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文 方案 计划 总结 报告 体会 事迹 讲话 倡议书 反思 制度 入党

【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

日期:2020-11-1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文关键词:情形,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文简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

【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文内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

中顾法律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请进入http://www.9ask.cn/souask/

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

中顾法律网携万名律师帮您解答法律问题

【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男,1973年4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南宁市民族大道翡翠园。

被告:南宁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南路XX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电话:略。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店面转让费人民币100000元;

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准备开一家桂林米粉店,被告正好欲将其新竹路店面转让,原告多次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协商转让事宜,原告均强调所租铺面一定要能长期经营,被告多次保证其转让的铺面能够长期经营,并保证原告与原房东续签长期租赁合同,否则退还全部转让费并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在被告多次保证的前提下,原告便与被告于2009年6月29日签订《店面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主要包括:1、被告将位于南宁市新竹路35号属广西广播电视技术中心(下称“广电中心”)的宿舍区第1栋1楼第X、X号铺面(下称“铺面”)转让给原告,店面转让费人民币100000元;2、被告与广电中心租赁合同执行到2009年底,年底前原告以被告合作的身份对外,原告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即有该店面全部经营权,原告可以重新装修、经营自已品牌的产品,2009年底乙方带领原告,由原告与广电中心签订新的承租合同;3、如广电中心不允许原告自主经营以及被告与广电中心租赁合同到期后,广电中心不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则被告无条件退还原告转让费1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当日即付给被告店面转让费100000元,后原告一直按约履行协议。2009年12月份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带领与广电中心签订新的长期租赁合同,但被告均未能履行其义务。2010年1月15日,原告收到广电中心《关于收回出租铺面的通知》,广电中心决定从2010年起不再出租新竹路35号宿舍区临街铺面,收回所有铺面另作它用,原告才知道上当受骗。另查明,被告与广电中心原租赁协议约定:被告未经广电中心同意,不能自行转租铺面或变相转租铺面,否则广电中心有权收回铺面。被告将铺面转租给原告,并未取得广电中心同意。

被告在未经广电中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铺面转租给原告,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为了牟取不当利益,采取隐瞒、欺诈的手段将无权处分的铺面转租给被告,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责任,除应退还原告全部店面转让费外,还应当赔偿原告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等全部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X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情形及规制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勿庸置疑,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均指向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效力认定首先要满足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未作限制性规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转让合同效力影响不大,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为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键。

目前,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主要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解释(征求意见稿)》),对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的认定及处理提出了初步指导性的意见。现笔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业实践,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试作归纳分析,并就有关立法与解释的制订提出个人建议。

一、转让方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即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可见,土地使用者只有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从该条规定看,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前提条件,均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也不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

“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应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按约定支付部分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余土地出让金可分期支付。特殊情况下,政府甚至会决定对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减、免、缓。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即表明其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对政府的债务,应通过债的制度予以解决。土地出让方严格执行行政法规,则不可能出现拖欠土地出让金的现象。政府违规的后果由政府自身承担,不应转嫁给交易双方,尤其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为确保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只须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为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必备要件即可。亦可规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须将转让价款优先补交尚未缴清的土地出让金即可,勿需作出未支付全部出让金禁止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

二、转让方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证是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一般程序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有

关税费,然后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需持有政府划拨土地的批文,即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可见,无论是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与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记载的行为,即是一种登记行为。登记作为一种公示行为,一经完成,用地者即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只是政府部门颁发一份权利凭证,用地者是否实际取得和持有,应不影响其经依法登记而取得的权利。故法律规定必须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方可转让,与有关物权公示理论不相符合。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办事程序等原因,用地者迟延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此规定对转让方也不公平。建议将土地使用权登记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志和进行转让的前提条件,淡化权属证书在实际操作中的作用。《解释(征求意见稿)》回避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作用,可能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有关,但照此意见执行,既可能与将来的物权法规定相冲突,也对确立和规范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产生消极影响。同时,将持有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明显属于一种扩大解释,该解释意见既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也容易造成实际执行中的混乱。

三、转让方未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或投资开发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此种情形是针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具备法定条件,即持有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城市规划部门颁发的用地规划证书等。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炒卖土地为法律所禁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凡房屋建设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笔者认为,为禁止炒卖土地的投机行为,规范土地市场,在特定时期内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的投资开发程度进行限制,十分必要。但该限制只能作为阶段性的规定内容。在土地市场进一步规范后,此类限制不仅多余,且制约了土地资源的正常流转。一方面导致规避投资条件限制、私下交易或变相交易大量出现,禁而不止;另一方面,在转让方已不适宜或不愿再自己开发、又不想将土地交还政府的情况下,转让方只得勉强投入,投入越多,可能对受让方进一步开发的制约越大,不符合市场规律和经济性原则。抑制土地炒卖的关键在于出让环节。一级市场滥批,却试图通过二级市场严管来防止,无异于本末倒置。建议对一级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进行严格限制,防止无开发能力或无意真实开发者虚报立项规划骗取土地使用权然后倒卖的行为发生,限期不进

