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中国银行实习报告1 本文关键词:中国银行,实习报告,XX
20XX中国银行实习报告1 本文简介:20XX中国银行实习报告1特征码EEFQqJEhmGzsvEMsfBGI1.关于中国银行1.1关于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位于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是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规模在中国五大银行位列第三。中国银行的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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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中国银行实习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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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中国银行
1.1关于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位于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是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规模在中国五大银行位列第三。中国银行的业务范围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领域,旗下有中银香港、中银国际、中银保险等控股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XX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10位。
1.2关于中国银行的历史
中国银行于1912年1月24日由孙中山总统下令批准成立。1912年2月5日正式开业。故中国银行为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1950年4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划归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银行的各项业务得到了长足发展,跨入了世界大型银行的前列。
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之一。
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启动了新的航程。成为了国内首家H股和A股全流通发行上市的公司。
1.3关于中国银行的业务
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
1)
公司金融业务
公司金融业务为中国银行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
金融机构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其他公司金融业务。
2)
产品服务创新
中国银行配合公司客户最新业务需求,组合和创新公司金融产品;加大与金融同业的产品合作,积极开展同业间公司信贷资产的转让业务;推出融易达(基于应收账款的融资服务)、通易达(应收账款质押开证)、融信达(基于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应收账款的融资服务)和融货达(货物质押融资)等产品,进一步丰富了“达”系列贸易融资产品种类。
3)
个人金融业务
个人金融业务为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重点之一。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渠道建设。
4)
产品服务创新
依托全球服务网络和多元化服务平台,中国银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不断创新推出本外币理财新产品。继续推动海外财富管理专柜业务,为客户跨境资产配置提供了便利。
5)
金融市场业务
中国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交易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中国银行主要通过在北京、上海、香港、伦敦及纽约设立的五个交易中心经营资金业务。
6)
产品服务创新
新产品的设计与报价能力是中国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主要竞争优势之一。中国银行始终秉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创新理念,凭借在外汇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及战略投资者的专业知识,致力于通过开发创新及度身订造的资金产品及服务吸引客户。
2.实习的目的
篇2: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中国银行,存款,外汇,管理办法,业务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一、境内个人是指持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附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
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
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第七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
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变取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
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收取钞转变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
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
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条
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
帐户开户
一、
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活期存折、存单或或借记卡、定期存折或定期存单。银行应与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它客户如有需要,可预留密码、印鉴或书面约定存取方式。
二、
定期存款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可由银行代办自动转存手续。
三、
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
存款计息
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存款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均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记录代办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
四、现汇存款账户支取现钞,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一、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规定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帐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规定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三、个人外汇储蓄帐户资金境内划转业务
1、本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4、境内个人外汇现钞帐户与外汇现汇帐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四、汇入汇款、汇出汇款、结汇、购汇等其他业务按外汇管理政策和总行相关规定办理。
五、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办理:
1、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2、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划入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投资业务。
3、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4、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结汇。
5、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
6、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业务。
7、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8、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放开进程,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
89、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
五六、相关收费规定折算。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六八、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七九、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
第十六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帐户。
第十七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纳入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帐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帐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帐户收汇、结汇。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九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购汇和结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
第二十条
个人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二十一条
本人外汇结算帐户与外汇储蓄帐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帐户向外汇结算帐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四章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根据交易主体和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帐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帐户及投资并购专用帐户。上述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开户及帐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三条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的管理
一、外国汇投资者专用帐户
1、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的,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帐户,包括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
2、外国投资者专用帐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二、特殊目的公司专用帐户
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反程投资后,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特殊的公司专用帐户,用于保留资本变动收入,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三、投资并购专用帐户
