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本文关键词:申领,驾驶证,拖拉机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本文简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拖拉机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严格驾驶证的核发程序和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机作业秩序,保护持证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本文内容: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严格驾驶证的核发程序和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机作业秩序,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五条
拖拉机驾驶证应当由计算机打印。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无效。
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拖拉机驾驶证
第六条
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盖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
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大中型轮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
(二)小型轮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
(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第八条
持有准驾大中型轮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小型轮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轮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轮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第九条
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赤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消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学习驾驶的申请,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在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出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
(一)理论科目:
1、交通法规、农机安全监理法规;
2、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
(二)技术科目:
1、场地驾驶;
2、挂接机具;
3、田间作业;
4、道路驾驶。
第十五条
理论考试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题库。试题分为选择题与判断题,采用笔试或计算机考试。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理论科目考试,交通、农机安全法规及机械常识、操作规程试题各占50%合并命题,试题量为100题,每题1分。其中,全国统一试题不得低于80%,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命题不得高于20%。考试时间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获得80分以上的为及格。
技术科目考试方法与评定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对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的理论科目考试合格后,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技术科目考试。
第十七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天后预约技术科目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按照先理论科目后技术科目1、2、3、4顺序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其中“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一科目。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技术科目考试日期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十九条
增考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轮式拖拉机或小型轮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持有准驾小型轮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场地驾驶、挂接机具或田间作业、道路驾驶;
(三)持有准驾手扶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或小型轮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理论科目、场地驾驶、挂接农具或田间作业、道路驾驶。
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驾驶员初考相同。
第二十条
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经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准驾拖拉机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拖拉机驾驶证,可直接核发原准驾的拖拉机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各考试科目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成绩单应当由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拖拉机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拖拉机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第(六)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记分和审验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拖拉机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通报的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布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三十三条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理论科目考试。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理论科目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科目考试。
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驾驶证实施年度审验。拖拉机驾驶证自领证之日起,在驾驶证有效期内,应按农机监理机构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拖拉机驾驶证审验栏签注盖章。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拖拉机。
第三十五条
拖拉机驾驶证年度审验内容:
