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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日期:2021-05-2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林场,实施方案,改革

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为加快推进我县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加快推进我县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发〔2016〕11号)精神和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7〕35号)精神,结合我县国有林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保护生态、保障民生两大目标,突出生态公益性林场改革方向,确立“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化解债务、整合资源、转型定位、创新体制”的总体思路,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提升我县森林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

——坚持保障改善民生。立足国有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国有林场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以“因养林而养人”为方向,根据国有林场所处的生态区位、资源状况、人员结构,探索不同类型的国有林场改革模式,制定符合实际的改革方案,不强求一律,不搞一刀切。按照一场一方案的原则,改革方案经市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后实施。

——坚持政府主体责任。县政府承担所辖国有林场改革的主体责任,严格把握政策,细化分解任务,根据本地实际配套相应改革措施,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国有林场通过改革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功能显著提升。通过整合资源、严格保护、大力造林、科学营林等多措并举,确保国有林场森林面积新增0.8万亩,森林蓄积增长0.5万立方米,固碳释氧、涵养水源、控制水土流失、遏制土地沙化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有效增强,森林质量显著提升。

——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理顺国有林场资金投入渠道,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管理体制全面创新。按照精简、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国家生态安全、提高国有林场管理效率的原则,全面创新管理体制。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国有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促进政企政事分开、各负其责。加快林场所办企业改制改革,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界定国有林场性质

我县经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为****哈思山林场和****小坪山林场,生态区位属于国家确定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和荒漠化区,承担着生态公益林管护、培育任务,总的经营面积16.7062万亩(哈思山林场12.6万亩,小坪山林场4.1062万亩),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系统脆弱。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照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的政策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有关规定,将全县2个国有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按一类公益型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后纳入编制范围内的林场职工享受公益型事业岗位工资福利待遇。

(二)合理核定国有林场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

按照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

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和人社部

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15】54号)“稳定管理人员,增加技术人员,精简工勤人员”的原则,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工勤技能岗的森林管护岗位人员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结合各国有林场实际核定护林人员数量的文件精神。****国有林场按管理人员、森林管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类设岗。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财政厅、****林业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135号),结合我县林区实际,对天然林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每人管护面积3000亩以上确定森林管护人员编制;对资源面积小、管护难度大、营造林任务重、需要通过灌水、水利设施维护等措施管护的人工造林区域按每人管护面积不超过300亩确定森林管护人员编制。

(三)理顺管理体制,推动资源整合,强化国有林管理职能

按照“分类经营、分类管理、规模经营”的要求和“属地管辖、就近整合”的原则,对全县国有的非国有林场管理的天然林资源进行整合,划归国有林场管理,扩大国有林场经营规模。县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国有林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指导。国有林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承担森林资源管护及造林、抚育、低产林改造、荒漠化治理等生产经营活动,提高森林优丰度,丰富生物多样性,保护林区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功能与效益,实现可持续经营的职责

(四)完善国有林场财政投入和项目建设机制

1.

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国有林场按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管理后,按照生态林区提供生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购买生态公共服务并提供项目建设投入和必要经费支持的思路,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和项目建设投入机制。县财政按照****财政厅、****林业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10〕135号)规定的标准统筹中央省级财政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补偿管护补助资金中护林人员劳务费,按同类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统一发放护林人员工资,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对林场通过确权登记的天然林经营面积,按照人均管护面积3000亩以上的标准、人工造林且配套水利灌溉工程的按照人均管护面积不超过300亩的标准,由县编办重新核定林场编制,由县财政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同类事业单位标准供给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林业发展资金,支持林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2.理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渠道。县相关部门将国有林场道路、安全饮水和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足额落实林业生态工程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管护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加快林区电网及通讯网络设施建设,实现电网及通讯网络设施全覆盖。

(五)探索国有林管护创新机制

探索以购买服务为主的森林资源管护机制。改革后的国有林场资源管护、森林防火、造林营林等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六)健全职工转移就业和社会保障体制

