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承关系合同及表格 本文关键词:师承,表格,中医,合同,关系
中医师承关系合同及表格 本文简介: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指导老师师承人员签订日期甲方(指导老师):乙方(师承人员):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地址:单位名称及地址:延寿镇东同庆街70号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中医师承关系合同及表格 本文内容:
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指导老师
师承人员
签订日期
甲方(指导老师):
乙方(师承人员):
姓名:
姓名:
性别:
性别:
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
单位名称及地址:
单位名称及地址:
延寿镇东同庆街70号
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的有关规定,经指导老师与师承人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建立师承学习关系,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师承教学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师承教学的地点:延寿县中医医院
三、师承教学的基本目标(包括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
学习医生职业道德,树立时刻为病人着想、为病人解除痛苦的思想,学习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在医疗实践中遵纪守法,文明服务,努力学习理论知识,虚心求教,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掌握骨伤科基础诊疗技术,能独立应用整骨、推拿技术治疗适宜性疾病。
四、师承教学的主要内容:
1.中医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及基本诊疗技术,学习《中医基础》《中药学》《方剂学》《中医诊断学》《中医骨伤学》《中医推拿学》等知识。掌握中医辨证施治(含病历书写)、中医骨伤、推拿手法等多种操作技能。
2.中医学术经验:
中医骨伤科:中医骨伤基础理论,辩证治疗及多种整复手法治疗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经验。
3.中医技术专长:
中医骨伤:牵引、复位、腧穴贴敷法、腧穴注射法、拔罐法;各种推拿手法。
五、师承教学的方式方法:
?门诊师带徒方式,学徒跟师出门诊言传身教。?自学方式,根据要求学习必修课程,学员利用业余时间巩固中医基础知识。
六、指导老师职责: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学态度,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保证临床(实践)带教时间,精心组织教学,悉心传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按照确定的师承教学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带教任务。
七、师承人员职责: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勤奋好学,尊师守纪,保证跟师学习时间。虚心刻苦学习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认真做好跟师笔记,及时归纳整理,并加以研究。诚实地接受指导老师和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完成教学计划确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水平。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后经县级以上公正机构公正,师承关系合同自公正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另一份由公正机构留存备案。
甲
方(签字或盖章):
乙
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延寿县名中医师带徒
年度考核表
师承人姓名
指导老师姓名
跟师临床实践(天)
独立临床实践(天)
跟师笔记(篇)
正规病例或中药资料(份)
平时考核(次)
发表论文(篇)
专著(部)
结业论文(篇)
备注
国家级
省级
其他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
生
年
月
籍
贯
出
生
地
点
学
历
学
位
参加工作时间
职
称
毕业院校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个
人
简
历
指
导
老
师
姓
名
指
导
老
师
单
位
指
导
老
师
职
称
指
导
老
师
工
作
年
限
指
导
老
师
联
系
电
话
指
导
老
师
通
讯
地
址
指导老师主要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学术
专长
指
导
老
师
意
见
签
名:*年*月*日
市卫生局
考核意见
盖
章*年*月*日
篇2:中医药师承教育继承人教学计划
中医药师承教育继承人教学计划 本文关键词:师承,教学计划,继承人,中医药,教育
中医药师承教育继承人教学计划 本文简介:衡东县中医医院中医药师承教育教学计划为做好中医药师承教育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省中医药管理局精神,精心选拔名中医药人才作为培养对象,并制定本教学计划。一、培养目标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中医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
中医药师承教育继承人教学计划 本文内容:
衡东县中医医院
中医药师承教育教学计划
为做好中医药师承教育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省中医药管理局精神,精心选拔名中医药人才作为培养对象,并制定本教学计划。
一、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中医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
二、教学要求
继承学习时间,为期三年。具体起止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通过继承工作使学术继承人达到: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3、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三、教学内容
继承教学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与理论学习相结合的形式,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
1、跟师学习可随师门诊、查房或会诊等。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三年不少于180个工作日。跟师期间,继承人要认真作好跟师学习笔记、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指导老师的批语须在100字以上;要独立完成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不少于50个;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2、独立临床实践是要积极参加医院门诊或病房工作,参加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每位继承人每周独立从事临床实践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三年不少于250个工作日。
3、理论学习以学习经典为主,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研修相结合的方式。每位继承人要以精读《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为主,学习1部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中药专业继承人应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及《中药大辞典》等经典的有关内容,并重点掌握1-2项中药技术。
四、考核指标
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的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实践)和独立临床(实践)时间。
2、年度考核由县卫生局负责。考核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年度考核表》(待发)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3、结业考核主管部门负责。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实绩考核、实践技能考核和结业论文考核。实绩考核主要考核继承人的跟师临床(实践)天数、独立临床(实践)天数、撰写的学习心得等篇数、临床医案份数及发表的论文篇数;实践技能考核采取双盲法,通过临床应诊、病案分析、操作演示等方式,主要考核继承人与指导老师辨证论治或实际操作的符合率;结业论文考核要求提交1万字以上的结业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继承人结业考核合格,由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出师证书。
附:1、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各教学环节时间分配表
2、经典医籍书目
附1:
中医药师承教育继承人教学时间安排表
学年
起止时间
项
目
第
一
学
年
