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制度 本文关键词:残疾人,年中,快报,事业,统计
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制度 本文简介: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制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度-9-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制度 本文内容: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
年度快报制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度
-
9
-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一、
总说明·········································································1
二、
报表目录·······································································2
三、
调查表式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报表·················································3
四、主要指标解释···································································6
一、总
说
明
一、为简要体现残疾人工作与发展状况,及时反映残疾人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统计水平,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与纲要配套实施方案(2011年—2015年)》编制本表。
二、本表发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残联,请各级残联按照表中的“指标说明”及要求认真逐项填报,并由上一级残联汇总,逐级上报中国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统计结果单独报送中国残联,并抄报所在省(自治区)残联;所在省(自治区)残联的统计数据中不再包含黑龙江农垦总局和新疆建设兵团残联。
三、2011年度快报制度统计年度为上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
四、2011年度快报的省级数据上报时间为2011年的11月15日之前,各省上报的数据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业务部门和主管理事长签字认可后报出。
地市、县(市、区)残联的上报日期,由各省级残联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残统快报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报表
年报
省、地市、县级残联
省、地市、县级残联
11月15日前(省级)
网上报送
三、调查表式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年度快报报表
表
号:残统快报
制表机关:中国残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99号
有效期至:2012年8月
指标名称
指标单位
指标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康复
1、社区康复
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
个
1
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县(市)
个
2
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
人
3
本年度社区康复协调员总数
人
4
2、视力残疾康复
白内障复明手术
例
5
其中: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
例
6
低视力配用助视器
人
7
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人
8
视力残疾康复机构总数
个
9
视力残疾康复机构在岗人员总数
人
10
3、听力语言残疾康复
年新收训聋儿数
人
11
其中:机构训练
人
12
家庭训练
人
13
在训聋儿数
人
14
培训家长数
人
15
本年度接受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聋儿数
人
16
本年度接受国家助听器救助项目聋儿数
人
17
本年度接受地方项目救助数
人
18
4、肢体残疾康复
脑瘫儿童系统康复训练
人
19
肢体残疾儿童社区、家庭康复训练
人
20
成人肢体残疾人社区、家庭康复
人
21
贫困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
例
22
麻风畸残矫治手术
人
23
肢体残疾康复管理、技术人员培训
人次
24
续表1
指标名称
指标单位
指标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5、智力残疾康复
智力残疾儿童系统康复训练
人
25
智力残疾儿童社区、家庭康复
人
26
智力残疾康复管理、技术人员培训
人次
27
6、精神病防治康复
监护精神病人数
人
28
接受医疗救助的贫困精神病人数
人
29
精神康复机构数
个
30
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数
人
31
7、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
辅助器具供应件数
件
32
其中:贫困残疾人免费发放件数
件
33
贫困残疾人假肢装配
例
34
贫困残疾人矫形器装配
例
35
8、康复人才
康复机构在岗人员总数
人
36
培训康复管理人员总数
人
37
培训康复业务人员总数
人
38
培训社区康复协调员总数
人
39
二、教育
1、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人
40
2、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残疾考生数
人
41
三、就业
1、城镇残疾人就业状况
实际在业
人
42
当年新增就业
人
43
当年接受职业培训
人
44
2、农村残疾人就业状况
从事农业生产劳动
人
45
其他形式就业
人
46
四、社会保障
1、城镇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
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人
47
残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人
48
残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人
49
残疾人接受社会救助
人
50
续表2
指标名称
指标单位
指标代码
数量
甲
乙
丙
1
2、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状况
参加社会保险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人
51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人
52
残疾人接受社会救助
人
53
3、托养服务
托养机构数
个
54
机构入托残疾人数
人
55
本年度享受居家托养服务残疾人数
人
56
接受“阳光家园计划”资助的人数
人
57
五、扶贫
1、实际脱贫
人
58
2、康复扶贫贷款扶持
人
59
3、接受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人
60
4、扶贫基地安置带动
人
61
