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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XX年修订)

日期:2020-11-0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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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2年修订) 本文简介: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2年修订) 本文内容:

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师范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违纪处罚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应用规则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具有本规定中指出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八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条

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

(七)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七)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在离校和毕业派遣过程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将依据其违纪的事实及处罚办法从重处理,并将违纪处理情况通报其派遣单位;未派遣的毕业生,违纪处理结果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公开或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以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实施以上行为且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二次实施以上行为或涉及金额达到500元、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诈骗(包括冒领、盗用)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不足500元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抢夺、敲诈勒索和强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捡拾他人财物不交公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协助窝藏、销赃、转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参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娱乐活动中有少量金钱交易的或非谋利性地为赌博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两次及以上实施前款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收取费用、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非法持有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及其他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非法出版、复制、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浏览色情网站或非法组织网站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等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有损他人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义或在校外言行不检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毁损学校名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涂改、伪造公文、证书、证件、资料或转借、冒用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参与色情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护理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致他人较轻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跨校区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怂恿、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在校内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每天按8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

(一)不足10学时,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5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达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休学期满等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课。

第三十九条

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5)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

(6)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

(7)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在考试过程中为获取考试答案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4)携带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替考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

(8)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的;

(9)组织作弊的。

(五)如有其他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组织包车出行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擅自发行报刊或故意修改经审阅的报刊内容并发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

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张贴、分发非法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在教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礼堂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酗酒,从楼上往下扔酒瓶等物品,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章用电、违章照明、违章使用各种炉具及明火者,给予违规登记;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或在校内他人宿舍留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双方当事人留校察看处分;多名男女混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住校学生未经许可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违规登记或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协助外方人员在中国进行非法活动,使国家蒙受损失或较坏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涉外交往中丧失国格、人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以种种方式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发生三起及以上违纪事件并受到处分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又因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五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者,给予违规登记,累计两次违规登记即给予警告处分;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受违规登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罚者,分别停发1、2、5、7、10个月的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停发留校察看期间奖学金;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处罚权限及程序

第五十七条

违纪处理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经学生工作处及相关部门审定后,学校正式行文;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建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起草处分决定,经相关部门会稿后,学校正式行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三)涉及不同学院和校外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处理;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八条

违纪处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原则上为直系亲属)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生违纪后,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负责与其谈话,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学生拟处分意见表》;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五)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不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应在其违纪行为发生的40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涉及司法部门鉴定意见的,在鉴定意见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处理结束。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算起。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经班级评议、学院研究,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可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留校察看期,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其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符合试读条件的,经个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后予以试读;不符合试读条件的,可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寄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违纪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生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直接告知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后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且处分时间满一年的学生(犯政治类错误等除外),在毕业前,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所在班级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其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等情况进行讨论,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解除处分的学生处分材料不进入本人档案,由校档案馆存档。

第六章

第七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篇2: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本文关键词:江苏,责任追究,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

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本文简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一一石化股份苏×安〔×〕〔2008〕×867号关于印发《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分公司,、物流中心:为进一步落实全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安全发展和从严治企,经省公司党政联席

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本文内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

一一

石化股份苏×安〔×〕〔2008〕×867号

关于印发《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分公司,、物流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全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安全发展和从严治企,经省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现将《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印发给你们,。《规定》是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从严治企,减少一般事故,防止和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1.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的《规定》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废止。

二、各单位于8月251525日前,将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规定》公布执行的时间,上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

二三.

