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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日期:2020-12-2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本文关键词: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执法监督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法制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方案,确保了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了此项工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正常进行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

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坚持依法行政

做好执法监督

我镇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法制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修改完善行政执法方案,确保了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了此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正常进行

一是进一步深入宣传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切实提高全体行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认识,

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认真落实学习制度,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执法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鼎城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办法》及《鼎城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全体执法干部在具体操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问题,

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

同时,配合县法制办搞好行政执法干部岗前培训和验证法律知识考试

,努力提高全体行政执法干部的整体素质

。二是调整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立内部监督考核组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组织,逐级落实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

,为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三是结合工作实际,

强化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全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梳理行政法规

、分解执法任务、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确定考核目标。

坚持做到执法责任、监督机制和评议考核“三到位”,

努力创建主体明确、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新机制。

二、严格执法程序

公开执法内容,提高执法质量

一是坚持实行“办、审、定”三分离制度,按照“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准负责”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责权,

落实责任。二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要求各执法业务站所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办事。在执法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干部共同执法,

要事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向当事人事先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在办理登记、许可审核、审批等环节上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在办理行政案件时

,要认真调查取证,仔细制作并正确使用法律文书,规范本书管理制度

,真正做到一案一卷

,集中保管、专人负责

。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工作。采取口头答复或书面公开等有效形式,

认真落实“六公开”制度,

即:公开法律依据,

让广大人民群众清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把办事条件、标准、要求和办事时限一一公开

使前来办事的人明白各项要求,

一次性把事情办好;公开收费和罚没标准

,便于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公开案件办理结果,

避免办人情案或循私枉法;公开文书档案资料,

允许相关人员的查证质询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

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

确保执法工作的公开、公正。

三、加强考核,严格监督,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力度

根据《鼎城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具体规定,按照综合考核、广泛监督的原则,制定本镇及各业务站所的〈考核办法〉,科学确定考核目标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执法考核与政绩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相结合的新型考核监督机制,

切实加大对行政执法干部的考核监督力度。

同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执法干部,

要按《鼎城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追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进一步增强执法干部工作责任心,有效杜绝滥用职权、知法犯法现象,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篇2: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行政执法,海洋,档案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海洋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洋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是指各级海监执法机构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使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海洋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洋行政执法档案(以下简称执法档案),是指各级海监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原始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监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执法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海洋局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中国海监总队负责本级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并对以下各级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中国海监海区、省(区、市)各级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级并指导下级开展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将执法档案管理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执法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本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各级执法机构应指定部门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本机构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执法机构应将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业务考核。

第七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设立综合档案馆(室)或专题档案室管理执法档案;未设综合档案馆(室)的机构,应本着方便利用的原则,合理利用中国海洋档案馆、海区档案馆或其它有资质档案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档案进行托管;执法档案托管事宜应由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负责接收、托管执法档案的档案馆(室)、专题档案室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能力。

第九条

中国海监总队的档案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国家海洋局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提出执法档案年度工作要点;

(三)组织制定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执法档案质量评定标准、开展执法档案质量评定工作;

(五)组织开展执法档案统计工作;

(六)组织建立执法档案管理网络,对各级执法机构档案馆(室)的设置及执法档案托管情况进行指导;组织开展执法档案业务培训;对以下各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中国海监海区、省(区、市)各级机构的执法档案管理职责主要是:

(一)贯彻落实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执法档案年度工作要点;

(三)开展执法档案质量评定工作;

(四)落实执法档案统计工作;

(五)综合管理、维护本机构执法档案管理网络,落实本机构档案室的设置或执法档案托管事宜并报批备案;对下级机构的执法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海洋行政执法文件的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各级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执法文件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卷、并移交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与执法工作应实行同步管理,即编制执法工作方案时应提出归档要求;开展执法活动时应规范收集各类文件材料;检查执法工作进度时应检查执法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执法活动结束时,应检查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以综合评价执法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档案应明确立卷责任人。其中执法专项行动的档案由行动负责机构指定专人立卷;处罚案件由承办人或指定建档人立卷;其它执法档案由机构指定专人进行收集积累、整理立卷。