5、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户
62
其中:国家彩票公益金扶持危房改造
户
63
六、维权
1、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大要案查处
件
64
2、残疾人接受法律救助服务
人次
65
3、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地市、县
个
66
4、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户
67
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人
68
6、省级残疾人信访
来信
件
69
来访
人次
70
其中:集体访批次
批
71
集体访人次
人次
72
七、残联组织建设
1、省市县乡残联实有人员
人
73
2、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实有人数
人
74
主管理事长(签章)
填报人
报出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指标1由市辖区残联负责填写,指标2由县(市)残联负责填写,开展了填“1”,未开展填“0”。
2、指标3由市辖区、县(市)残联负责填写所辖范围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人数。
3、指标16和指标17系统自动填数。
4、指标66、69-72由省本级填写。
逻辑检验公式:
指标5≥指标6;指标32≥指标33;指标70≥指标72。
四、主要指标解释
指标1:指本年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市辖区数。
指标2:指本年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使各类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的县和县级市数。
指标3:指本年度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依托各级各类康复机构、社区和家庭,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人数。
指标4:本年度所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市辖区、县(市)中的社区康复协调员总数
指标5:指本年度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6:指本年度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7:指本年度低视力配用助视器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8:指本年度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9: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各级视力残疾康复机构(包括低视力康复机构、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机构和其他视力残疾康复机构)总数。
指标10:指本年度内各级视力残疾康复机构(包括低视力康复机构、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机构和其他视力残疾康复机构)的在岗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总数。
指标11:指本年度(上年9月1日-本年8月31日)康复机构新收训聋儿数量。包含:机构内康复、社区家庭指导聋儿数之和。
指标12:指本年度(上年9月1日-本年8月31日)康复机构新收训聋儿的数量。
指标13:
指本年度(上年9月1日-本年8月31日)由机构或家长学校指导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聋儿的数量。
指标14:指本年8月31日前康复机构收训聋儿总数(含本年度新收训聋儿数)。
指标15:指本年内由各级康复机构、家长学校组织举办家长培训班培训的聋儿家长数。
指标16::指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救助的植入人工耳蜗的贫困聋儿人数,不包括地方自筹资金救助的植入人工耳蜗的贫困聋儿人数。由系统自动生成实际完成数。
指标17::指本年内由中央财政救助的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人数,不包括地方自筹资金救助的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人数。由系统自动生成实际完成数。
指标18:指本年内由地方自筹资金救助的植入人工耳蜗和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儿数。
指标19:指本年度内脑瘫儿童在机构进行系统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0:指本年度内肢体残疾儿童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1:指本年度内成年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2:指本年度由中国残联下达的手术任务的完成数,省级、市级自己组织的手术数不用填报。
指标23:指本年度内麻风畸残矫治手术完成数。
指标24:指本年度内按照《肢体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国家级、省、地(市)、县(市、区)级培训肢体残疾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人次数之和。
指标25:指年度内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在机构进行系统康复训练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6:指年度内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在社区、家庭进行康复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27:指本年度内按照《智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国家级、省、地(市)、县(市、区)培训智力残疾康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人次数之和。
指标28:指通过各种方式得到有效监护的精神病人总数。
指标29:指本年度通过各种方式接受医疗救助的贫困精神病患者数。
指标30:指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各种机构。包括工(农)疗站、托养机构、康复活动中心等。
指标31:指本年度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的孤独症儿童的总数。
指标32:指本年度残联为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实际供应数,包括地方自筹资金发放的辅助器具件数。
指标33:指本年度中国残联免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的辅助器具实际供应数,不包括地方自筹资金发放的辅助器具件数。
指标34:指本年度内由残联系统组织装配的假肢例数,包括地方自筹资金装配的假肢例数。
指标35:指本年度内由残联系统组织装配的矫形器例数,包括地方自筹资金装配的矫形器例数。
指标36:指本年度内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包括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和其他康复机构)的在岗人员(包括业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总数。
指标37:指本年度接受培训的康复管理人员总人数(在两个及以上年度接受培训的人员,按1人计算)。
