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申报审批 本文关键词:吉林省,高等院校,改革试点,审批,申报
吉林省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申报审批 本文简介:吉林省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申报审批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报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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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教育
专业教学改革试点
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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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改革
试点
总体
规划
每年
增拨
专项
经费
组
织
领
导
机
构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状
况
主
要
实
验
室
名称
功能及开出的
主要实验项目
主要实验
设备及状况
实际
开出率
校
内
实
习
基
地
名称
功能及开出的
主要实习项目
主要设施状况
校内实验实习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校
外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名称
功能
实践教学条件
本
专
业
师
资
情
况
现有专任
教师总数
其中高级
职称人数
其中硕士
以上人数
实践教学
指导教师数
专
业
带
头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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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所学专业
主要
教学
经历
主要
教学
科研
成果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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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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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所学专业
主要
教学
经历
主要
教学
科研
成果
本
专
业
师
资
情
况
专
业
教
师
简
要
情
况
姓名
性别
最后
学历
所学专业
专业技
术职务
拟承担改革试点
工作及教学工作
申报学校教务处(盖章)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专业教学改革试点申报审批意见
学校意见
学校(盖章)*年*月*日
专家意见
专家签字*年*月*日
省教育厅意见
吉林省教育厅(盖章)*年*月*日
篇2:吉林省20XX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吉林省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本文关键词:吉林省,收购价,稻谷,预案,最低
吉林省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本文简介:吉林省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2083号)精神,结合吉林省稻谷生产和收购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制定收购预案的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吉林省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本文内容:
吉林省2010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2083号)精神,结合吉林省稻谷生产和收购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制定收购预案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做好稻谷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工作部署,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在辖区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2010年生产稻谷,收购后粮权属于国务院,临时存储。
二、委托收购库点的确定
在委托收购库点确定上,遵循“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统筹考虑在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及整体接管库、托管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及地方国有粮库。委托收购库点应具备的条件:
1.辐射范围广,可基本满足当地及周边乡镇农民售粮需要;
2.交通便利,位于铁路或主要公路沿线;
3.有一定规模和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存技术规范》要求;
4.储粮仓房完好,防火、防汛、防盗等设施齐全;
5.配有合格的计量设备、检化验室,具备必要的粮食物检、化检能力;
6.有专职保管、化验人员,熟悉粮食收购、保管业务并能熟练掌握有关技术;
7.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帐户,具有独立法人和粮食收购资格;
8.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纪案件和储粮安全责任事故;
9.稻谷加工等用粮企业不作为委托收购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
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农发行吉林分行对全省稻谷主产县(市)粮食收购企业进行了资格审核,在37个市县确定了157个委托收购库点(名单附后)。
按照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执行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委托收购合同(样本)》的通知(中储粮〔2010〕763号)要求,中储粮统贷统还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统一印制合同样本)。
三、有关质价政策
委托收购企业入市收购稻谷,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
1.稻谷(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5元,是指201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粳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0%,水分≤14.5%,出糙率77.0%~79.0%(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执行最低收购价的稻谷为2010年生产的等内品,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2.最低收购价格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委托收购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3.对于非标准品稻谷的收购,由委托收购企业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执行。对于高水分稻谷,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可确定收购最高水分限量和收购入库进度,以保证收购入库的高水分稻谷能够及时整理、储存安全。对整精米率低于49%的稻谷或不属于2010年生产的新稻谷,不列入最低收购价的收购范围。
四、收购准备工作
委托收购企业要按照中储粮总公司《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等有关仓储管理制度要求,做好粮食收购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等相关工作,保证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1.储粮仓房。收购库点要按照批准的收购计划,进行清仓腾库,加强检查修缮,确保仓房坚固,符合储粮要求,并做好粮食入仓前的空仓消毒,尤其是门窗、洞口和通风道等重点部位的消毒杀虫。
2.收购场所。准备好收购场地,做好功能区划,指定交粮车辆停靠、粮食验质定等、检斤、清理、财务结算等场所,备好粮食晾晒场地。
3.机械设施设备。配备足够的检斤、检验、输送、整理以及粮情检测、机械通风设施设备。
(1)检斤、检验设备必须进行校正,必要时请当地计量部门重新验定;
(2)输送、清理设备使用前要进行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杀虫处理;
(3)检查粮情检测系统确保运行正常,采用手工测温的,要配齐手持电子传感设备、测温计等设备;
(4)调校机械通风系统或排风扇,确保正常使用;
(5)配足备齐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五、收购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购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要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标准严把收购关,严格执行等级差价。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的粮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代收各种费用,不得抬级抬价收购,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委托收购库点资格,并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
六、集并
委托收购库点可根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库点收购的稻谷集并到委托收购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原则上由委托收购企业就地临时储存。在大量收购后,如果收购库点仓容不足,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安排跨县市集并;如果省内仓容不足,由中储粮总公司安排向主销区跨省调运集并。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跨县、跨省集并必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运输问题。委托收购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集并工作。
七、储存