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包括聘用的长期从事森林管护的人员),在职工自主自愿的前提下,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不得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按照“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的原则,促进国有林场与当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后按国有林场相应类别及标准,实现职工“五险一金”全覆盖,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保险应一次性给予补缴,所欠缴的资金首先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将全部富余职工(包括长期聘用的森林管护人员)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范畴,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七)强化森林资源保护

建立“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保护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森林资源离任审计。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经营活动要明确收益分配方式及国有林场所占比例;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八)增强国有林场发展活力

国有林场要依托自然资源和人才技术优势,积极发展苗木培育、森林旅游、林副产品加工和林下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按照严格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和林场职工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国有林场从事的林业特色产业等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9)

助推精准扶贫

以国有林场改革为契机,大力开展精准扶贫行动。国有林场所办的苗木培育、森林旅游、林副产品加工、林下种植养殖等特色产业和护林防火、造林营林等活动,优先面向林区以及与林区毗连乡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通过扶持务工、购买服务等方式,带动贫困群众就业增收。

三、政策支持

(一)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

将国有林场的管护站点用房、道路、供电、广播电视、饮水安全、森林防火设施、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级政府建设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对国有林场周边、林缘插花区内居住的农户逐步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将位于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不宜人居地区的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将国有林场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县政府总体建设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同步实施,切实改善国有林场职工居住和生活条件。

(2)

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

按照事权划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国有林场事业编制内人员工资及相关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与全县公益型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积极化解国有林场债务

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债务形成原因和种类采取不同的化解措施。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按有关政策进行合理化解;其它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延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对国有林场因生态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无力偿还的债务,经核实确认后用国家拨付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予以核销。对全县国有林场单位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金,经国有林场所在县区社保部门核定,用国家拨付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予以补缴。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

(四)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

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建立健全国有林场人才交流机制,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具体改革方案***哈思山林场建于1959年,****小坪山林场建于2007年,两个林场总经营面积16.7062万亩(哈思山林场12.6万亩,小坪山林场4.1062万亩),均为财政全额事业单位,原核定事业编制32人(哈思山林场20人,小坪山林场12人),现实有在编人员36人(财政全额拨款24人,自收自支10人,财政定额2人),聘用制森林管护人员108人(哈思山林场53人,小坪山林场55人)。改革后哈思山林场、小坪山林场单位性质确定为全额事业拨款单位,核定全额事业编制148人,增加编制112人,10名自收自支人员和2名财政定额补贴人员纳入财政全额拨款。改革后国有林场管护的公益林、天然林管护经费由县财政统筹,林场编制内人员工资及相关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与全县同类公益型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具体分场改革方案为:

(一)****哈思山林场

1.现状***哈思山林场位于****东北部,始建于1959年,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2002年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甘肃****哈思山省级自然保护区,2004年经****林业厅批准建立****哈思山省级森林公园,公园面积6.27495万亩。是全市最大的天然次生林分布地,发挥着石门、双龙、兴隆、永新四个乡的人畜饮水及部分农田灌溉的职能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职能,对当地乃及全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经营总面积12.6万亩,其中被确认的公益林面积为2.2853万亩,天然林管护面积8.3254万亩。有哈思山、城沟、雪山寺3个营林区13个管护站。西部哈思山营林区森林起源为天然林,主要乔木树种为油松,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林,森林覆盖率50%以上。中部城沟营林区森林起源为人工林,主要乔木树种有油松、落叶松、云杉等,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覆盖率65%以上。东部雪山寺营林区森林起源为天然林林,主要乔木树种为云杉,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林,森林覆盖率55%以上。林场定编20人,现有在编人员28人,聘用制森林管护人员53人。在编人员中财政全额拨款17人,自收自支9人,财政定额补贴2人。技术职务层次为正科1人,副科2人,事管7人,副高工程师1人,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2人,技师1人,初级技工13人,其他53人。年龄结构为55周岁以上4人,50至54周岁8人,40至49周岁33人,30至39周岁32人,30周岁以下3人。

2.改革方案

森林经营总面积:哈思山林场确权登记经营面积12.6万亩。将石门、双龙、永新、北滩、东升、五合、靖安七个乡镇国有天保工程管护面积2.3892万亩统一纳入哈思山林场管护,其经营面积达到14.9892万亩。