指标38:指本年度接受培训的康复业务人员总人数(在两个及以上年度接受培训的人员,按1人计算)。
指标39:指本年度接受培训的社区康复协调员总人数(在两个及以上年度接受培训的人员,按1人计算)。
指标40:指本年度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入学年龄段(6-14周岁或7-15周岁)的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实际入学率。
指标41:指本年度残疾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并达到当地录取分数线且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实际学生数。
指标42: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等三种形式就业的总人数。
指标43:指本年度新安排城镇(非农业户口)残疾人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等三种形式的人数。
指标44:指本年度在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实际人次数。
指标45: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农村残疾人(农业户口)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劳动的残疾人数。
指标46:指截止到本年度10月31日农村残疾人(农业户口)从事各种类型企事业、服务业、商业及个体从业累计残疾人数的总和。
指标47:指本年度城镇残疾职工中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
指标48:指本年度城镇残疾居民中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
指标49:指本年度城镇残疾居民中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
指标50:指本年度接受各种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集中供养、临时救济和定期补助)的城镇残疾人数。
指标51:指本年度农村残疾人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
指标52:指本年度试点地区农村残疾人中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
指标53:指本年度接受各种社会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临时救济和定期补助)的农村残疾人数。
指标54:指本年度实际建立托养服务机构总数。
指标55:指本年度机构中托养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总数。
指标56:指本年度在机构之外接受托养服务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总数。
指标57:本年度接受“阳光家园计划”资金资助,通过机构或居家等多种方式进行托养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总数。
指标58:指本年度实际脱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农村残疾人。
指标59:本年度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实际扶持的贫困残疾人数量。
指标60:指本年度通过各种培训方式接受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贫困残疾人数。
指标61:指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中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与辐射带动的残疾人之和。
指标62:指本年度实际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数量(包括国家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地方政府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残疾人危房改造及彩票公益金专项、自筹资金自行开展的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数量)。
指标63:指本年度利用国家彩票公益金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实际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数量。
指标64:指由省、地市残联及残联成立或委托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援助机构直接介入(包括与有关部门配合)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年度内审结或处理完毕的案件:
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标的数额较大的;
二、当地主要媒体报道案件情况的;
三、省级以上、地市级以上主要领导做出批示,要求处理的;
四、群体性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各地报查处大要案的同时,必须报500字以内案件简要查处情况材料,否则数据无效。
(注:数据应与省级残联同时报送中国残联维权部的案件简要材料相对应。)
指标65:指本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次数;未设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指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次数。
指标66:指省、地市、县级残联与同级建设等部门联合确定的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计划纲要及其配套实施方案和创建“十二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市、县工作标准、无障碍建设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规划,系统开展无障碍建设的地市、县的累计数。
指标67:指省、地市、县级残联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计划纲要及其配套实施方案和中国残联的要求,本年度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户数,包括中央部署任务完成数和各省自行部署的任务完成数。
指标68:指根据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要求,本年度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人数。
指标69:指本年度内来信件数。
指标70:指本年度内来访人次数,包含“集体访人次”数。
指标71:指本年度5人以上群体来访批数。
指标72:指本年度5人以上群体来访人次数。
指标73:指省、地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各级残联机关和直属单位在编及聘用人员总和(不含残疾人专职委员)。
指标74:指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人数总和。
篇2: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贵州省,重点工程,服药,残疾人,实施办法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为确保《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一、资助对象及条件——具有贵州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
