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 本文关键词:专利申请,资料
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 本文简介: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专利申请1、业务合同;2、专利代理委托书(申请人企业盖公章/个人签字,一份);3、专利费用减缓函(拿着介绍信或申请书去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一个申请人主体一份);4、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5、专利技术交底书(表头的第一发明人和第二发明人指的是提交专利的人名,不是技术研发人员的名字;机
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 本文内容:
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
专利申请
1、
业务合同;
2、
专利代理委托书(申请人企业盖公章/个人签字,一份);
3、
专利费用减缓函(拿着介绍信或申请书去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一个申请人主体一份);
4、
第一发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专利技术交底书(表头的第一发明人和第二发明人指的是提交专利的人名,不是技术研发人员的名字;机械类的发明与实用新型必须提供CAD格式或DWG格式图片;外观提供六面视图或照片或实物(照片必须清晰正视无杂物,背景选取与实物颜色差别大的);几个专利提供几份);
6、企业名义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盖章);
个人名义: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专利代理委托书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根据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
委
托
机构代码(
)
1.
代为办理名称为
的发明创造
申请或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事务。
委托人声明委托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费用减缓手续。
2.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3.代为办理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4.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上述委托并指定专利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办理此项委托。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
(盖章或签字)
被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
(盖章)*年*月*日
100007
2010.2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中被委托人应当是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委托人应当是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个人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专利代理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解除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专利代理机构辞去委托时,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
五、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六、本表中所填写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机构代码、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七、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声明。八、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检索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
九、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事务。十、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介绍信
知识产权局:
兹有我单位
同志前往淄博知识产权局处,全权处理我司专利申请费用减缓事宜,所申请的专利类型是:
专利名称是:
敬请接洽并予以协助!
此致
敬礼
特此证明
单位:
(公章)*年*月*日
专利技术交底书
客户名称
发明名称
技术联系人
邮
箱
手
机
专利类型
发
明
实用新型
固定电话
分公司
商务
第一发明人
第二发明人
交底书注意事项:
1﹒代理人并不是技术专家,交底书要使代理人能看懂,尤其是详细技术方案,一定要写得全面、清楚、完整。
2﹒全文对同一事物的叫法应统一,避免出现一种事物多种名称。
一、背景技术(必填)
描述与本发明技术方案最相近的现有技术方案,并指出现有技术方案中存在的缺点。
二、发明内容(必填)
对本发明技术方案的详细阐述,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最好结合附图进行说明。(最核心的部分,务必详细)。
注意:1﹒对于产品发明,需要详细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工作原理、工作过程,如有附图的应对照附图清楚说明:1)包括哪些零部件;2)各零部件所在的位置及其连接关系;3)各零部件如何配合实现本发明;
2﹒对于方法发明,可以是制造方法,测试方法,处理方法,通讯方法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要说明工艺方法的具体步骤,每一步的具体工艺条件,如时间、温度、压力、所用设备等,至少举出三个实施例;
3、物质发明:要说明物质的组成成份,至少举出三个实施例。
三、本发明的优点(必填)
与第一部分的现有技术方案相比,本发明技术方案有何优点或有益效果,例如:效率提升、产量提高或结构简化等等。
四、替代方案
对第二部分中的本发明技术方案,是否还有其他的替代方案同样能完成本发明的目的。
五、附图(需提供)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有至少一个附图。在机械、电学、物理领域中涉及产品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也必须有附图。
附图的基本要求
1﹒必须是黑色的线条图,最好是Cad或Visio格式的图,图中的线条不能有锯齿,图上要有标记,并写明各标记所代表的部件;
2﹒附图中必须详细体现本发明的发明点所涉及的各部件的组成及连接关系、以及其与现有技术中所涉及部件的连接关系。
篇2:从一个案例看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
从一个案例看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 本文关键词:专利申请,发明,临时,案例,公开
