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华南理工,研究生,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华南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华南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必须持《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所附的研究生新生报到须知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办理报到手续时,必须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户口和档案不调入学校,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次年6月份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供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经我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办理完报到须知规定的手续后,到所在学院注册,取得学籍。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前,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请假两周内由所在学院审批,两周至三周由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无正当事由,未经批准超过三周时间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各学院应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一上午将研究生注册情况向研究生院书面报告。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考勤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遵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华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与考核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研究生请假,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研究生请假审批办法如下:
1.
因病请假
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经导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两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2.
因事请假
对研究生请事假应严格控制。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一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请假期满三天内到学院报到销假。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3周以上的应当休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假期回家度假,不能提前离校,并应按规定依时返校;节假日外出不能回校住宿者,应事先向班长报告,并依时返校;家住学校附近的研究生,节假日可以回家住宿,其他时间离校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研究生在学期间最后一学期不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的申请。
第三节转学、转专业及转导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及改换指导导师。
第二十二条转学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研究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校外培养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省内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拟转入单位同意接受,报广东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广东省教育厅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必须有正当理由,转学研究生的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合我校培养研究生要求。学生所在单位与我校研究生院联系,提供转学的必要材料,研究生院征得接收学科、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经批准后方可转入。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转专业
研究生如有以下原因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
(二)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者;
如确实因上述原因申请转专业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在不同学科门类之间转专业,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联署批准;
在同一学科门类内不同一级学科间转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在一级学科内转专业,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转专业学习的研究生,如无与转入专业相应的前一级学位,需在导师安排下补修前一级学位的不少于4门专业主干课程(学士学位)或不少于3门专业学位课程(硕士学位),并取得合格成绩,方能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
转专业的研究生在转入专业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时间,不得短于所在学科专业同期(从转入时间算起)的研究生。因转专业而导致研究生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将不负担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培养业务费,该费用由研究生和导师自筹解决。
属定向、委培的研究生办理转专业需经原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转导师
导师因故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需转换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当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发生非学术性矛盾(纠纷),应由所在学院及时出面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学院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在办理过程中若出现异议,由所在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3周以上的;
(二)已怀孕6个月以上的;
(三)经学校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的;
(四)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五)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特殊情况经同意可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休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学校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应当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由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医院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一周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并经我校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不宜继续培养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做出其它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者;
(五)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六)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毕业)论文工作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九)因事请假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或导师、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院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博士研究生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补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补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得再补答辩。结业博士研究生中尚未取得硕士学位而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并发给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结业硕士研究生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补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补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得再补答辩。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研究生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院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院。
第三十九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经本人申请,经研究生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三条三年制硕士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习成绩合格,较好地完成学位论文,至少有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文章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刊物上发表,可以申请提前一学期或一学年毕业。
第四十四条要求提前毕业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应于从要求提前毕业时间算起再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查后,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方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学制,硕士研究生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为3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后,两年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三年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后,其在校年限(含休学)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发给研究生业务费、普通奖学金和有关补贴。延长时间不计学制。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需重新与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续签协议。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应在规定答辩时间之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提供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岗位,由聘用单位根据受聘研究生履行合同情况,按月核发适当的酬金。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六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表彰和奖励,采用方式有:表扬(口头和通报),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励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五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与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处分和报批程序: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院党政领导审查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归档。
给予留校察看的,经学院审查决定后,须送研究生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完成学院、研究生院、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核后,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结婚与生育
第七十条为使研究生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和鼓励在学研究生实行晚婚、晚育。
第七十一条达到晚婚年龄且户口在本校的全日制研究生要求结婚,可凭本人身份证、研究生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借用户籍卡手续,然后凭户籍卡及本人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第七十二条在校期间结婚或入学前已婚未育的女研究生在学期间要实行晚育。符合晚育条件和生育政策的可以生育,但全日制研究生必须在怀孕6个月内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手续和到研究生院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委培、定向的在职研究生回所在单位办理生育手续。
第七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未婚先孕,按《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全日制女研究生所生子女的入户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对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发布的《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
二○○六年八月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