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为确保《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具有贵州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认,目前确需服用药物治疗但因家庭贫困未能服药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本着精神病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自愿申报的原则,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及服务目标
1.救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服药标准为每年每人500元。省、市、县财政分别支付200元、150元、150元的服药补贴经费。
2.服务目标:每年资助1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服药治疗,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相处、参与家庭生活等能力。
三、工作体系及要求
(一)各级残联职责
——省残联
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政策问题,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审查、核拨各地所申报的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市(州、地)残联
根据本地区精神病患者康复资源配置情况,选择项目实施区域,申报年度项目计划,分解并下达任务指标;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项目要求筛选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并上报省残康办审核备案),在经省残康办审批后各市、州地残联应与所筛选的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签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检查、督导项目执行进度和工作质量,负责审查所辖各县(市、区、特区)申报的项目并配套市(州、地)级经费,审核、汇总上报项目资料向省残康办申请核拨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等事宜,同时负责审核资金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特区)残联
协调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筛选资助对象;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拨付本级项目配套经费至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并按项目要求向市(州、地)、省两级申请核拨配套经费,同时做好省、市两级配套经费向定点康复机构的转拨、审核及监管等工作;负责本地区项目工作的数据收集整理、汇总统计上报等;协助定点机构做好项目追踪回访工作;加强项目社会宣传,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
(二)项目定点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工作职责与管理要求
——机构及人员认定标准
地市级、县级医疗机构内设有精神康复科或通过卫生部门认定有资质担任精神病防治、诊断的医疗机构;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精神病防治、诊断、服药等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
——工作职责
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或医疗技术人员对项目资助的免费服药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治,制定治疗方案,根据病情发放药品,并做好病情监测;对项目进行质量监控;制定工作制度,对救助药物严格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做好项目有关登记、汇总、经费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并保留好记录备查,负责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配合残联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按要求为资助对象填写并出具《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记录表》和相应的服务收费凭据,以便办理县、市、省三级项目配套经费事宜。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
参见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黔残联[2010]191号)第六条“项目实施”执行。
五、康复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一)康复服务内容
——根据精神科药物常规治疗要求,定期为患者作必要的相关检查,如肝功能、心电图、血常规检查等。
——服药期间,救助药品采用治疗精神疾病基本药物,以及处理常见副反应的药物。(救助药品包括: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阿米替林、氯丙咪嗪、麦普替林、多虑平、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安定、佳静安定、氯硝安定、心得安、果导等23种药品。)
——做好精神病患者服药后不良反应的监测,避免产生副作用和药物中毒现象,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处理患者的药物不良反应。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机构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
——建立档案(使用附件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记录保存病人的发药情况,集中保管病人确诊病历,全程监管病人服药,发现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取药物的患者时应及时上报县残联。
——进行服药疗效评估,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或精神科责任医生,每年对受助对象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并存档。
(二)质量控制
1.精神病患者服药建档率100%
2.精神病服药总有效率≥70%
六、经费管理、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
1.项目经费用途:
项目提供经费补贴包括救助对象服药费、家庭指导费、服药档案建立等费用。
2.经费配套拨付原则:实行项目报帐制,即先由项目实施县和市(州、地)两级先行配套相应的项目经费,再于项目年度9月底前向省残康办申请核拨省级项目配套经费;逾期不按要求上报项目资料、弄虚作假或项目资料不完整,均不予核拨相应的省级配套经费。
3.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
——县(市、区、特区)残联
