查一次信访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集体排查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对上访时间长的问题不放过、对集体上访的问题不放过、对重点区域和单位的信访问题不放过、对上级要结果的信访件不放过。三是销号存档。对信访举报件实行限期办结,一般问题1个月内办结,特别复杂的两个月内办结。信访举报件无论转立案与否,办结后都要由信访室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销案存档。

(四)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市纪委监察局在各县区、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了创建“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示范点”活动,要求“示范点”达到“四无四有”的标准:即无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和信访老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班子、有科学完善的工作制度、有固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有规范完整的台账资料。目前,已建成“示范点”210个,达到了点上突破、面上推进的效果。

二、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在积极做好信访日常工作的同时,我们大胆探索、积极尝试,在全市创新推行了“领导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初信初访快速处理”和“重信重访案件复查复审”三项制度。2011年4月11日,市纪委专门召开了“三项制度”推进会,实践证明“三项制度”有效落实了各级领导的信访工作责任,提高了办信质量,有效化解了重信重访等信访突出问题,全面提升了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一)推行点名接访机制,夯实领导责任。2007年以来,我市在镇坪县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开始推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挂牌、群众点名接访制度。2009年,省纪委在全省推广了这项制度。在推广过程中,我市不断拓展点访范围和接访主体,增强制度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截止目前,市纪委监察局、四个县的四大班子、10县区纪委监察局、161个镇(办)、320个市县部门和170个重点村,全部将领导干部的姓名、照片、职务、分管工作、联系方式等在媒体和机关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开展了群众点名接访工作。三年来,全市累计点访4354件,已解决3704件、正在解决650件,办结率85%。按照点名接访制度规定,被“点访”领导就是来访的“首接”人员,对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必须全程负责,包协调、包督办,否则将被受到责任追究。同时,被“点访”的领导面对群众的信任,在面对面的交流中增强了对来访问题的重视程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使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责任主体”更加明确,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的信访工作责任意识,使群众的诉求在第一环节得到解决,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访和越级访,已成为规范信访秩序的重要抓手。

(二)推行快速处理机制,实现又快又好。初信初访快速处理机制,总体要求是突出一个“快”字、实现一个“好”字。一是快速接待受理。对来访人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记录,填写《初信初访登记册》、《初信初访案件线索受理登记表》、《初信初访阅办单》。对情绪激动来访人,耐心劝导稳定其情绪;对群访、缠访、闹访及时进行疏导和说服教育,做好稳控工作,防止意外发生。纪检监察机关与来访人当日签订《初信初访受理双向承诺书》,告知来访人办信人员的联系电话和办信时限,让其吃下定心丸,避免在调查期间重访和越级上访。二是快速阅批交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初信初访阅批交办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县处级党员干部信访件5日内、科级党员干部信访件2日内,一般党员干部信访件和上级批转的信访件当日阅批交办。交办案件必须发出书面交办函,明确办信责任、办信纪律及报结反馈的具体要求,确保及时快捷,迅速介入。三是快速调查处理。初核案件5至20日办结,转立案的5日报批,调查、审理期限分别为15日,情况特殊最多可延长30日,审结后3日内上会研究处理,明确了超时办理的责任追究办法,杜绝了久查不结、久拖不复或石沉大海的问题,提高信访问题办结率。四是快速报结答复。对调查终结并研究处理后的案件,3日内给举报人送达书面答复材料,并由举报人在《初信初访案件答复征询意见表》填写本人意见。举报人对本级纪检监察组织办理工作不服的,可持基层纪委调查终结性结论要求上一级纪委进行复查复审,直到把问题调查清楚,处理到位,案结事了,信访人心服口服为止。初信初访快速处理机制缩短了办信周期、做到了及时有力、达到了彻底解决、实现了群众满意,有效提高了办信质量。

(三)推行复查复审机制,提高办案质量。2010年,市纪委监察局出台了《※※市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复查复审暂行办法》,该制度在市本级、县区和乡镇(办事处)三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全面推行。一是逐级受理,逐级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受理、查处实名检举控告,并书面向检举控告人反馈结果。检举控告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应持本级调查处理结论逐级上告,上级机关应按期予以复查复审,直至案件办结、息诉罢访。二是逐级审查,逐级终结。上级机关在启动复查复审程序后,应先对下级的办案质量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查、纠偏和督促,发现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不依法依纪办案致使信访人屡诉屡访等情况的,应严肃追究办案人责任。三是上下联动、层层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沟通配合,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在受理重大或复杂案件不能妥善处理时,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上级机关在复查复审中应强化审查和监督,做好情绪疏导、限期纠正或补充调查等工作。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全市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化解了多起基层重访、缠访、越级访案件,基本做到了小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重大问题终结解决在当地。据统计,2010年以来,市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待群众来访232件,其中纪检监察范围内来信来访114件、其它来信来访183件,经乡镇终结处理69件,县(区)复查终结29件,市纪委复审终结16件,经复查复审后,无一例赴省进京越级上访。

三、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做好新形势下信访举报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进一步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把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过程变成为群众排忧解难、疏导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变成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过程。

(一)加强纪检监察信访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切实提高信访干部的政治素质。定期组织信访干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提高其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经常教育信访干部增强拒腐防变意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坚持党性原则,恪尽职守,严守纪律,防止以权谋私、以信谋私。二是切实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对信访干部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证券、财务、税务、审计等业务知识学习,切实提高信访干部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需要。三是切实配齐配强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政治素质高、有事业心责任心、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安排到信访室接待来访,用信访工作来深厚机关干部的群众感情,通过接访来培养锻炼纪委干部的群众工作能力。

