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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保护制度的对比研究

日期:2020-12-0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证人保护制度的对比研究 本文关键词:证人,保护,制度,研究

证人保护制度的对比研究 本文简介:证人保护制度的对比研究【摘要】伴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依法治国的有序推进,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但中国的法制建设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证人的保护制度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在诉讼中,证人证言在我国证据制度中有着其他证据无法媲美的价值,但是在我国当下证人出庭率是非常的低,他们的积极性不高,

证人保护制度的对比研究 本文内容:

证人保护制度的对比研究

【摘要】伴随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依法治国的有序推进,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度。但中国的法制建设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证人的保护制度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在诉讼中,证人证言在我国证据制度中有着其他证据无法媲美的价值,但是在我国当下证人出庭率是非常的低,他们的积极性不高,其关键原因是我国对证人保护制度是不完善的。通过分析我国与英美国家证人保护制度的差异,给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以参考的价值。

【关键词】证人;证人出庭;证人保护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在诉讼活动中,证人是重要的参与人之一,且证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更是在诉讼中被广泛采取的证据。基于证人证言的特点和重要性,多数案件都会有证人的参与,证人对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就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证人的作用虽然大,但是社会生活中证人不出庭的现象屡屡发生,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厄待解决。究其根本原因是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不能给予证人人身和心理安全保障,以致于证人不愿出庭甚至于不敢出庭。这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绊脚石。与此同时,证人选择不出庭作证,往往使案件在审判过程中难以有效的推进,在此过程中甚至可能造成错判、误判等一系列影响司法公正的结果。

二、我国目前对证人保护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诉法与民诉法中,如刑诉法第4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诉法第102条规定,“对证人进行侮辱、诽滂、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行政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保护的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容易让人狭义的理解为只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而忽视其他安全的保护。

证人的安全是多方面的,一般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名誉安全三方面。在实践中,证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格保护的时候,一些人找不到机会就对证人的财产进行侵害,砸毁证人的汽

车、放火烧证人的房子、偷割证人的庄稼等,还有一些通过在人群中散布谣言,对证人的人格、名誉大肆毁损。这些案例说明证人保护制度必须进行多方面全方位的保护。再次,我国刑诉法第49条明确规定是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但我国刑法中只狭义的规定为对证人的保护。例如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明显的看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刑法中的惩罚只涉及对证人本人的侵害行为,忽略了证人近亲属的安全。”

此外证人保护的范围过于具体化,缺乏司法操作的灵活性,体现在近亲属的规定上。近亲属只是表明证人与其他人存有血缘和精神上的联系,实践中,?C人的精神依托是多方面的,相应的这些人会对证人的证词产生重大的影响,近亲属只是其中之一,例如证人的未婚夫或者未婚妻,甚至于女朋友,对他们的恐吓、报复都会对证人作证产生影响。也正因此,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后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也进一步加深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意念。

三、英美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

(一)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自从1962年瓦拉其案之后美国国内有关证人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有效地起诉犯罪组织的首脑,鼓励犯罪组织内部成员作证,美国于1970年制订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中规定了“证人保护计划”(简称wpp),以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1984年《被害人法》和《证人安全改革法》出台,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此外美国司法部在1995年颁布了《被害人与证人援助守则》,美国联邦调查局也颁布了《被害人、证人援助计划》,以帮助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者金钱损失的个人或者机构。现在美国的各个州也基本都有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法规

(二)英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英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比美国要晚,1997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后,随着对易受伤害和恐吓证人的“新政”的实施,以及相关部门间的密切配合,证人保护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诉讼证据法》中的8项特殊措施可谓英国证人保护工作经验的总结。2002年7月,为了建立一个以被害人和证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英国内务大臣、大法官、总检察长向英国上下两院提交了一份具有法律性质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此报告明确指出在司法程序的运转中,必须保障被害人和证人的公正待遇和合法权益。2002年,苏格兰政府发布了一份咨询案,即《重要的声音――帮助证人出庭作证》,对证据法中保护易受伤害和恐吓的证人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旨在为法律改革提供依据。

四、结论

综合来看,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与国外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可适当参考国外关于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在证人作证保密程序与人身安全保障作为立法重点,结合我国实际,完善我国证人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得证人敢于作证,勇于作证。

参考文献:

吴杨泽.比较法视野下的证人保护制度[J].山西师大学报,2017(1).

叶俊杰.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3).

段丽.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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