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国土资源部,管理办法,土地储备
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国土资源部
财
政
部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发[2007]
277
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向当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商业原则在批准的规模内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执行。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相关信息。在贷款发放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查询贷款储备机构的信息,对有不良记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审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合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篇2: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检检查细则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检检查细则 本文关键词:国土资源部,总体规划,质检,细则,土地利用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检检查细则 本文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要求,我司会同部信息中心、中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检检查细则 本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关于征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
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要求,我司会同部信息中心、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研究起草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厅(局),请研究提出意见,于2月11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薛萍、项家铀
电话:010-66558143、66558651
传真:01066558129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质量检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
1.试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以下简称规划数据)汇交的质量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评价方法等。
本细则试用于汇交到部的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数据的质量检查和评价。
2.引用标准和规范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
3.提交资料
规划数据质量检查需提交的资料分市(地)级规划数据、县级规划数据和乡(镇)规划数据,包括纸质报送公文和电子成果数据库,具体要求见《通知》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汇交要求”(以下简称“汇交要求”)。
4.质量检查内容和方法
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内容采用4位数字码进行编码,其中第一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分类,第二位数字码表示检查项目,第三、四位数字码表示检查内容、质量检查内容、检查编码、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详见表1。
表1
规划数据质量检查内容表
检查
分类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编码
检查对象
检查
方式
备注
数据
完整
性检查
目录及文
件规范性
是否符合“汇交要求”对材料内容的要求,是否存在丢漏。
1101
所有电子数据
自动
是否满足“汇交要求”对目录结构和文件命名的要求。
1102
所有电子数据
自动
数据有效性
数据文件是否能够正常打开。
1201
所有电子数据
自动
数据格式正确性
是否符合“汇交要求”规定的文件格式。
1301
所有电子数据
自动
元数据
是否符合《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要求。
1401
元数据
自动
空间
数据
基本
检查
数据导入
是否能导入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是否能导入SDE库,在SDE库中是否能正常打开。
2101
所有图层
自动
图层完整性
必选图层是否齐备,是否满足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2201
所有必选图层
自动
数学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是否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2301
所有图层
自动
高程系统是否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302
所有图层
自动
投影方式是否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2303
所有图层
自动
空间位置
各图层空间位置是否相同。
2401
所有图层
自动
空间
数据
标准
符合
性检
查
属性数据结构一致性
图层名称、图层属性字段的数量和属性字段的名称、类型是否符合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3101
所有图层
自动
图层名称、图层属性字段的长度、小数位数是否符合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3102
所有图层
代码一致性
字段值是代码的字段取值是否与数据库标准中设置的代码一致。
3201
包含字段取值是代码的图层
自动
每个图层要素代码字段的取值是否唯一并符合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3202
所有图层
自动
数值范围符合性
字段取值是否符合数据库标准中规定的值域范围。
3301
所有图层
自动
编号唯一性
编号字段取值是否唯一。
3401
包含编号字段的图层
自动
字段必填性
必填字段是否不为空。
3501
所有图层
自动
空间
拓扑
检查
点层内拓扑关系
层内要素是否重叠。
4101
所有点图层
自动
线层内拓扑关系
层内要素是否重叠或自重叠,相交或自相交,是否有悬挂线。
4201
所有线图层
自动
面层内拓扑关系
层内要素是否重叠,自相交,是否闭合。
4301
所有面图层
自动
线面拓扑关系
行政区界线层要素是否与行政区划面层要素边界重合。
4401
行政区层
行政区界线层
自动
除境界和行政区以外的图层要素是否超出行政区范围。
4402
除境界和行政区以外的图层
自动
数据拼接
各乡(镇)数据是否按要求作了物理拼接。
4501
所有图层
自动
适用于乡(镇)
碎片多边形
面层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图要求的碎片多边形。
4601
所有面图层
自动
碎线检查
线层是否存在不符合上图要求的碎线。
4701
所有线图层
自动
表格
数据
检查
表格
数据
检查
表格数据结构一致性
各表格字段数量和字段的名称、类型是否符合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5101
所有表格
自动
各表格字段长度、小数位数是否符合数据库标准的要求。
5102
所有表格
表格数据代码一致性
字段值是代码的字段取值是否与数据库标准中设置的代码一致。
5201
包含字段值是代码的表格
自动
表格数值范围符合性
字段的取值是否符合数据库标准中规定的值域范围。
5301
所有表格
自动
表格字段必填性
必填字段是否不为空。
5401
所有表格
自动
表内逻辑一致性检查
是否满足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城镇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5501
土地利用主要调整指标表
自动
适用于市(地)级县级
是否满足基期年各地类面积之和=近期目标年各地类面积之和=目标年各地类面积之和。
5502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自动
各项补充耕地合计与各项减少耕地合计的差是否与规划期间净增减一致。
5503
县级“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表”,乡(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情况表”
自动
适用于县级、乡(镇)
表间逻辑一致性检查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情况表”中期末耕地保有量是否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中规划目标年耕地面积一致。
5601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情况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自动
适用于乡(镇)
“各乡(镇)规划控制指标表”中各类控制指标合计数,是否与“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中规划目标年相应指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中规划目标年相应地类面积、“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表”中相应指标一致。
5602
县级规划表格
自动
适用于县级
表格
数据
检查
表间逻辑一致性检查
“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各县(区)建设用地指标表”、“各县(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中各类控制指标的合计数是否与“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中规划目标年相应指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中的相应地类面积一致。
5603
规划表格
自动
适用于市(地)级
规划内容检查
规划内容检查
上下级规划指标的一致性
耕地保有量是否不小于上级下达指标.
