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吸收与解析实验报告 本文关键词:吸收,解析,实验,报告
氧吸收与解析实验报告 本文简介:氧吸收与解吸实验实验日期:2011/4/15班级:*****姓名:****学号:********同组人:*实验装置:3号陶瓷拉西环摘要:填料塔是化工过程重要的单元,本实验在室温、常压下,通过分别测定干、湿填料层压降与空塔气速的数据,并作图分析得到两种情况下塔压降与空塔气速关系,从而熟悉填料塔的构造与
氧吸收与解析实验报告 本文内容:
氧吸收与解吸实验
实验日期:2011/4/15
班级:*****
姓名:****
学号:********
同组人:*
实验装置:3号
陶瓷拉西环
摘要:
填料塔是化工过程重要的单元,本实验在室温、常压下,通过分别测定干、湿填料层压降与空塔气速的数据,并作图分析得到两种情况下塔压降与空塔气速关系,从而熟悉填料塔的构造与操作、确定填料塔流体力学特性,进而得知填料塔的处理能力及性能高低。同时,本实验通过对富氧水进行解吸,测定了解吸液相体积的总传质系数Kxa,进而确定液相总传质单元高度HOL。
一、
实验名称:氧吸收与解吸实验
二、
目的及任务:
1.
熟悉填料塔的构造与操作;
2.
观察填料塔流体力学状况,测定压降与气速的关系曲线;
3.
掌握总传质系数Kxa的测定方法并分析影响因素;
4.
学习气液连续接触式填料塔,利用传质速率方程处理传质问题的方法。
三、基本原理:
本装置先用吸收柱将水吸收纯氧形成富氧水后(并流操作,该步实验中省略),送入解吸塔顶再用空气进行解吸,实验需测定不同液量和气量下的解吸总传质系数Kxa,并进行关联,得到Kxa=ALa·Vb的关联式,同时对四种不同填料的传质效果及流体力学性能进行比较。本实验手工采集数据,具有可操作性。
1.
填料塔流体力学特性:
图1-1
填料层压降–空塔气速关系示意图
气体通过干填料层时,流体流动引起的压降和湍流流动引起的压降规律相一致。在双对数坐标系中,此压降对气速作图可得一斜率为1.8~2的直线(图中aa线)。当有喷淋量时,在低气速下(c点以前)压降也正比于气速的1.8~2次幂,但大于同一气速下干填料的压降(图中bc段)。随气速的增加,出现截点(图中c点),持液量开始增大,压降-气速线向上弯,斜率变陡(图中cd段)。到液泛点(图中d点)后,在几乎不变的气速下,压降急剧上升。
2.
传质实验:
填料塔与板式塔气液两相接触情况不同。在填料塔中,两相传质主要是在填料有效湿表面上进行,需要计算完成一定吸收任务所需填料高度,其计算方法有:传质系数法、传质单元法和等板高度法。
本实验是对富氧水进行解吸。由于富氧水浓度很小,可认为气液两相的平衡关系服从亨利定律,即平衡线为直线,操作线也是直线,因此可以用对数平均浓度差计算填料层传质平均推动力。整理得到相应的传质速率方式为:
其中
相关的填料层高度的基本计算式为:
即
其中
,
式中:
GA
—单位时间内氧的解吸量[Kmol/h]
Kxa
—总体积传质系数[Kmol/m3?h?Δx]
VP
—填料层体积[m3]
Δxm—液相对数平均浓度差
x1
—液相进塔时的摩尔分率(塔顶)
xe1
—与出塔气相y1平衡的液相摩尔分率(塔顶)
x2
—液相出塔的摩尔分率(塔底)
xe2
—与进塔气相y2平衡的液相摩尔分率(塔底)
Z
—填料层高度[m]
Ω
—塔截面积[m2]
L
—解吸液流量[Kmol/h]
HOL—以液相为推动力的传质单元高度
NOL—以液相为推动力的传质单元数
由于氧气为难溶气体,在水中的溶解度很小,因此传质阻力几乎全部集中于液膜中,即Kx=kx,由于属液膜控制过程,所以要提高总传质系数Kxa,应增大液相的湍动程度。