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启动与实施,各项目县(市、区、特区)残联应将本级项目配套经费先行拨付至相应的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并在申请核拨到市(州、地)级配套项目经费后,待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项目工作将项目报帐所需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即可通过市(州、地)残联向省残康办申请省级配套经费;同时,县残联于当年年底前将省、市(州、地)项目经费核拨到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
——市(州、地)级残联
及时配套并下拨市(州、地)级配套项目经费,负责审核各县(市、区、特区)上报项目报帐资料(即:辖区内各项目县的项目年度执行《申请表》、《服务记录表》、残疾人的低保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票据等),统一收集、汇总后,务必于每个项目年度的9月30日以前向省残康办申请省级项目配套经费(逾期不按项目规定上报项目报帐资料并申报省级配套经费的地区,将视为自动放弃);根据省级项目配套经费到帐情况应于年底前及时下拨到县(市、区、特区)残联。
对于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的资助对象,市(州、地)级残联负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解决相应的费用报销手续。
——省残联
每年9月底前,根据各市(州、地)残联所汇总上报的项目报帐资料,经省残康办审核合格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于年底前核拨,以下划指标的形式拨款至各市(州、地)级残联及财政直管县。
七、检查考核
精神病患者服药项目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控制等。
——省残康办组织康复专家及相关人员,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估、验收。
——市(州、地)残联根据项目总体要求,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掌握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各县(市、区、特区)残联定期进行项目跟踪调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有督导检查工作记录,对突出问题及时与省残康办进行沟通协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报告。
附件:
1.2011年度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任务分配表
2.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申请表
3.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评估表
4.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登记表
5.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
6.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
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
附件1
2011年度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任务分配表
地
区
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任务数(名)
1
贵阳市
104
2
遵义市
181
3
安顺市
68
4
黔南州
99
5
黔东南州
106
6
铜仁地区
98
7
毕节地区
185
9
六盘水市
79
10
黔西南州
80
合
计
1000
附件2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监护人
姓名
监护人
住址
家庭经济状况
□
享受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户口
□农业户
□非农业户
残疾类别和程度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智力残疾
智力残疾程度:○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肢体残疾:
○左小腿截肢
○右小腿截肢
○左大腿截肢
○右大腿截肢
本人或
监护人
申请
本人(或我的被监护人
)基本情况如上。希望获得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的康复服务,具体请求享受康复服务的内容如下:
□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
□免费验配助听器
□聋儿听力言语康复训练救助
□免费安装小腿假肢
□免费安装大腿假肢
□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脑瘫少年儿童康复训练救助
□肢体残疾少年儿童矫治手术救助
□精神残疾服药救助
□精神残疾住院医疗救助
特此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以上各栏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填写。遇“□”和“○”时,请在选择项打“√”)
社区、村(居)委会
评议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乡镇(街道)残联
初审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县(市、区)残联
复审意见
审核人:
(单位签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四份,由受助对象所在县残联负责组织填写和审核。其中:一份交受助对象作为定点医院或定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康复服务的凭证,并由康复机构留存备查;一份由县残联留存备查;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附件3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记录表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残疾证号
核证日期
家庭住址
监护人
姓名
与被监护人
关系
监护人
住址
联系电话
残疾类别
和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康复需求
适应指征
筛查情况
及康复
服务结果、
费用记录
(注:康复机构的医师、验配师、技师分别填写此栏。遇“□”和“○”时,请在选择项打“√”)
九、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
1.精神病患者患病分类:
□精神分裂症
□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器质性精神障碍
□中毒性精神障碍
2.精神病患者精神残疾等级:
□1级
□2级
□3级
□4级
3.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时间
天
4.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周期结束后的效果评估:
(可另附纸说明)
5.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费用:¥
元
6.精神病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7.
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康复机构精防医师(签章):
8.