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的稻谷,收购后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预案执行结束后,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稻谷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稻谷,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组织各委托收储库点就地储存,并由中储粮统贷统还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质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各承储企业要参照《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试行)》、《中央储备粮代储管理办法》和《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粮食日常仓储管理工作,确保储粮安全。
1.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要与其它性质粮食分开存放,原则上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粮食要单独储存。
2.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保证帐帐、帐实相符。
3.加强粮情检查,实行“一、三、七检查制度”(安全粮每七天检查一次,半安全粮每三天检查一次,非安全粮每天检查一次),出现异常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4.定期对库存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检测。
5.切实加强监管。要发挥中储粮直属库的监管作用,落实管理责任制。由直属库委托其他库点代收代储的,由直属库派人驻库监管,并与储存库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对验收质量不合格的稻谷,由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农发行吉林分支行与委托收购库点及时研究处理。
八、销售
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就地临时存储,由国家有关部门按顺价销售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盈亏由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核定销售价格、入库成本和销售费用后,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及时办理盈亏结算。
九、入库成本和费用补贴
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稻谷的入库成本,为收购价格与收购费用之和。最终入库成本将由财政部抽查收购质量等级后核定。在未核定之前,暂按实际收购价格加收购费用计算入库成本。收购环节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整晒费、入库费、县内集并费用等,按照每市斤2.5分的标准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购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临时存储的最低收购价稻谷,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等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付、后清算。从收购入库之日算起,中央财政按照每市斤3.5分/年的标准补贴,由中储粮总公司下拨给吉林分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对收购数量、质量检验核实后,及时下拨给储存企业。实行监管收购和委托收购的,监管费用从保管费用中扣除。保管费用实行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贷款利息按照入库成本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十、资金管理
按最低价收购稻谷所需的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即每市斤1.05元及等级差加收购费用每市斤2.5分的标准,根据收购进度及时足额发放粮食调控贷款。
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稻谷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库统一向农发行承贷,并根据收购进度及时预付给委托收购库点,保证收购需要。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销售后,委托收购企业要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具体资金供应办法及财务会计处理问题另行下达。
十一、上报进度
各委托收购企业要按照《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和专门下发的统计报表,向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每五日上报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稻谷数量,按月上报稻谷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并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各委托收购企业要真实、准确填报相关报表,及时反映收支存变化情况。报表必须经收购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日报在期后一日12:00前(遇节假日不顺延)、月报在月后4日前上报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购销计划处。分公司定期汇总上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
十二、方案的启动和停止
吉林省稻谷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新稻谷上市后,当标准品市场价格低于每市斤1.05元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和农发行吉林分行下达收购启动指令,收购库点接到指令后立即按最低收购价政策入市收购。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每市斤1.05元以上时,收购库点应自行终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并及时报告省粮食局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最低收购价收购均是单点启动或停止,即哪个县(市、区)市场价格出现低于(或高于)每市斤1.05元时,就在哪个县(市、区)启动(或停止)入市收购。
十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为保证吉林省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负责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落实,切实组织好收购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向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的所在地中储粮直属库及时提供收购资金贷款,加强贷款资金监控,确保专款专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好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中储粮吉林分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对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稻谷数量、质量、价格和库存管理负总责;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入市收购工作,收购入库的粮食要比照中央储备粮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十四、组织保障
为了保证按照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省粮食局、中储粮吉林分公司和农发行吉林分行领导组成的收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收购方案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安排收购储存库点、监督执行收购政策情况、统计上报收购数量、市场价格监测、检查收购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协调收购资金保障、拨付收购集并费用等各项具体工作,并实行值班制度,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储粮直属库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收购监督小组,负责检查本库和委托收购企业收购的各项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具体问题。
十五、本方案由省粮食局和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解释。
附:2010年国家最低收购价水稻收储库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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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XX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领导人讲话之推进社会公平
201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领导人讲话之推进社会公平 本文关键词:吉林省,申论,公务员考试,领导人,素材
201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领导人讲话之推进社会公平 本文简介::网址:http://jl.offcn.com中公教育官方资料,严谨非法盈利行为!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习近平公正是社会创造活力的源泉。要从制度上推进教育公
201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素材领导人讲话之推进社会公平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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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维护和发展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习近平
公正是社会创造活力的源泉。要从制度上推进教育公平、就业公平、创业公平,逐步实现国有单位都能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人员,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李克强
促进社会公正,从制度上为所有人、所有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公平发展的机会。
——李克强
要促进社会公正。公正是社会创造活力的源泉,也是提高人民满意度的一杆秤,政府理应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
——李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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