、《规定》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组织干部和员工认真学习、宣传《规定》,确保全体员工了解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真正起到规范自律作用。

四.、各单位要结合《规定》的执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体系,切实加强事故、事件的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体系。

三四2.《规定》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企业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规定》,确保每位员工熟悉、清楚。

各单位要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规定》。

附件: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二○○×○○八年×六七五月×二十七十六日

主题词:

:××××

印发印发

事故

责任追究

规定

通知

江苏石油分公司经理办公室

2008×年×7月×21日印发

附件:

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制订主要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

2.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3.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4.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5.《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2005年);

6.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2004年);

7.销售企业《事故管理制度》(1999年)。

二、事故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

⑵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⑶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或成品油管道泄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

2.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29人;

⑵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⑶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或成品油管道泄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

3.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⑵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⑶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⑵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⑶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⑷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10吨及以上;

⑸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以上。

5.二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⑵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5吨及以上,10吨以下;

⑶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100吨以下。

6.三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⑵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1吨及以上,5吨以下;

⑶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20吨以下。

7.四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事故:

⑴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⑵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0.5吨及以上,1吨以

下;

⑶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2吨以下。

三、责任界定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分级分工负责及“一岗一责”制。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1.各级职能部门(条线)负责人是本部门(条线)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2.油库、加油(气)站、物业等基层单位负责人是所在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其他人员对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4.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监督、考核、指导;

5.各区域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对物流、信息等垂直管理条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10-30%的连带责任。

四、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㈠事故责任类别

1.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因未能完全履行职责而引起或导致事故的发生的重

要原因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2.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

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3.事故发生后,有关安全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⑴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⑵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⑶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⑷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

的责任: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未及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3)未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开展督促、检查,并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未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如实报告。

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接受调查或者隐瞒事故真相,

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

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

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

责任者;

(5)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㈡责任追究方式及权限

1.追究方式

事故责任追究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

领导者、管理人员适用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免职、留用察看、开除。

一般操作人员(含班组长等)适用的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或者清退。

经济处罚分为:赔偿经济损失、扣减绩效奖。

2.追究管理权限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省公司对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领导以及省公司机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分公司或垂直管理条线管理部门对下属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安全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主管、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上报省公司人力资源处、安全数质量处审查备案。

㈢责任追究

1.特别重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主管领导应给予记大过直至免职处分。以上人员并处上一年平均绩效奖的80%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引咎辞职或撤职处分,并处25000~350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引咎辞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20000~35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5000~3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0000~15000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公司相关领导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特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主管领导应给予记过直至引咎辞职处分。以上人员并处上一年平均绩效奖的60%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引咎辞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处18000~250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引咎辞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5000~25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0000~250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8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公司相关领导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3.重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主管领导应给予记过直至引咎辞职处分。以上人员并处上一年平均绩效奖40%的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处12000~180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引咎辞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0000~18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引咎辞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8000~180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5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事故,参照特大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省公司相关领导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4.一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主管领导给予警告直至降职处分。以上人员处上一年平均绩效奖20%的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记过直至引咎辞职处分,并处8000~120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撤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6000~12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5000~120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2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公司相关领导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二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主管领导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以上人员并处4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并处3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降职直至引咎辞职处分,并处25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处2000~80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500~2500元的经济处罚。

6.三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相关业务主管领导处以2500-4000元的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18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处15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并处12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直至开除或清退处分,并处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7.四级事故

责任分公司、垂直管理条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主管领导处以1500-2500元的经济处罚。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给予警告处分,并处1200~1800元的经济处罚;

所在片区ME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1000~1800元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处800~1800元的经济处罚。

事故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待岗3-6个月。

五、其他规定

1.治安责任事件,参照相应等级责任事故,予以责任追究。

2.企外事故,对我方责任人员,参照相应等级事故标准,予以责任追究。

13

篇3:江苏省国际会议中心室内整改通知单

江苏省国际会议中心室内整改通知单 本文关键词:通知单,江苏省,整改,国际会议中心,室内

江苏省国际会议中心室内整改通知单 本文简介:合同交底记录COP表B11-1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地点施工面积层数结构类型施工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交底内容:合同交底单位:交底人:*年*月*日承接交底单位:承接人:*年*月*日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交底卡COP表B11-2编号: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交底:承接人:*年*月*日交底单位(人):*年*