精神病患者服药/住院治疗康复机构:
(盖章)*年*月*日
※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四份,由为受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的定点医院或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和审核。其中:一份由定点医院或定点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康复服务的凭证,并由康复机构留存备查;一份交受助对象所在县残联留存备查作为报销费用的凭证;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联项目办公室,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14
附件4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登记表
县(市、区)残联(签章)
序
号
姓名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残疾
类别
残疾
证号
服务项目和数量
服务日期
白内障复明手术(例)
助听器
验配
(台)
假肢
安装
(具)
各类康复训练(名)
肢残矫治手术(名)
精神病治疗(名)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此表填写一式三份,由县残联负责组织填报。其中:一份由县残联留存备查;另两份由县残联分别报市(州、地)残联、省残康办,作为项目审核报销市级、省级配套经费的原始档案资料之一。
附件5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
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
电话
上级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机构登记证号码
机构性质
□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
其他
精神病防治
服务能力
专业人员情况
医师
名,其他
既往开展的精神病患者医疗服务内容
市(州、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年*月*日
市(州、地)残联意见:
盖
章*年*月*日
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
章*年*月*日
附件6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
为完成《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资助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提高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与人相处能力、参与家庭生活能力、学习和工作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与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按要求完成
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精神病患者服药建档率100%,精神病患者服药总有效率85%。
二、工作要求
1.采取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领导负责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选择技术水平高、态度好的精神病科专业人员承担任务,严格按照省任务要求规范开展工作。
2.对服药精神病患者进行观察、评估。
3.对服药精神病患者监护人进行指导。
4.开展上门服务和随访工作。
5.不发生用药安全等责任事故。
6.规范填写并保存精神病患者服药档案。
三、本目标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四、本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残联)
乙方:
(定点精神病
防治医疗机构)
签字:
(盖章)
签字:
(盖章)*年*月*日
附件7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
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编号:
疾病诊断: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住院起始时间:*年*月*日
-*年*月*日
项
目
患者住院前
患者出院时
治疗情况
服药治疗情况
未服□
偶尔□
间断□
按时□
未服□
偶尔□
间断□
按时□
病情稳定情况
复发加重□
偶有波动□
稳定□
复发加重□
偶有波动□
稳定□
患者康复情况
生活自理能力
丧失□
差
□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
一般□
正常□
与人相处能力
丧失□
差
□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
一般□
正常□
参与家庭生活能力
丧失□
差
□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
一般□
正常□
学习工作能力
丧失□
差
□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
一般□
正常□
社会交往能力
丧失□
差
□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
一般□
正常□
职业劳动能力
丧失□
差
□
一般□
正常□
丧失□
差
□
一般□
正常□
肇事肇祸情况
无□
有□
无□
有□
是否关锁
是□
否□
是□
否□
家庭影响
家庭经济负担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加重□
无变化□
减轻□
家属对患者康复的信心
丧失□
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
增强□
丧失□
有所丧失□
有所增强□
增强□
总体评估
总有效率
%
建
议
医生签名:
医院(章)*年*月*日
说明:1.在“□”中划“√”;
2.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总有效率以本表中“患者康复情况”和“治疗情况”栏合计10项指标的入院治疗前后情况进行对比计算。
3.
本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填写,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保存,每年将受助的精神病患者评估结果汇总上报县(市、区)残联。
篇3:2020年度社区残疾人工作计划
20XX年度社区残疾人工作计划 本文关键词:残疾人,工作计划,年度,社区,XX
20XX年度社区残疾人工作计划 本文简介:20XX年度社区残疾人工作计划20XX年,我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协会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协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协会的活动。为确保我会各项工作能扎实推进,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一、加强协会成员的思想建
20XX年度社区残疾人工作计划 本文内容:
20XX年度社区残疾人工作计划
20XX年,我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协会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协会成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协会的活动。为确保我会各项工作能扎实推进,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协会成员的思想建设。做到每季度组织委员学习一次,工作交流汇报一次,向社区居委会反馈情况一次。
二、加强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做到勤检查,确保管理制度正常化、规范化。
三、认真抓好社区残疾人的康复作用。按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抓好本社区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完成上级残疾和社区居委会布置的康复服务和训练任务。
四、落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登记工作。为残疾人的衣、食、住、行、康复、文化、教育、就业、娱乐等提供服务;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的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积极想办法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
六、关心残疾人童和残疾子女的教育,保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
七、积极开展“红领巾助残”、“志愿者助残”和“邻里助残”等帮扶活动,并结合每年的“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等残疾人节日,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帮扶服务,并做好造册登记相关工作,从而使扶残助残能制度化、长期化。
八、组织残疾人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活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九、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本社区宣传栏有反映残疾人工作的内容;了解掌握社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情况,听取残疾人意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定期走访重度残疾人和留在家中的残疾人,对重度精神病患者,做好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