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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难点: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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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
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其中第四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申诉的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
1.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可以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等,可以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程序
和教师申诉制度一样,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也有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1.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的要讲明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最后提出申诉的要求。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载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申诉要求、申诉理由和事实经过。
2.申诉受理。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具体情况经审查后做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属于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对于不属自己主管的,告知学生向其他部门申诉或驳回申诉;对于虽属本部门主管,但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告知学生不能申诉;对于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说明或重新提交申诉书。主管机关对于口头申诉应在当时或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于书面申诉则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3.申诉处理。对申诉的处理,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行受理,则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①如果学校、教师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或处分决定符合法定权限或程序,适用法律规定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来的处分决定和结果;
②如果处分决定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申诉人合法权益,可以撤销原处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
③具体处分决定或具体行为决定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事实不清的,可责令退回原机关重新处理或部分撤销原决定;
④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或校规校纪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可撤销原处理决定;
⑤如果是对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进行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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