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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05-2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关键词:医疗机构,试行,分级管理,手术,办法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简介: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本文内容: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使用手术器械在人体局部进行操作,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目的的诊断或者治疗措施。

第三条

医疗机构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手术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手术部位标记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手术。

第九条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手术。

第十条

三级医院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

第十一条

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二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重症医学科和与拟开展四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四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

(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二级手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一级甲等医院的标准;

(二)有麻醉科和与拟开展二级手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二级手术的人员、设备、设施等必要条件;

(四)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或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手术。

第十四条

择期手术患者,需要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或者需要输血时,其手术级别相应提升一级。麻醉前评估(ASA)Ⅲ级以上,且需要全身麻醉支持时,应当在三级医院或者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开展部分四级手术的二级甲等医院实施手术。

第十五条

遇有急危重症患者确需行急诊手术以挽救生命时,医疗机构可以越级开展手术,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履行知情同意的相关程序;

(二)请上级医院进行急会诊;

(三)手术结束后24小时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医师实际被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能,组织本机构专家组对医师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医师技术能力,适时调整医师手术权限,并纳入医师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除急危重症患者需急诊手术抢救外,外聘医师、会诊医师不得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的手术。进修医师手术权限管理按照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手术安全评估制度,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医疗机构和手术项目,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其开展相应级别手术;已经准予开展的,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开展: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的;

(二)未取得相应级别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的;

(三)在申请相应级别手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由于人员、设备、设施等条件变化不再具备开展相应手术条件的;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二)擅自开展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立即停止的手术项目的;

(三)擅自开展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

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 本文关键词:医疗机构,申请书,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 本文简介:附件1承德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申请单位名称:河北承德县医院(章)法定代表人:吴家辅(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申请日期:2014年4月10日填表说明:1、填写表1时,请在相应的栏目前划√。“专项体检”指征兵、高招、公务员等政策性体检;“健康体检场地内设”指开

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 本文内容:

附件1

承德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河北承德县医院

(章)

法定代表人:吴家辅

(章)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申请日期:

2014

4

10

填表说明:

1、填写表1时,请在相应的栏目前划√。“专项体检”指征兵、高招、公务员等政策性体检;“健康体检场地内设”指开展健康体检的场所位于医疗机构内部;“健康体检场地外设”指开展健康体检的场所在执业地点以外。

2、填写表2时,执业医师统计范围指执业地点注册在本医疗机构的人员。

3、填写表3-1时,诊疗科目的填写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证书》上所登记的诊疗科目依次进行填写;同一诊疗科目可以包含多个体检项目;对应每个体检项目填写收费价格。

4、填写表3-2时,委托体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检验项目。

5、填写表4时,仅填写用于健康体检的仪器设备情况。

6、表3-1、表3-2、表4可复制。

7、《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8、填表要求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提交的文字资料全部要求使用A4纸。