从一个案例看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 本文简介:从一个案例看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案例:发明专利申请人崔某(以下称为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向某生物制炭厂(以下称为被警告人)发出警告信,称获悉被警告人正在筹备生产销售“实心体烧烤炭”产品,而“实心体烧烤炭及其制法”这项产品和技术已经由申请人于2007年1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
从一个案例看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 本文内容:
从一个案例看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
案例:
发明专利申请人崔某(以下称为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向某生物制炭厂(以下称为被警告人)发出警告信,称获悉被警告人正在筹备生产销售“实心体烧烤炭”产品,而“实心体烧烤炭及其制法”这项产品和技术已经由申请人于2007年1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合格于2008年4月9日将该发明专利申请予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警告人不得使用“实心体烧烤炭及其制法”这项发明技术。否则申请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向被警告人索取巨额使用费。
评析:
中国专利法第13条中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规定了对于公布后、授权之前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给与相应的“临时保护”。
在我国,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使公众可以知晓其发明。从而,存在公众从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获得技术方案并予以实施的可能性。但根据中国专利法第3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发明专利申请最终经实质审查被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只是从授权公告日起才享有排斥第三人的专利权。因此,为了合理地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权之前的“空白期”,法律规定了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具体而言,申请人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要求实施其发明的第三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在上述案例中,申请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已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给与的这种“临时保护”。但是,上述案例中申请人的具体主张是否成立呢?经过分析,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由此也引发了笔者对于与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思考,在此抛砖引玉,谨与大家进行交流一些观点。
首先,申请人在认为被警告人实施了其发明时,如果要求被警告人为此支付适当的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一般情况下被警告人不会在专利授权之前轻易认可申请人的主张而支付该费用,对此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之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该费用,此时申请人可以要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获得相应的救济,在实践中也不乏这样的案例。
但问题在于,在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是否有权禁止被警告人实施其发明?如果被警告人在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一直使用申请人的最终被授权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后是否可以向被警告人索取“巨额使用费”?
在现行中国专利法中,对于“临时保护”,仅仅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并且,根据专利法第3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发明专利权只有被授权公告后,才成为一项排他权,才可以禁止他人实施。而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权前只有向被警告人要求使用费的权利,而不享有任何禁止权,被警告人使用申请人的发明技术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在上述案例中,申请人要求被警告人不得使用其申请的“实心体烧烤炭及其制法”发明,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从确保专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的宗旨来看,这种规定也是比较合理的。因为在发明专利被授权之前,发明专利申请已经被公开,社会公众即可以通过阅读该公开的申请文件了解发明的技术内容,从而也就有可能实施该发明。由于发明专利申请要经过实质审查,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获得专利权,因而此时该发明专利申请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尚具有不确定性,这种情况下禁止社会公众实施该发明显然是不合理的,有可能会造成阻碍技术利用。另一方面,对于申请人来说,在该发明专利申请最终被授权的情况下,由于从授权公告日之后才能禁止他人实施自己的发明,如果不规定一种对于“准专利权”的临时保护,则实际上是任由他人无偿使用申请人的发明,显然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因此,允许社会公众使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的技术,同时规定申请人可以从中获得适当的使用费,是综合考虑了专利申请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的平衡,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意,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制度安排。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适当的费用”。有观点认为,这种费用的支付,性质上是为了赔偿损失,即为了赔偿申请人的发明因被他人实施所受到的损失,应当与实施一项发明专利通常应支付的费用相等,不能因为当时实施的是申请中的发明而不适当地降低使用费的数额(参见《新专利法详解》)。
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根据上述观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期间的使用费需要填平申请人因发明被他人实施而受到的损失,这实际上与专利被侵权时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相同,也就是说将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等同于专利侵权时的损害赔偿,违背了此种制度安排的本意。