人员编制:改革后确定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人员58人,其中管理人员8名,设场长1名,副场长1名,办公室1名,森林防火岗位2名,会计、出纳、保管各1名。专业技术人员10名,设造林岗位3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岗位3名、林业调查规划岗位2名、森林抚育岗位2名。工勤技能人员2人,设厨师岗位1名、驾驶员岗位1名。森林管护人员38名(人均管护面积3940亩)。

费用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人员,由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纳入预算管理与全县公益型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改革后国有林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因调出、退休、辞职等原因缺编时,由编办、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考、调入等方式补齐;森林管护人员退休、辞职或管护面积增加等原因等出现的管护人员不足问题,不再进行人员补充,一律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需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小坪山林场

1.现状***小坪山林场位于****西南,始建于2007年,是****因实施城乡大环境绿化工程而设立的一个公益性林场,2015年经****林业厅批准纳入全省国有林场序列管理,科级建制事业单位。经营总面积为4.1062万亩,其中被确认的公益林面积为2.6064万亩,天然林管护面积0.3385万亩。森林起源为人工造林,树种为侧柏、刺槐、香花槐、河北杨、云杉、紫穗槐、柠条、柳树、榆树等。森林覆盖率57%,下辖6个管护站。林场定编12人,现有在岗人员8人;聘用制森林管护人员55人。在编人员中财政全额拨款7人,自收自支1人。技术职务层次为正科2人,事管1人,技师1人,助理工程师1人,高级技工2人,中级技工1人,其他55人。年龄结构为55周岁以上5人,50至54周岁5人,40至49周岁32人,30至39周岁17人,30周岁以下4人。

2.改革方案

森林经营总面积:小坪山林场确权登记经营面积4.1062万亩。将平堡、北湾、刘川、糜滩、三滩、东湾、乌兰、大芦、高湾九个乡镇国有天保工程管护面积23.5157万亩统一纳入小坪山林场管护,其经营面积达到27.6219万亩。

人员编制:改革后确定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人员90人,其中管理人员8名,设场长1名,副场长1名,办公室1名,森林防火岗位2名,会计、出纳、保管各1名。专业技术人员10名,设造林岗位3名、有害生物防治岗位3名、林业调查规划岗位2名、森林抚育岗位2名。工勤技能人员2人,设厨师岗位1名、驾驶员岗位1名。森林管护人员70名(天然灌木林人均管护面积6000亩,管护难度大、营造林任务重、需要通过灌水、水利设施维护等措施管护的人工造林区域人均管护面积300亩)。

费用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编制人员,由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纳入预算管理与全县公益型事业单位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改革后国有林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因调出、退休、辞职等原因缺编时,由编办、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考、调入等方式补齐;森林管护人员退休、辞职或管护面积增加等原因出现的管护人员不足问题,不再进行人员补充,一律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需费用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一)加强对国有林场改革的组织领导

成立****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林业局、县编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旅游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国有林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改革要求。

(二)强化部门协作配合

国有林场改革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较多。县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抓好改革任务的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改革合力。特别要在国有林场属性定位、机构编制、基础建设、职工保障、债务化解等重大问题上,尽快形成具体一致意见。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争取改革资金,落实改革工作经费,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3)

规范改革操作程序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规范具体程序,细化改革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依法依规操作、民主操作、阳光操作,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职工在改革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切实维护改革稳定

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维护国有林场的社会稳定。改革中,既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又注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国有林场民生问题;既善于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又善于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积极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掌握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风险预警,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5)

严肃工作纪律

在国有林场改革中,要严肃各项工作纪律,保持森林资源权属稳定,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以及乱砍乱伐、滥占林地、无序建设等行为,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相关规定精神,严厉查处国有林场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为国有林场改革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附件:****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

附件***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

长:郝效冬

县委副书记

副组长:张克荣

县政府副县长

员:苗晓青

县政府办主任

杨虎城

县林业局局长

王玺瑞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金满谦

县编办主任

李明福

县财政局局长

王得俭

县人社局局长

苏国锦

县民政局局长

朱仰东

县国土局局长

魏谭雄

县住建局局长

丁武俊

县旅游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杨虎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相应职务的人员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篇2: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本文关键词: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本文简介: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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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