8

篇2:专利无效申请和专利无效答辩

专利无效申请和专利无效答辩 本文关键词:无效,专利,答辩,申请

专利无效申请和专利无效答辩 本文简介:专利无效申请和专利无效答辩来源:本站原创作者:匿名发表日期:2013-6-1914:39:48阅读次数:341一.无效宣告请求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应

专利无效申请和专利无效答辩 本文内容:

专利无效申请和专利无效答辩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3-6-19

14:39:48

阅读次数:

341

一.无效宣告请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二.无效宣告请求费用

1、规费: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

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

2、代理费:发明专利20000元起,实用新型专利15000元起,外观设计专利10000元起。

三.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的形式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各一式两份。

请求人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并严格按照填表注意事项填写。

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内容一致。

四.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和证据

(一)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

(二)无效宣告理由: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1.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4.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5.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7.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2.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三)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

(四)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五)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五.委托

1

委托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一份(专利权人继续委托专利申请程序中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再次递交无效宣告程序的委托书)。请求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一致,专利权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专利权信息的内容一致,并明确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仅涉及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而不涉及权利处分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权限包含下列各项之一的,须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3)代理人代为进行和解;

(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2

委托手续

(1)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当事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5)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六.形式审查通知书

1

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不予答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

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一式两份,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件。

3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

(3)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4)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并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4

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专利;

(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6)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

(9)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5

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应人民法院、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向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七.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八.举证期限

1

请求人举证期限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2

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3

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以书面方式请求延期提交。

九.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查证。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对于当事人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示有和解愿望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已届满。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从属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的举证责任。

十.回避

合议组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其回避: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

4、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当事人请求合议组成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十一.口头审理

1

口头审理的确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2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请求人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

(2)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十二.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

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请求应当向专利局流程部门提出。

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应权属纠纷当事人请求的中止或者应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财产保全的中止,中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中止期限届满专利局将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对于已被专利局批准的中止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状态通知书,告知中止程序期限的起始日和终止日。

十三.著录项目变更

无效宣告程序中涉及到著录项目变更的,应当在专利局相应部门按照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相关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十四.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4、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十五.司法救济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德而赛代理

专利无效行为主体通常包括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通常是被诉侵权人),无效请求人希望通过专利无效程序,宣告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无效,而专利权人则希望在无效程序中维持其专利权有效。德而赛具有集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为一体的强大专利无效和诉讼团队,能够通过专利无效代理维护客户的利益。

(一)针对专利无效请求人的代理业务,具体业务包括:

1、进行专利信息检索;

2、根据检索文件,分析、判断授权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

3、分析和研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判断是否存在其它方面的问题;

4、撰写无效理由;

5、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口头审理,通过答辩争取客户利益。

(二)针对专利权人的代理业务,具体业务包括:

1、研究无效理由;

2、分析和研究已授权的专利说明书;

3、针对无效理由,撰写条理清晰、说服力强的意见答复;

4、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口头审理,通过答辩争取客户利益。

篇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本文关键词:效力,买卖合同,原则,合同无效,农村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本文简介: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赔偿王富利律师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郊区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巨大的拆迁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买卖双方纠葛不断。出卖人看到房屋增值及房屋拆迁后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反悔,向人民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原则 本文内容:

关键词:农村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

无效赔偿

王富利律师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郊区正逐步纳入城市化的进程。在这种城市快速扩张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巨大的拆迁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买卖双方纠葛不断。出卖人看到房屋增值及房屋拆迁后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归还房屋。那么,对于该类纠纷该如何处理。王富利律师根据多年以来处理的农村房屋买卖案件

,现总结如下。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个村的村民,那么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

(3)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流转,最后流转到同一个村村民手里,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也有效。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农村村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

(2)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

    以上《【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范文由一流范文网精心整理,如果您觉得有用,请收藏及关注我们,或向其它人分享我们。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流范文网»最新范文»【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
‖大家正在看...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范文吧 - 返回顶部 - 手机版
Copyright © 一流范文网 如对《【合同无效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有疑问请及时反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