2014.07-2014.12
2015.01-2015.05
2015.06
自学研修/集中理论学习
跟师临床(实践)
年度考核
第
二
学
年
2015.07-2015.10
2015.11-2015.12
2016.01-2016.05
2015.06
跟师临床(实践)
独立临床(实践)
集中理论学习/自学研修
年度考核
第
三
学
年
2016.07-2016.10
2016.11-2017.02
2017.03-2017.05
2017.06
跟师临床(实践)
独立临床(实践)
自学研修
结业考核
说明:
1、师承工作起止时间2014.7.01-2017.6.30;
2、集中理论学习统一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年度考核、结业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附2:
经典医籍书目
一、精读经典
《黄帝内经》(《素问》、《灵枢》)、《伤寒论》(张仲景)、《金匮要略》(张仲景)、《温病条辨》(吴瑭)、《温热经纬》(王士雄)。
二、专科经典
1、内科
《脾胃论》(李杲)、《景岳全书》(杂症篇)(张介宾)、《丹溪心法》(朱震亨)、《医学心悟》(程钟龄)、《医宗金鉴》(内科部分)(吴谦等)、《医学衷中参西录》(张锡纯)、《临床中医内科学》(王永炎)、《现代名中医医案精华》(董建华)。
2、外科
《外科正宗》(陈实功)、《外科证治全生集》(王洪绪)、《疡科心得集》(高锦庭)、《医宗金鉴?外科心法要诀》(吴谦等)、《中医外科学》(朱仁康)。
3、妇科
《傅青主女科》(傅山)、《女科证治准绳》(王肯堂)、《景岳全书?妇人规》(张介宾)、《妇人大全良方》(陈自明)、《济阴纲目》(武之望)。
4、儿科
《小儿药证直诀》(钱乙)、《小儿病源方论》(陈文中)、《儿科痘疹方论》(陈文中)、《活幼心书》(曾士荣)、《幼科发挥》(万全)、《幼幼集成》(陈飞霞)、《中医药学高级丛书?中医儿科学》(汪受传)。
5、针灸科
《针灸甲乙经》(皇甫谧)、《针灸聚英》(高武)、《针灸大成》(杨继洲)。
6、中药学
《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李时珍)、《雷公炮炙论》(雷敩)、《炮炙大法》(缪希雍)、《中药大辞典》(第二版)。
三、其他书目
《素问集注》(张隐罨)、《素问注释汇粹》(程士德)、《灵枢经注证发微》(马莳)、《灵枢经白话解》(陈璧琉、郑卓人)、《伤寒来苏集》(柯琴)、《伤寒论条析》(李荫岚)、《金匮要略心典》(尤在泾)、《金匮要略释义》(黄树曾)、《难经》、《古今医案按》(俞震)、《本草备要》(汪昂)、《医宗金鉴?删补名医方论》(吴谦等)、《景岳全书》(张介宾)、《素问玄机原病式》(刘完素)、《脾胃论》(李杲)、《儒门事亲》(张从正)、《丹溪心法》(朱震亨)、《医贯》(赵养葵)、《理虚元鉴》(汪绮石)、《西溪书屋夜话录》(王旭高)、《石室秘录》(陈士铎)、《杂病源流犀烛》(沈金鳌)、《类证治裁》(林佩琴)、?《医林改错》(王清任)、《血证论》(唐宗海)等。
篇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师承,传统医学,确有,暂行办法,专长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号现发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部长张文康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师承方式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6号
现发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长
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
第六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
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三)
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四)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第七条
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
(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第八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业务水平考核中,师承人员的重点是学习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情况;确有专长人
员的重点是是否具备独特专长,疗效是否明显优于同种或同类病症的其它治疗方法。
第九条
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
学文书的检查等。
考核标准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本条前款的要求统一制订。
第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考核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第十二条
申请考核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四)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合同》、《出师合格证书》;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第十三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资格的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其余师承人员经试用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考核机构按规定程序和申请条件复审合格后,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构出具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
考核机构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与技能和对考核对象的业务培训与指导能力。本地区无具备考核能力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考核机构承担该地区的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及辖区范围等由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考核机构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专业的医学教育专家和外聘医学专家。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则、保密、考核资料归档存放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日结束后五日内,向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与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考核机构的相应条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委托的考核机构情况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将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考点。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九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纳入全国统一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的具体内容与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
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
(二)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十二条
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二)
本人身份证明;
(三)
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四)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五)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
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报考程度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机构的考核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
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三)
在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四)
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申请或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请或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
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
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
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核人员的;
(五)
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