第三条

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

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管理。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五条

场圃应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

场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

第七条

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与管理体制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

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九条

场圃应当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

第十条

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

第十一条

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场圃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场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场圃投资。

场圃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场圃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师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证报告,由场圃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三条

场圃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

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场圃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场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场圃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

第十五条

场圃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场圃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帐,形成林木资本。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

国家或其他所有者出资新增加的林木资产应当增加林木资本;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林木资产损失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减少林木资本。有关林木资产的估价入帐以及林木资本增减变动的具体处理办法,另作规定。

在现有林木未入帐前,场圃可只核算1995年以后的新增的人工林资产,并相应增加林木资本,待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再作调整。

第十六条

育林基金是场圃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于新增林地的投资部分。关于育林基金的扣除和转增林木资本的具体办法,另作规定。

第十八条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

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

第十九条

场圃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管理。

场圃的林业事业费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拨给场圃的营林事业经费,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他林业事业费等。

专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拨给场圃指定其专门用途的款项。专项拨款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

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支出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转增实收资本,形成林木资产的部分,应转增“林木资本”,其余部分冲销林业事业拨款、专项拨款。

基本建设拨款,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基本建设拨款用于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包括造林、中幼林抚育、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用基本建设拨款完成的林木资产应转增林木资本,完成的固定资产应转增实收资本。

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为弥补场圃生产周转的资金不足而拨入或借入的资金。拨入的生产周转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借入的生产周转金属于负债,增加借款。

篇3: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五

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五 本文关键词:林场,苗圃,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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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五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度。

第六十条

场圃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补贴收入+营业

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产品利润+综合利用产品利润+多种经营利润+其他业务利润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综合利用产品及多种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

税金及附加-育林及维简费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主营产品、综合利用产品、多种经营和其他业务的划分,按“国有林场与苗圃产品经营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

第六十一条

场圃的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是指承包者按合同规定实际上交给场圃的收入扣除应分摊的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后的数额。

补贴收入是指经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拨付的定额补贴及其他补贴。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场圃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处理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数、组织群众抚育伐管理费收入、入山养蜂管理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中小学校经费(有拨款补贴的场圃应扣除拨款补贴)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防汛抢救支出、被没收的财产损失、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特产税、资源税、消费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流转税退税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第六十二条

场圃发生的年度亏损,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净利润弥补。

第六十三条

场圃的净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场圃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应按利润总额扣除前项的数额,再扣除所得税的免税额,按其余额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场圃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三、提取公益金。

公益金按照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基数的5%提取,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五、用于场圃营林生产及发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

六、利润较多的场圃应适当上交主管部门一部分,用于调剂弥补所属场圃的亏损和扩大营林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自身的开支。

第十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四条

场圃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场圃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场圃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第六十五条

场圃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汇率,由场圃自行选定。期末(月、季、年)终了,场圃将各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期末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金额与帐面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一章

承包经营

第六十六条

在有利于培育森林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为调动场圃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场圃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第六十七条

对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应在分析承包项目的历年情况和现状,并充分考虑今后发展变化的基础上确定,既要积极先进,又要切实可行。要贯彻国家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基数。

对承包指标,经过执行如有严重不合理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六十八条

承包者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任务,及时足额向场圃缴纳承包费用(如承包收入、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劳动保险费、场圃管理费、职工福利费等)。对能够上交产品(水果)的承包者,也可以用上交产品的形式向场圃上交承包费用。

第六十九条

实行承包后,承包者所需生产资金基本自理,场圃在可能情况下,可以适当借给一部分周转金,但承包者必须按期归还,并要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七十条

为了有利于场圃进行经济核算,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场圃财会人员应该帮助各承包者建帐,进行会计核算,并要求承包者向场部报送有关生产财务收支报表,为场部提供所需的财务指标和其他经济指标。场圃对承包者的帐目要定期进行审计。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场圃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场圃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户银行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场圃财务状况变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场圃总结和评价本身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有: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具体使用哪些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场圃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林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中的林场、苗圃。根据林业事业发展需要,转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国有林场可参照本制度执行。乡村集体林场也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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