表1

健康体检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

承德县医院门诊部(体检中心)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所有制形式

□全民

□集体

□民营

□中外合资合作

□其它

医疗机构级别

□三级

□二级

□一级

□门诊部

□诊所

□其他

□中央属

□市属

□区属

□其他

主管部门名称

河北省承德县卫生局

医疗机构地址

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花都底商

邮政编码

□□□□□□

电话

0314—3019411

传真

代表人

姓名

吴家辅

性别

学历

本科

职称

正高职

身份证号130821196205087976

电话

13513145599

□健康体检

□专项体检

□门诊服务

□急诊服务

□病房服务

□政府定价

□自主定价

□特需定价

姓名

张金叶

性别

学历

本科

职称

副主任医师

身份证号130821196801117965

电话

15133838771

健康体检服务对

□社会

□内部

□境外人员

□社会+境外人员

健康体检场地

□独立

□相对独立

□医疗机构内设

□医疗机构外设

健康体检

开展时间

2013

3

健康体检

建筑面积

680

m2

健康体检业务

用房使用面积

600

m2

健康体检上

一年工作量

1.5—2万

人次

床位数

牙椅数

2个

表2

健康体检工作人员情况

38人

其中卫生

技术人员

23人

其他技术人员

12人

行政后勤人员

3人

内科主任医师

内科副主任医师

外科主任医师

外科副主任医师

1人

1人

1人

1人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

1人

1人

2人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

1人

2人

1人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

1人

1人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

1人

耳鼻咽喉医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

1人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

1人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

1人

B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士

1人

1人

心电图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

1人

1人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

1人

检验人员

主任检验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检验师

副主任医师

主管检验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

临检

2人

3人

生化

2人

2人

免疫

1人

1人

其他

合计

5人

6人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理员

2人

2人

4人

2人

其他卫

技人员

营养师

技士

营养士

质量控

制人员

医生

护理人员

1人

1人

院感控

制人员

医生

护理人员

1人

1人

信息技

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统计员

1人

1人

表3-1

健康体检项目目录

序号

格(元)

1

内科

内科常规检查

免费

按国家收费标准执

2

外科

外科常规检查

免费

行,单位优惠价格6—8折扣。

3

妇科

常规检查

15元

4

口腔科

常规检查

免费

5

五官科

常规检查

免费

6

眼科

眼底检查

15元

7

耳鼻喉科

常规检查

免费

8

心电图

心电图

19元

9

颅脑多普勒

54元

10

化验

血球分析

25元

11

尿十项

10元

12

肝功能

42元

13

血糖

5

14

血脂四项

28元

15

肾功能

20元

16

乙肝六项

34元

17

甲肝抗体

14元

18

离子五项

34元

19

血流变

43元

20

癌胚抗原

43元

21

甲胎蛋白

43元

22

彩超

甲状腺彩超

55元

23

乳腺彩超

55元

24

腹部常规彩超

100元

25

前列腺彩超

55元

26

妇科常规彩超

100元

27

放射

胸片

86元

28

胸透

7

29

颈椎片

127元

表3-2

委托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项目登记表

受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委托单位地址

负责人

电话

1

13

25

2

14

26

3

15

27

4

16

28

5

17

29

6

18

30

7

19

31

8

20

32

9

21

33

10

22

34

11

23

35

12

24

36

受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委托单位地址

负责人

电话

1

6

11

2

7

12

3

8

13

4

9

14

5

10

15

受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委托单位地址

负责人

电话

1

6

11

2

7

12

3

8

13

4

9

14

5

10

15

表4

健康体检仪器设备情况

(1)

500mA

X光机

(2)

800mA

X光机

1台

45IP

(3)

1000m

A以上X光机

(4)

数字化摄影CR

(5)

数字化摄影DR

(6)

尿液分析仪

1台

G2B—200

中国

(7)

血液分析仪

1台

KX—21

日本

(8)

免疫分析仪

1台

Access2

美国

(9)

生化分析仪

1台

Unicel

dxc

800

美国

(10)

离心机

1台

B320A

(11)

彩色多普勒成像仪

1台

SSD—3500

(12)

彩色超声检查仪

(13)

黑白超声检查仪

(14)

医学影像工作站

(15)

超声热敏打印机

(16)

多导联心电图机

1台

ECG—9620P

上海光电

(17)

裂隙灯

1台

XE—58

(18)

眼底彩色照相机

1台

APS—B

(19)

非接触眼压仪

1台

CANON

TX—f

(20)

(21)

(22)

(23)

信息化体检系统

体检信息化程度

□单机版

□网络版

□其他

目前未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正在准备

使用软件名称

(如无名称,请注明开发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软件设计

□自主研发

□委托开发

□购入软件

□与HIS系统打包采购、实施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检者标识方式:□条码

□IC卡

□磁卡

□手工编号

□其他

其他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情况:

□检验系统接口

□财务系统接口

□HIS系统接口

□影像系统接口

网站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5

提交文件、证件及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执业登记

提交文件、证件

1、《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一式四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健康体检从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执业资质材料

4、健康体检场地及科室布局建筑平面图

5、健康体检设备质检合格材料

6、委托开展健康体检项目合同及受委托医疗机构执业资质

等文件

医疗机构申请开

展健康体检意见

法定代表人(印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印章)*年*月*日

篇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病历,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1.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2.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2.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4.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5.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6.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8.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9.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10.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11.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12.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13.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5.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6.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7.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18.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19.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20.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21.

病案的查阅、复印或者复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22.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23.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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