(一)拖拉机驾驶证有无涂改、损坏等现象;照片与本人近貌是否相符;
(二)有无未经处理的违章、事故;
(三)身体是否有防碍安全驾驶的变异;
(四)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遵章守法教育和驾驶理论、操作技术学习。
驾驶员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审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农业部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三)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四)本规定所称“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拖拉机驾驶员技术科目考试要求与评定标准。
附件:
拖拉机驾驶员技术科目
考试要求与评定标准
一、轮式拖拉机驾驶员场地驾驶考试图
(一)图例:
○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二)尺寸:
1、桩长:两倍车长;
2、路宽:机长的1.5倍;
3、桩宽:大中型拖拉机为车宽加60厘米,小型拖拉机为车宽加50厘米;
4、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机长。
(三)操作要求:
采用单机进行,从起点倒车入乙库停正,然后两进两退移位到甲库停正,前进穿过乙库至路上,倒入甲库停正,前进返回起点。
(四)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拖拉机的情况;
2、对拖拉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五)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
6、发动机熄火;
7、使用半联动离合器或者单边制动器;
8、违反考场纪律。
二、手扶拖拉机驾驶员场地驾驶考试图
桩与边线间距
桩间距
(一)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二)尺寸:
1、桩间距:车长加40厘米;
2、桩与边线间距为车宽加30厘米。
(三)操作要求:
手扶拖拉机挂接挂车进行。按考试图规定的路线行驶,从起点按实线绕桩前进,按虚线倒车绕桩驶出。
(四)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拖拉机的情况;
2、对拖拉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五)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
5、发动机熄火。
6、违反考场纪律。
进
出
A
B
C
L
三、拖拉机挂接农具考试图
(一)图例:
○桩位,
─
边线,
→前进线,
┄→倒车线。
(二)图形尺寸:
1、A=1.5倍机长;
2、B=机宽+60厘米;
3、C=2倍机宽;
4、L=机长+农具长+30厘米。
(三)操作要求:
采用实物挂接或者设置挂接点的方法进行,起点前进一次完成倒进机库,允许再一进一倒挂上农机具。
(四)考试内容
1、在规定的机库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进库挂接农具的情况;
2、对拖拉机和农具挂接点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五)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拖拉机悬挂点与农具挂接点距离大于10厘米的;
5、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
6、发动机熄火;
7、违反考场纪律。
四、拖拉机驾驶员田间作业考试图
(一)图例:
○
桩位,
┈
地头线,
→前进线,
─
地边线。
(二)尺寸:
1、地宽:3倍车宽
2、地长:轮式拖拉机为60米
;手扶拖拉机为40米
3有效地段:轮式拖拉机为50米;手扶拖拉机为30米
(三)操作要求:
采用拖拉机悬挂(牵引)农机具实地作业或者模拟图形方式进行。用正常作业档,从起点驶入,入地时正确降下农具,直线行驶作业到地头,升起农具掉头,回程农具入地,出地时升起农具。
(四)考试内容
1、在规定的田间,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正确升降农具的情况;
2、对拖拉机地头掉头靠行作业的掌握情况;
3、对拖拉机回程行驶偏差的掌握情况。
(五)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机组掉头靠行与规定图形位置大于30厘米的;
3、机组回程行驶过程中平行偏差大于15厘米的;
4、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
5、发动机熄火;
6、违反考场纪律。
五、拖拉机道路驾驶考试路线图
(一)考试内容
在模拟道路或者实际道路上,驾驶拖拉机进行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定点停车等正确驾驶拖拉机的能力,观察、判断道路和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拖拉机的能力,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使用各种灯光的知识,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
拖拉机考试距离不少于3公里。
(二)合格标准
考试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合格、扣20
分、扣10
分、扣5分的评判标准。达到70分以上的为及格。
(三)评判标准
1、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驾驶考试不及格:
⑴不按交通信号或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⑵起步时车辆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
⑶车辆行驶方向把握不稳;
⑷当右手离开方向盘时,左手不能有效、平稳控制方向的;
⑸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或扶手把现象;
⑹换挡时低头看挡或两次换挡不进;
⑺行驶中使用空挡滑行;
⑻车速超过限定标准;
⑼对车身前后、左右空间位置感觉差;
⑽不按考试员指令行车;
⑾不能熟练掌握牵引挂车起步要领的;
⑿对采用气制动结构的拖拉机,储气压力未达到一定数值而强行起步的;
⒀方向转动频繁,导致挂车左右晃动的;
⒁考试中,有吸烟、接打电话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⒂争道抢行或违反路口行驶规定;
⒃窄路会车时,不减速靠右边行驶或会车困难时,应让行而不让;
⒄行驶中不能正确使用各种灯光;
⒅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
⒆发现危险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
2、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⑴拖拉机有异常情况起步;
⑵起步挂错挡;
⑶不放松手制动器或停车锁起步,未能及时纠正;
⑷起步时车辆溜动小于30厘米;
⑸起步时发动机熄火一次;
⑹换挡时有齿轮撞击声;
⑺控制车速不稳;
⑻路口转弯角度过大、小或打、回轮过早、晚;
⑼掉头方式选择不当;
⑽掉头不注意观察交通情况;
⑾停车未拉手制动或停车锁之前,车辆后溜或停车后未拉手制动或停车锁。
3、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⑴起步前未检查仪表;
⑵起步时车辆有闯动及行驶无力的情形;
⑶起步及行驶时驾驶姿势不正确;
⑷掌握方向盘或扶手把手法不合理;
⑸行驶制动不平顺,出现车辆闯动;
⑹挡位使用不当或车速控制不稳;
⑺换挡掌握变速杆手法不对;
⑻换挡时机掌握太差;
⑼换挡时手脚配合不熟练;
⑽错挡但能及时纠正;
⑾不按规定出入非机动车道;
⑿变换车道之前,未查看交通情况;
⒀制动停车过程不平顺。
4、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⑴起步前未调整好后视镜;
⑵起步前未检查挡位或停车制动器;
⑶发动机启动后仍未放开启动开关;
⑷不放停车制动器起步,但及时纠正;
⑸起步油门过大,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
⑹换挡时机掌握稍差;
⑺路口转弯角度稍大、小或打、回轮稍早、晚;
⑻停车时未拉手制动或停车锁,检查挡位,抬离合器前先抬脚制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