境内个人向国外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外汇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也可以由境内个人向该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投资并购专用帐户,用于存放上述外汇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按照机构账户进行管理,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存入、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和外汇资本项目帐户的销户、挂失、冻结、存折换发等操作流程同个人人民币存款账户活期一本通流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按照机构账户管理,其操作流程另文下发。
第二十六条
汇入汇款、汇出汇款、结汇、购汇等其他业务按外汇管理政策和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8
篇3: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中国银行,实施细则,评级,信用,客户
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中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总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险[2003]4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是中行对授信客户
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中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总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险[2003]4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客户信用评级是中行对授信客户资信状况的确认程序,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支持中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管理、授信业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本着“统一标准、分类确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分级管理、有效组织”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内机构对其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
客户信用评级对象与信用等级设置
第五条
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中行授信的非金融机构企、事业法人客户(下称“评级客户”),应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核定授信风险限额。
第六条
中行评级客户按经营性质划分不同类型,各类型均设置AAA、AA、A、BBB、BB、B、CCC、CC、C、D共十个信用等级。
第三章
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与计分标准
第七条
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主要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各方面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评价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八条
根据评级对象的行业差异及资金运用特点,分别设置各类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
第四章
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对尚未纳入公司业务部门统一授信的结算客户,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零售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部门。
对于仅在结算业务部门办理以下业务,在我行没有其他授信业务的客户,结算业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不进行信用评级;但须将此类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清单报备风险管理部门:
1、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
2、按规定占用有关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
3、出口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打包贷款除外)。
初评部门应在调查、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填写客户信用评级基本材料,并将初评结果(包括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风险限额)和相关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初评部门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省行风险管理处是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部门。风险管理处负责对业务部门、下级行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行领导认定。风险管理处负责对业务部门和辖内的信用评级工作进行检查、后评价。风险管理处负责就客户信用等级的认定信息向辖内反馈,并定期汇总分析本行辖内客户信用评级信息,向总行报送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情况、辖内客户信用等级分布情况、本行客户信用评级工作后评价报告等。
第五章
客户信用评级的认定权限
第十一条
客户信用评级的认定权限
(一)总行负责认定国内行全部AAA级客户的信用评级。
(二)省行负责认定AA级(含AA级)以下客户的信用评级。
(三)地市分行负责认定BB级(含BB级)以下客户的信用评级。
(四)地市分行以下机构无认定客户信用等级的权限。二级分行以下机构的客户,由二级分行以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送二级行审核。
(五)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客户,由资产保全部门直接认定信用等级(D级)后,将客户名单反馈风险管理处。
第六章
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省行营业部、公司业务处、各直属支行、支管直行(由公司业务处辅导并签注意见)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对尚未纳入公司业务部门统一授信的结算客户,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零售业务处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负责进行客户信用等级初评,核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并经支行行长签字,将完整的信用评级材料(详见审核、认定清单)报送省行风险管理处审核。
第十三条
省行风险管理处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风险管理处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审核实行“三级审批”,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主管风险的行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处对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签字认定后,由风险管理处向业务部门反馈认定结果。
第十五条
地市分行对于超过本行认定权限的客户信用评级,经同级公司业务部门初审、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由分行行长签字后报送省行风险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仍无认定权限的信用评级材料,应在行领导签字后上报总行。
第十六条
认定部门对客户信用评级材料审核、认定后,应向下级部门反馈认定信息。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业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工作,风险管理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信用评级的审核工作,对于超过本级行认定权限的客户信用评级,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或审核、认定、反馈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原则上,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级时间为有关年度的第二季度,新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按“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风险限额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移交至资产保全部门管理的授信客户,其信用等级同时调整为D级。资产保全部门应每年向同级行风险管理部门报送客户数量、客户名单。
第七章
客户信用评级的调整
第二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信用评级的初评、审核部门均有责任及时提示并按程序调整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
1、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将导致评级分数及信用评级结果降低;
2、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3、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4、客户在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严重违约行为;
5、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6、客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7、有必要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其它情况。
第八章
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总行级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由总行公司业务部牵头进行集团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信用等级审核、认定工作,各相关分行配合总行实施对总行级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分行级(区域性)集团客户,由集团总部所在地分支行(处)公司业务部门牵头进行集团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工作,风险管理处负责信用等级审核、认定工作,各相关分行有责任配合牵头行实施分行级(区域性)集团客户的信用评级相关工作。
超过省行认定权限的AAA级分行级(区域性)集团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应按有关程序报送总行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企业集团,各行仍应对集团内各授信对象单独进行信用评级。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材料、信用评级结果是中行内部管理资料,中行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透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于我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有意报送不实材料、串通客户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评级信息失实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如下处理:
1、限期纠正;
2、通报批评;
3、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或政纪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制定和调整,省行风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同时废止。省行此前发送的客户信用评级方面的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