江苏省国际会议中心室内整改通知单 本文内容:

COP表B11-1

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施工面积

施工合同名称

合同交底内容:

合同交底单位:

交底人:*年*月*日

承接交底单位:

人:*年*月*日

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交底卡

COP表B11-2

编号:

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交底:

承接人:*年*月*日

交底单位(人):*年*月*日

施工组织设计会签审批表

COP表B11-3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编制人

项目经理

市场商务部

会签意见

签字:*年*月*日

设计部

会签意见

签字:*年*月*日

人力资源部

会签意见

签字:*年*月*日

物资采购部

会签意见

签字:*年*月*日

财务审计部

会签意见

签字:*年*月*日

安全管理部

会签意见

签字:*年*月*日

工程部

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

总工程师

批准意见

签字:*年*月*日

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记录表

COP表B11-4

编号:

序号

批准日期

线

COP表B11-5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参加勘测验线的人员:

勘测验线项目及情况:

勘测验线结论:

业主或其代表签字:

施工单位签字:

记录人:*年*月*日

COP表B11-6

编号:

工程名称

江苏省国际会议中心宾馆室内装修

贺健康

整改部位

现场室内施工区域

整改单位

项目部

整改期限

3天

要求整改内容

1、

电焊机没有二次保护器,接线柱外露没有盖帽,极容易发生触电事故。

2、

现场临时用电的开关箱没有漏电保护器,施工照明没有使用安全电压。

3、

现场工人大部分没有佩戴安全帽。

4、

现场垃圾没有及时清理,文明施工极差。

人:*年*月*日

整改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人:*年*月*日

注:此通知一式三份,送执行单位二份。整改后填写结果送回通知单位一份。

月份施工进度计划表

COP表B11-7

编号:

项次

工程量

工作量(元)

单位

数量

27

26

29

28

31

30

2

1

4

3

6

5

8

7

10

9

12

11

14

13

16

15

18

17

20

19

22

21

24

23

25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工程名称:

COP表B11-8

单位工程全部预算造价

编号:

开工起至上月止累计完成工作量*年*月*日

序号

定额编号

单位

工作量(万元)

施工单位:

报出日期:

COP表B11-9

编号:

填报单位:*年*月*日

施工单位

分部工程名称

本月质量情况

分项工程名称

检查点

合格点

合格率(%)

优良率(%)

一般

重大

损失金额(元)

原因分析

本表说明:优良率是指当月所有分项工程评定的结果,事故原因分析内的空白属于机动填写项目。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年*月*日

访

COP表B11-10

编号:

承蒙贵方的鼎立支持和友好合作,工程已顺利完工并交付贵方使用,自交工之日至今已有

。我公司本着“创过程精品,造满意工程”的宗旨,为此,我公司非常关心工程使用后的情况,特此致函贵方征询意见。如有因我方施工原因而导致的工程质量和其它问题,请将宝贵意见填写在《顾客满意度调查表》中,转达给我公司工程部,以便我司尽快整改,务必做到使贵方满意。

此致

敬礼!

中建三局深圳装饰设计工程公司*年*月*日

公司地址:

编:

话:

真:

COP表B11-11

编号:

任务下达部门

保修单位及责任人

保修日期

起*年*月*日

止*年*月*日

内部验收意

验收人:*年*月*日

用户验收意

用户签字:*年*月*日

竣工工程回访保修服务台帐

COP表B11-12

编号:

序号

建设单位及地址

回访日期

回访情况记录

(存

题)

保修情况记录

计划

实际

记录人:*年*月*日

部门负责人:*年*月*日

施工机具及设备进场检查表

COP表B11-13

编号:

序号

型号规格

数量

可证

合格证号

检验报告

验收人

验收日期

安全员:*年*月*日

项目经理:*年*月*日

COP表B11-14

位:

编号:

目:

(Kw)

退

填表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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