第十四条

执法专项行动、处罚案件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按《海洋行政执法档案业务规范》(报批中)要求整理。其它执法工作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按《海洋管理机关档案业务规范》(HY/T

057)整理。

第十五条

执法专项行动、处罚案件的归档工作应在执法工作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其它执法文件的归档工作按年度进行。

第四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设立的档案馆(室)应有符合规定的档案设施设备和防护条件,以保证执法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执法机构托管的档案馆(室)应具有国家认定的档案管理资质。

第十七条

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案卷的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按相应技术规范中的保管期限表划分。

第十八条

海区档案馆接收、托管的执法档案中保管期限为永久、形成满20年且累计达到一定存量后,经国家海洋档案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向中国海洋档案馆进行进馆移交。

其它档案室接收、托管的执法档案中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形成满10年且累计达到一定存量后,经上级档案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向海区档案馆进行进馆移交。

第十九条

各档案馆(室)应做好执法档案的分类保管,正确进行执法档案的分类标引和排架,按规定做好库存档案的鉴定、销毁、统计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高度重视执法案卷的安全保护,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案卷中破损、褪变的文件及时采取修复和抢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建立执法档案的检查、考评制度,定期进行执法档案的质量评查。评查标准由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制定。

第五章

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档案馆(室)应编制先进的执法档案检索工具,及时、准确、有效地提供利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档案馆(室)应积极开展执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建立执法档案基础信息、专题信息数据库,做好执法档案的数字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执法档案及其编研成果提供利用时,应严格审批手续,做好利用信息登记和利用情况反馈信息的收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涉密执法档案及其编研成果提供利用时,应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并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或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对在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档案法规,造成执法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的,应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执法机构对在执法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篇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本文关键词:三项,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本文简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主要意义一、主要意义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2017年1月19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本文内容: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一、主要意义

一、主要意义

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点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

2017年1月19日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具体起草,形成《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送审稿)》。

2016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函。国法函[2017]34号。

(一)落实十八届四全会的部署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中全会

(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

地位

1.是最典型、最常用的行政行为

2.是与公民权益最直接相关的行为

3.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关键

行政执法的地位

80%

的法律

90%

的地方性法规

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会议指出,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

(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

促进依法行政

保障

监督

《三项制度》解读(2)

正在讲解

试点任务

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

三类

地方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

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

地方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二、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及时主动将行政执法信息和过程向行政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一,强调执法公开透明

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重在打造阳光政府

第三,包括执法信息公开和过程公开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试点重在打造阳光政府,要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及时主动

第五、全过程

事前、事中和事后。

(一)事前公开

1.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1)

内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2)基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3)载体: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

(4)动态调整。

三项制度》解读(3)

正在讲解

2.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1)执法流程

(2)服务指南

(3)动态调整

(二)事中公开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公开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2.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公开

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三)事后公开

1.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2.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一公示平台

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

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时限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

》(国发〔2014〕6号)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三、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固定证据。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证据可能随时灭失或者变化,从而影响证据的认定,而通过执法过程全记录这一方式,可以及时把证据固定下来。

第三,还原事实真相。

当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因执法过程产生争议时,完整的执法记录可以还原事实真相,减少执法争议。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重在规范程序,要扩大记录适用范围,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一)规范本字记录

1.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2.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

3.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4.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二)推行音像记录

1.音像记录是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形式。

2.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事项

3.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领域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四)强化记录实效

1.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2.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有关规定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重在合法行政,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第一,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重在合法性审核。

第三,是重大行政执法的必经程序。

(一)落实审核主体:谁来审

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

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确定审核范围:哪些需要审

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探索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可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4.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5.其他。

(三)明确审核内容:审什么

1.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

2.重点审核内容。

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细化审核程序:怎样审

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些做法

《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二)强化统筹衔接

(三)鼓励探索创新

(四)做好评估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央:建立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协调、指导试点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导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试点政府

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法制、编制、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

(二)强化统筹衔接

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改革任务相结合。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鼓励探索创新

——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

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四)做好评估总结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

负责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组织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

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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