在y—x图中,解吸过程的操作线在平衡线下方,本实验中还是一条平行于横坐标的水平线(因氧在水中浓度很小)。
本实验在计算时,气液相浓度的单位用摩尔分率而不用摩尔比,这是因为在y—x图中,平衡线为直线,操作线也是直线,计算比较简单。
四、
实验装置与流程:
实验装置:3号
陶瓷拉西环
1.基本数据:
解吸塔径Φ=0.1m,吸收塔径Φ=0.032m,填料层高度0.8m
填料参数:瓷拉西环(12×12×1.3)mm
at=403m2/m3
ε=0.764m3/m3
at/ε=903m2/m3
2.流程:
图2是氧气吸收解吸装置流程图。氧气由氧气钢瓶供给,经减压阀2进入氧气缓冲罐4,稳压在0.04~0.05[Mpa],为确保安全,缓冲罐上装有安全阀6,由阀7调节氧气流量,并经转子流量计8计量,进入吸收塔9中,与水并流吸收。含富氧水经管道在解吸塔的顶部喷淋。空气由风机13供给,经缓冲罐14,由阀16调节流量经转子流量计17计量,通入解吸塔底部解吸富氧水,解吸后的尾气从塔顶排出,贫氧水从塔底经平衡罐19排出。
自来水经调节阀10,由转子流量计17计量后进入吸收柱。
由于气体流量与气体状态有关,所以每个气体流量计前均有表压计和温度计。空气流量计前装有计前表压计23。为了测量填料层压降,解吸塔装有压差计22。
在解吸塔入口设有入口采出阀12,用于采集入口水样,出口水样在塔底排液平衡罐上采出阀20取样。
图-2
氧气吸收解吸装置流程图
1、氧气钢瓶
9、吸收塔
17、空气转子流量计
2、氧减压阀
10、水流量调节阀
18、解吸塔
3、氧压力表
11、水转子流量计
19、液位平衡罐
4、氧缓冲罐
12、富氧水取样阀
20、贫氧水取样阀
5、氧压力表
13、风机
21、温度计
6、安全阀
14、空气缓冲罐
22、压差计
7、氧气流量调节阀
15、温度计
23、流量计前表压计
8、
氧转子流量计
16、空气流量调节阀
24、防水倒灌阀
五、操作要点:
1、流体力学性能测定
(1)
测定干填料压降塔内填料务必事先吹干。
a.
塔内填料务必事先吹干。
b.
改变空气流量,测定填料塔压降,测取6~8组数据。
(2)
测定湿填料压降
a.
测定前要进行预液泛,使填料表面充分润湿。
b.
固定水在某一喷淋量下,改变空气流量,测定填料塔压降,测取8~10组数据。
c.
实验接近液泛时,进塔气体的增加量要减小,否则图中泛点不容易找到。密切观察填料表面气液接触状况,并注意填料层压降变化幅度,务必让各参数稳定后再读数据,液泛后填料层压降在几乎不变气速下明显上升,务必要掌握这个特点。稍稍增加气量,再取
一、两个点即可。注意不要使气速过分超过泛点,避免冲破和冲跑填料。
(3)注意空气转子流量计的调节阀要缓慢开启和关闭,以免撞破玻璃管。
2、传质实验
(1)
氧气减压后进入缓冲罐,罐内压力保持0.04~0.05[Mpa],不要过高,并注意减压阀使用方法。为防止水倒灌进入氧气转子流量计中,开水前要关闭防倒灌阀24,或先通入氧气后通水。
(2)
传质实验操作条件选取
水喷淋密度取10~15[m3/m2?h],空塔气速0.5~0.8[m/s]氧气入塔流量为0.01~0.02[m3/h],适当调节氧气流量,使吸收后的富氧水浓度控制在≤19.9[mg/l]。
(3)
塔顶和塔底液相氧浓度测定:
分别从塔顶与塔底取出富氧水和贫氧水,用测氧仪分析各自氧的含量。(测氧仪的使用见附录)
(4)
实验完毕,关闭氧气时,务必先关氧气钢瓶总阀,然后才能关闭减压阀2及调节阀8。检查总电源、总水阀及各管路阀门,确实安全后方可离开。
六、实验数据处理
1.