(二)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举报。一方面将信访举报工作法规制度宣传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之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通过形式活泼、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群众依纪依法进行信访举报,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信访秩序。另一方面进一步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不能一推了之,而要求热情接待,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和引导工作,帮助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解决。同时,切实维护和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查处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和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诽谤他人的行为,着力营造信访举报的良好环境,保护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重点信访问题的预防预测。在应用实时监测、信访收集等基础手段的同时,深化“入户(单位)排查”制度,强化风险预警防范,在重大决策出台后和重要节日、会议、活动、重点工程开工前,认真排查可能发生越级上访的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加以防范,特别是注意发现集体访、越级访和异常访的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解决。

(四)严格信访举报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强化信访内部监督制约,通过明确岗位职责权限、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等措施,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市纪委、监察局今后每半年将对各县区、各部门依纪依法规范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不遵守信访工作制度规范,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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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范本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范本 本文关键词:工作制度,纪检监察,信访,范本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范本 本文简介:免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_范本信访人员岗位责任制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2、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及党员对所受党纪不服的申诉案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3、切实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的登记、呈批、转办、催办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范本 本文内容:

免费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_范本

信访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及党员对所受党纪不服的申诉案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3、切实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的登记、呈批、转办、催办、查办、报结、统计、归档等正常业务工作。

4、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负责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5、定期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搞好信访预测。

6、认真完成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任务,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7、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准将来信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把有关案件查办情况向外泄漏。

信访工作人员应知

十项应知:

1、一定时期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

2、一定时期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职责和职能作用。

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主要法规、制度。

5、本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名称及其主要职责。

6、党政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办法。

7、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分工及各部门的任务职责;本机关信访工作主要内部工作制度及主要内容。

8、下级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

9、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程序、方法。

10、上级、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机构设置、分管人员、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

信访工作人员应会

十项应会:

1、处理各种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会对上访人进行疏导教育,稳定其情绪;会答复群众有关信访举报的询问和告知写信上访人对其信访的处理情况。

2、会编写信访简报、摘报、专题报告和转办函件等。

3、会进行信访调研和撰写调研报告。

4、会对信访情况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

5、统计信访情况。

6、会对下级报送的查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7、会查办督办信访案件、初核信访问题。

8、会妥善回复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信访工作的请示与询问。

9、会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

10、会撰写信访工作的总结、经验材料及信访新闻报道稿件。

信访登记制度

1、来信要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及信内其它物件完整无缺。

2、阅信认真,细致,明确重点,抓住中心。

3、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专门登记信访内容及处理情况,做到当日信访当日阅办,紧急或重要信访当日阅办后迅速分流处理。

4、顺序号登记为主,兼顾多种分类,做到科学合理,门类齐全,便于检索统计。

接待来访制度

1、接待来访,热情和蔼,态度诚恳,以礼相待。

2、善于掌握来访者心理,说话讲究艺术,做好笔录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3、对来访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的、政策上有明确规定的,当面给予答复,及时解决,对情况复杂,案情严重的,一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组织人员抓紧查处。

4、对于举报者的过分言行,做到有礼有节,或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呈批制度

1、来信来访应及时填写《中共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纪委信访呈批表》,并附原件给分管领导阅批。

2、重要信访或问题比较严重需要报结果的,在1-2天内交领导阅批,以便及时查处。

3、信访案件、重要信访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度向有关领导汇报,以取得指导性指示,争取尽早结案。

查处制度

1、凡上级和领导交办要报查处结果的信访,要及时查处,催报和审理结案。

2、上级交办和涉及纪委监察对象的信访,由纪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查处。

3、一般信访案件在一个月内查结,复杂案件在二个月内办结,对问题比较严重和立案的案件在三个月内办结。

4、对所有信访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转办制度

1、根据“按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转办迅速,准确,无积压、拖延,以便认真、及时查处信访案件。

2、对反映基层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除特别重要的问题,送领导阅批外,均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3、凡不属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其他来信,登记后,根据内容转有关部门处理。

催办制度

1、对转办的信访,在办理期限内,要采取上门协办、电话催办、定期反馈等多种形式,保证按期办结。

2、基层单位遇有疑难信访案件,纪委(监察室)要上门协助指导,督促办理。

上报制度

1、上级党委、纪委(中央、省、市)和市有关领导部门转来的信访,凡是要报结果的,应按期报结,凡是要报回音的,要及时报回音。

2、如不能按时报回音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和汇报办案进度,多请示汇报。

回访复信制度

1、对署名信件和来访,应把查处情况及时写信或当面告诉检举、控告人,对查处有异议的,应听取合理意见,认真加以解决,对无理要求的应进行解释或批评教育,劝其息诉。

2、对党员申诉的信访,经过复查,不论改变或维持原处理,均要回访复信征得同意,避免纠缠不休。

3、对受违纪处分的人,必须做好回访工作,帮助他们进一步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继续为党做好工作。

统计制度

1、按时、正确、真实上报各种信访统计报表。

2、进行数字统计的同时,力争附有简明扼要的文字分析,保质保量,一目了然,便于汇总。

3、对于上级下达的各种指标,力争全面完成,对不能达标的,要找出原因,分析情况,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归档制度

1、一般信访办结后,应写出办理结果,然后按照要求归档。

2、对信访案件和重要信访查处结束后,无论查处结果如何,均要写出调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最后整理归档。

3、对于信访案件,按上级规定的案卷要求装订成册,做到统一规范。

保密制度

严格执行中纪委颁发的保密规定,不准将来信来访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把有关案件查办情况向外泄漏。具体保密内容如下:

1、信访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检举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有关情况。

2、检举、控告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未经核实处理或政在核实处理的内容。

3、办理信访案件和查处违纪案件的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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