首先,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授权公告之前,申请人得到的是“临时保护”而非“专利保护”,他人在专利授权之前实施发明和在专利授权之后实施发明的行为的性质之间是有区别的,前者的行为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应该是没有什么疑义的。因此,在确定适当的费用时,不应当将其与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赔偿相等同。否则就相当于将对专利权的保护从授权公告日提前到了其公开日,将专利权人排斥他人实施其发明的权利延伸到了专利权并未生效的“临时保护”期间,从而损害了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专利侵权赔偿,一般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按照填平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在无法根据上述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时,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或由法院酌情确定。也就是说,在确定侵权赔偿时,侵权人需要填平专利权人所受到的全部损失或者被剥夺全部侵权利润。但是对于临时保护期间而言,实际上不存在专利权的问题,所以在确定“适当的费用”时,不应由实施人承担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或者要求实施人交出其全部利润,这种“适当的费用”应当是对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利益的平衡。专利权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并公开给社会公众,社会公众在专利申请尚未被授权实施时,其行为虽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使用的是专利权人后来获得专利权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该方案不是公知技术或公知技术的简单组合,而是专利权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才得到的,所以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如果此时的使用费按照专利侵权时的赔偿数额来计算,则会使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前就不合理地获得近似于排他权的权利,使公众在使用获得专利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时存在巨大的风险,从而不得不将数量众多的专利申请(尽管其中有很多不具有可专利性)视为雷区,其结果就可能会妨碍技术进步,有悖于设立专利制度的初衷。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考虑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二者利益的平衡,既要尊重专利权人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又要给社会公众一定的实施新技术的空间,对于最终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确定“适当的费用”时,在给专利权人一定的补偿的同时,要给实施人保留一定的利益,只有这样才符合“临时保护”的本意。
回到前面的案例,上述申请人要求被警告人不得使用其发明,否则“将采取法律手段向被警告人索取巨额使用费”的说法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将来可能发生的纷争中,这种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以上,笔者从最近处理的一个实际案例出发,就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的临时保护发表了一些粗浅的见解,请各位同仁指正。
篇3:怎样绘制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
怎样绘制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 本文关键词:专利申请,绘制,附图,说明书
怎样绘制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 本文简介:怎样绘制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补充说明书中文字部分的。发明说明书根据内容的需要,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说明书必须有附图。附图和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要图文相符。文中提到附图而实际上却没有提交或光少交附图的,将可能影响申请日。说明书附图的形式可以是基本视
怎样绘制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 本文内容:
怎样绘制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其作用是补充说明书中文字部分的。发明说明书根据内容的需要,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说明书必须有附图。附图和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要图文相符。文中提到附图而实际上却没有提交或光少交附图的,将可能影响申请日。
说明书附图的形式可以是基本视图、斜视图、剖视图,也可以是示意图或流程图。只要能完整、准确地表达说明书的内容即可,不必画成详细的工程加工图或装配图。复杂的图表一般也作为附图处理。有关具体要求为:
a.附图应当在专门的说明书附图表格上绘制。如有多幅图一页纸画不下时,从第
2页开始可用同说明书附图专用表格大小和纸质相同的白纸绘制,并编页码序号。
b.图形大小要求其在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但为保证版心,图形不宜过大,最大不超过220X
145毫米。如果一张纸画不下,可以用截断线分割后连续画在几张纸上。
c.附图要使用黑色绘图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不得用铅笔、钢笔、圆珠笔等绘制,不得着色,不得用照片、蓝图、油印件,但可以使用复印件。
d.图形线条要均匀清晰,适合复印要求。图形应当大体按各部分尺寸的比例绘制。发明创造的关键部位,或者为了表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别,可以绘制局部放大图和剖面图等。
e.图形应当尽量垂直布置,如要横向布置时,图的上都应当朝向图纸的左边。
f.几幅图可以画在一张图纸上,也可以一幅图连续画在几张纸上。不论附图种类如何,都要连续编号,标明“图1”“图2”等。如有几张图纸的。应当在图纸的下部边线正中标明页码。
g.为了标明图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可以用阿拉伯数字作出标记。附图中作出的标记应当和说明书提到的标记—一对应。申请文件各部分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标记应当一致。
h.附图中除少量简单的文字外,例如:“水”、“汽”、“开”、“关”、“A一A”剖面,不应有其它注释。对附图图面的说明或解释应当放在说明书相应的段落中。物件的尺寸一般不必在附图中标出,除非该尺寸的大小涉及发明本身,需要说明书中对该尺寸的大小作专门的阐述
i.附图不需要标注尺寸,只要能表达清楚发明的结构、原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