流体力学性能实验
(1)
原始数据
干床数据
表1干床数据
T=36.7
oC,d=
0.1
m,h=0.8
m
序号
空气流量
(m3/h)
空气压力降
(Pa)
填料塔压降
(Pa)
1
40
5330
1420
2
35
3970
1060
3
30
2820
750
4
25
1930
520
5
20
1250
340
6
7
15
10
730
350
200
100
干床处理数据:
表2干床数据处理
序号
校正空气流量
(m3/h)
流速
(m/h)
单位高度压差
(Pa/m)
logu
log(△P/z)
1
40.0831
5106.13
1775
3.7081
3.2492
2
35.2986
4496.64
1325
3.6529
3.1222
3
30.4226
3875.49
937.5
3.5882
2.972
4
25.4612
3243.46
650
3.511
2.8129
5
20.4364
2603.36
425
3.4155
2.6284
6
15.3663
1957.49
250
3.2967
2.3979
7
10.2633
1307.43
125
3.1164
2.0969
干塔压降与液速关系图:
湿床数据
表3湿床数据
T=
34.1
oC,d=0.1
m,h=0.8
m
序号
空气流量
(m3/h)
空气压力左
(Pa)
填料塔压降左
(Pa)
1
7
260
190
2
9
400
220
3
11
550
240
4
13
750
330
5
15
980
440
6
17
1260
590
7
19
1600
760
8
21
2090
1160
9
23
2740
1630
10
25
3680
2210
11
26
4370
2830
处理数据:
表4湿床数据处理
序号
校正空气流量
(m3/h)
流速
(m/h)
单位高度压差
(Pa/m)
logu
log(△P/z)
1
7.3181
932.239
237.5
2.9695
2.4726
2
9.396
1196.943
275
3.0781
2.5362
3
11.4671
1460.776
300
3.1646
2.574
4
13.5255
1722.988
412.5
3.2363
2.7123
5
15.5712
1983.593
550
3.2975
2.8373
6
17.5992
2241.934
737.5
3.3506
2.9647
7
19.6047
2497.412
950
3.3975
3.0746
8
21.5656
2747.216
1450
3.4389
3.2583
9
23.4719
2990.057
2037.5
3.4757
3.406
10
25.2845
3220.961
2762.5
3.508
3.5382
11
26.1242
3327.926
3537.5
3.5221
3.6456
A:载点
B:泛点
合并图如下:
数据处理举例
取干填料第一组数据进行计算:
指示流量,则校正流量
气速
2、传质实验
传质数据
表5传质数据
d=
0.1
m,h=0.8
m,氧气流量Q=0.25ml/min
水流量Q=65L/h
组别
空气流量
(m3/h)
空气压力降(Pa)
填料塔压降(Pa)
氧气浓度
顶(mg/L)
氧气浓度
底(mg/L)
富氧水
温度(oC)
贫氧水
温度(oC)
1
15
870
450
18.68
8.58
28.4
26.3
1
15
870
450
18.63
8.58
28.6
26.1
2
14
780
410
19.29
8.39
29.1
26.3
2
14
780
410
19.31
8.4
28.8
26.2
处理数据:
表6传质数据处理表
d=
0.1
m,h=0.8
m,氧气流量Q=0.25ml/min
水流量Q=65L/h
组别
校正空气流量
(m3/h)
平均温度
(oC)
亨利
常数
E
液体流量
(mol/h)
气体流量
(kmol/h)
(×10-5)
亨利
常数
m
1
15.666
27.35
4605677
3.611
2.0516
45353
1
15.666
27.35
4605677
3.611
2.0414
45353
2
14.637
27.7
4631025
3.611
2.2141
45612
2
14.632
27.5
4616543
3.611
2.2161
45469
表7传质数据处理表
d=
0.1
m,h=
0.8
m,氧气流量Q=0.25ml/min
水流量Q=65L/h
组别
平衡组成
xe1(2)
(×10-6)
塔顶组成
x1
(×10-5)
塔底组成
x2
(×10-6)
平均推动力
Dxm