6101
规划表格
自动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不小于上级下达指标.
6102
规划表格
自动
建设用地总规模是否不大于上级下达指标.
6103
规划表格
自动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是否不大于上级下达指标.
6104
规划表格
自动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是否不大于上级下达指标.
6105
规划表格
自动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是否不大于上级下达指标.
6106
规划表格
自动
上下级规划空间要素的一致性
上下级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是否一致。
6201
规划图件
人机
交互
上下级基本农田布局是否一致。
6202
规划图件
人机
交互
上下级重大项目布局是否一致。
6203
规划图件
人机
交互
规划成果间一致性
规划成果间一致性
规划文本和规划表格中主要控制指标是否一致。
6301
规划文本、规划表格
人机
交互
规划栅格格式与矢量格式图件内容是否一致。
6302
规划图形矢量数据、规划栅格图
人机
交互
规划必备图件之间所表达规划要素是否一致。
6303
规划图件
人机
交互
空间数据与非空间数据的一致性
土地用途分区面积是否一致。
6401
土地用途分区层、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
自动
适用于县级,乡(镇)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图上量算面积是否“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中的对应规模一致。
6402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区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
自动
适用于市(地)级
城镇建设用地地区和独立工矿区中的允许建设区图上量算面积之和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中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控制规模是否一致。
6403
土地用途分区层、建设用地管制区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自动
适用于乡(镇)
规划内容检查
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工矿区中的允许建设区图上量算面积之和是否不大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
6404
土地用途分区层、建设用地管制区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自动
适用于乡(镇)
规划基本农田调整图层保留和调入基本农田的净面积之和是否不小于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情况表中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6405
规划基本农田调整图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情况表
自动
适用于乡(镇)
规划布局
规划基本农田是否包含现状建设用地。
6501
规划基本农田调整图层和现状建设用地
自动
适用于乡(镇)
建设用地布局是否避让生态敏感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
6502
土地敏感区、土地利用危险区和建设用地管制区层
人机
交换
篇3:精选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讲话稿国土资源部某区两篇
精选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讲话稿国土资源部某区两篇 本文关键词:国土资源部,某区,全会精神,二中,传达
精选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讲话稿国土资源部某区两篇 本文简介:精选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讲话稿国土资源部某区两篇全区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讲话稿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高度肯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成就,明确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
精选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讲话稿国土资源部某区两篇 本文内容:
精选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讲话稿
国土资源部
某区两篇
全区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讲话稿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高度肯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成就,明确了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对于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要认识重大意义。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
二要认真传达学习。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把全会精神作为重要内容,集中学习、深入领会;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全会精神摆在首要位置,带头学习、做好表率;组织各族干部群众立足岗位、深化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特别是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三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四要维护宪法权威。以学习宣传贯彻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坚决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五要深入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全过程,体现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xx的全过程,不断开创全区稳定发展各项工作新局面,奋力谱写好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xx篇章。
国土资源部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讲话稿
同志们:
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拥护全会对宪法修改作出的重要部署,要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对宪法修改作出重要部署。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有利于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国土资源系统上下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保证宪法在国土资源领域有效实施。要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大普法力度,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系统内各级公务人员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肩负起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好人民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