(×10-6)
系统总压
P总
(Kpa)
传质系数
Kxa
(mol/h)
传质单元高度
HoL
(m)
1
4.6303
1.05075
4.8263
1.6706
101.55
1955.52
0.2352
1
4.6303
1.04794
4.8263
1.6646
101.55
1952.76
0.2355
2
4.604
1.08506
4.7194
1.536
101.53
2295.31
0.2004
2
4.6185
1.08619
4.725
1.5076
101.53
2340.73
0.1965
数据处理过程举例:
七、结果讨论及误差分析
(1)填料塔流体力学特性
a.从图上可以看出,随着气速的增大,单位高度的塔中的压降变化都随着气速的增大而变大;其中空塔的变化规律近似为一条斜率不变的直线而在湿塔中,在某一气速范围内,其变化规律也成线性增大变化,但随着气速的增大,变化斜率越来越大。在同一气速下,湿塔的压降大于干塔的压降,而且在气速较低的时候,两者变化速率相差不大,当气速进一步增大时,湿塔的变化明显比干塔快了很多。
b.由于有液体的缘故,使得阻力增大,从而造成湿塔压降比干塔压降大,在气速很小时,湿塔和干塔的变化速率相同,因为气体很少时,在一定范围内二者互不干扰彼此流动,因而在湿塔中的气速较小段,会呈现与干塔时候相同的变化速率,当气速进一步增大的时候,气液相互干扰加强,气体对液体的流动有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从而是的变化速率加快,当进一步增大气速时,发生汽泛现象,使得液体不能流下,从而使得阻力显著提高,从而使得单位高度的压降明显的上升。
c.由2可以推测,如果增大流体流量,其单位高度的压降也会上升。
气速很小时,气液接触较少,不利于传质的进行,从经济的方面考虑,在工业上应该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当发生液泛时,压降对气体的波动很敏感,不易控制,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而在实际生产中,在第二段(载点与泛点之间)的范围内是比较合理的。
(2)传质实验:
a.
液相总传质单元高度其值的大小反应了设备效能的好坏,增大液相总传质系数下降,有利于提高填料塔的传质性能。由于氧气是难溶气体,在水中的溶解度很小,因此传质阻力几乎全部集中在液膜中,即,由于属于液膜控制过程,所以要提高液相总传质系数,应增大液相的湍动程度,即增大喷淋量。
b.实验在测取氧气含量时,数据浮动很大,难以确定,而且温度的控制也不是很好,而亨利系数主要的影响因素是温度,因而,温度的不稳定对实验有很大的影响。
(3)误差分析:本实验的误差的因素分为所用一起的系统误差和操作人员的人为误差,系统误差主要存在于转子流量计的测量准确度,压差计和气压计的准确度,而能产生人为误差的步骤有很多,主要的是在转子流量计和U型压差计的读数步骤,二者都需要等到读数稳定后在读数,而实际操作中由于其中的液体都处于流动状态,所以示数难以稳定,再加上操作者的观察问题,读数很难精确,造成较大的误差。另外气体流量校正是否准确合理,水中氧含量测量的是否准确也影响最后结果的准确性。
八、思考题
1.阐述干填料压降线和湿填料压降线的特征。
答:气体通过干填料时,流体流动引起的压降和湍流流动引起的压降规律一致,单位压降与空塔气速的关系为一条直线。
当有喷淋量时,在双对数坐标中,湿塔的曲线适中在干塔曲线的上方,即,湿塔的压降始终比相同气速下的干塔压降大,低气速下,ΔP~u为一条直线,此直线的斜率约等于气体通过干填料的斜率,且稍大于相同气速下的干填料的压降;随气速的增加,出现载点,持液量开始增大,曲线变陡,但是随着气速增大斜率近似稳定,到液泛点后,压降随着气速增大急剧上升,压降与气速仍为线性关系。
2.工业上,吸收在低温、加压,在进行而解吸在高温、常压下进行,为什么?
答:低温高压下,气体的溶解度增大,有利于气体的吸收,而高温常压下,相比于其体吸收是的情况,温度升高,压力降低,气体的溶解度减小,有利于气体的解吸。
3.
为什么易溶气体的吸收和解吸属于气膜控制过程,难溶气体的吸收和解吸属于液膜控制过程?
答:气相阻力控制与液相阻力控制式:1Ky=1ky+mkx
,即总传质阻力1Ky为气相传质阻力1ky
与液相传质阻力mkx之和。易溶气体的相平衡常数m很小,故1ky?mkx,得1Ky≈1ky,即Ky≈ky,此时传质阻力主要集中在气相,属于气膜控制过程。而难溶气体的相平衡常数m
很大,故1ky?mkx,
得1Ky≈mkx,即Ky≈kx此时传质阻力主要集中在液相,属于液膜控制过程。
4.
试计算实验条件下实际液气V/L比是最小液气比(V/L)min的多少倍?
答:(V/L)min=(X1-X2)/(X1*m-Y2)=(1.51-0.671)*10^(-5)/(45353*1.51*10^(-5)-0.21)
=1.767*10^(-5)
实际气液比(V/L)=2.0516*10^(-2)/3.611=0.005682
则(V/L)/(V/L)min=321.6
故实际气液比为最小气液比的321.6倍
5.为什么易溶气体的吸收和解吸属于气膜控制过程,难溶气体的吸收和解吸属于液膜控制过程?
答:对于易溶气体而言,其主要的阻力来自溶质从气相到气液界面扩散的阻力,从气液界面到溶液的过程所受到的阻力相对来说很小,所以在吸收过程显示为气膜控制过程;而对于难溶气体,吸收时受到的主要阻力是在气液界面到液相的过程中产生,而在气相到气液界面的阻力相对来说很小,所以其吸收的过程显示为液膜控制过程。
6.填料塔结构有什么特点?
答:填料塔是以塔内的填料作为气液两相间接触构件的传质设备。填料塔的塔身是一直立式圆筒,底部装有填料支承板,填料以乱堆或整砌的方式放置在支承板上。填料的上方安装填料压板,以防被上升气流吹动。液体从塔顶经液体分布器喷淋到填料上,并沿填料表面流下。气体从塔底送入,经气体分布装置(小直径塔一般不设气体分布装置)分布后,与液体呈逆流连续通过填料层的空隙,在填料表面上,气液两相密切接触进行传质。填料塔属于连续接触式气液传质设备,两相组成沿塔高连续变化,在正常操作状态下,气相为连续相,液相为分散相。
篇2:企业吸收合并程序需要材料相关法规
企业吸收合并程序需要材料相关法规 本文关键词:合并,吸收,法规,材料,程序
企业吸收合并程序需要材料相关法规 本文简介:企业吸收合并程序1.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
企业吸收合并程序需要材料相关法规 本文内容:
企业吸收合并程序
1.
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公司法授予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合并方案”的职权。
2.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公司法规定合并要有合并各方股东会(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3.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合并各方必须对合并的形式、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即在做出合并的决议后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债权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对合并提出异议。公司法规定,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刊登公告电话:010-52677288
13811212117
5、公司合并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之后就发生变化的登记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合并的公司应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公司法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刊登公告电话:010-5267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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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外经贸法发第
395号,根据2001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而归并成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第五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
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
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
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
内资企业合并。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
资本额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第十二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并的,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三条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第十四条
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五条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条
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三)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第十八条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合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该规定的,须经外经贸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
第十九条
与公司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经投资设立的企业,成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企业中持有股权。
第二十条
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
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二)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三)各公司合同、章程;
(四)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八)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九)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十)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四)合并形式;
(五)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之前,向其原审批机关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有关解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复。超过十五日,原审批机关未作批复的,视作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
如果原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不同意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拟解散公司可将有关解散申请提交原审批机关与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共同的上一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该部门应自接到有关公司解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如果审批机关不同意或不批准公司合并,则有关公司解散的批复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足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三)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四)公司合同、章程;
(五)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八)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九)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十)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分立协议各方拟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三)分立形式;
(四)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五)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六)职工安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签约日期、地点;
(十)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六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十八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送的有关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
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为外经贸部的,如果外经贸部认为公司合并具有行业垄断的趋势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控制地位而妨碍公平竞争,可于接到前款所述有关文件后,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前款所述审批期限可延长至一百八十天。
第二十七条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公司债权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
第二十九条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二)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三)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
三十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加入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合并各方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通过申请人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存续分立形式的,存续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采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应到原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应到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仅由公司办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合并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分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存续或新设公司的事宜,到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有关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自缴销、变更或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注销、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设立登记应当在有关公司变更、注销登记办理完结后进行。
公司合并或分立协议中载明的有关公司财产处置方案及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和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文件,视为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新设合并或分立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当事人不依法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合同、章程自审批机关变更或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变更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七条
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存续或新设的公司,还应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机关,办理相关的审核手续。
第三十八条
在公司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发生股权转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在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过程中,外国投资者购买内资企业股东股权的,其股权购买金的支付条件,依照《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