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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日期:2021-05-2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本文关键词:商业银行,董事,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本文简介: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本文内容: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

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

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评价,对商业银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

第十五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商业银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商业银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商业银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六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七条

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应当完整、真实、及时地向董事会报告商业银行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董事会及其成员充分了解商业银行运行状况。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决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科学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讨论决策。

第二十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从商业银行长远利益出发,做好商业银行与股东的沟通工作,不得将股东自身利益置于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利益之上。

第二十一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重点关注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如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指标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或近期可能出现偏差时,非执行董事应当支持商业银行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非执行董事应当关注股东与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情况,支持商业银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存款人和中小股东权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商业银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董事履职的监督评价体系和董事履职跟踪记录制度,完善履职档案,制定明确的评价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评价。对于评价年度内任职机构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应当在综合履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评价操作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评价要素的内容,充分列示对每一要素的评价依据。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董事履职情况做出评价,评价要素不得少于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应当充分发挥监事的作用,评价工作可以包括董事自评、董事互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评价结果将董事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三十一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商业银行章程,致使商业银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四章

评价应用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通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董事会应当组织培训,帮助董事提高履职能力。如长期未能有效改进,商业银行应当更换董事。

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进行监督。

商业银行评价制度、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评价结果严重失真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并视情况追究商业银行评价责任。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董事履职评价结果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董事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及时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系统。

篇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本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销售人员,细则,理财产品,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本文简介: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 本文内容:

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

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的营销人员。

第二章

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的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备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

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

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的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第四条

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具备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

第五条

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四章

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介绍本行理财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和权益须知;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对于六十五岁(含)以上客户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时,要再次提示风险。

(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理财产品交易类申请表》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

第七条

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客户首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介绍本行代理基金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揭示书、协议书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对于投资人风险等级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向投资人再次提示风险,并要求再次输入密码确认。

(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

第八条

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以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经济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介绍本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具体要素,尤其要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件,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六)引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相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购买。

第五章

销售人员禁止行为

第九条

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夸大理财产品收益,对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和收益;

(二)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五)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七)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八)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九)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十)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十一)私自销售未经总行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

(十二)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银行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3:商业银行带薪实习报告

商业银行带薪实习报告 本文关键词:商业银行,实习报告

商业银行带薪实习报告 本文简介:大学生带薪实习报告食品科学学院本科生2支部韩小丹一、实习背景:2010年12月,重庆市为推进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自全市高校的11万莘莘学子在接下来的20多天里,奔赴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地区,开展带薪实习。二、实习时间:2011

商业银行带薪实习报告 本文内容:

大学生带薪实习报告

食品科学学院本科生2支部

韩小丹

一、

实习背景:2010年12月,重庆市为推进大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全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自全市高校的11万莘莘学子在接下来的20多天里,奔赴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地区,开展带薪实习。

二、

实习时间:2011年1月13日到2011年1月27日

三、

实习地点: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北碚支行东阳分理处

四、

实习单位介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08年6月,是全国第三家、中西部首家省级农村商业银行。资产规模超过3000亿元,下辖1700多个营业机构,从业人员1.3万余名,是重庆市资产规模最大、存款余额第一、服务网点最多的地方金融机构,也是重庆市最大的涉农贷款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和个人信贷银行。于2010年12月1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成为全国首家上市农商行、首家境外上市地方银行、西部首家上市银行。

五、

实习内容:

1.

时间:1月8日。地点:西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团委办公室

一开始听团委老师黄老师说我们实习的地点是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心里充满了期待,又透着些紧张。在平时的生活中,虽然我对银行并不陌生,但仅仅是办理过一些简单的开户、存取款问题,对银行其他的事务,以及每个事务的工作流程都没有接触过。这次到银行实习,想到能学习到更多知识,能到一个新的环境中去体验生活,就充满了期待,同时又因为我对此完全是外行,担心自己难以胜任。

2.

时间:1月13日。地点: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北碚支行

北碚支行总经理给我们开了动员大会,鼓励我们在未来的20多天里,把自己当成银行真正的员工,认真对待工作,学习到更多技能。之后由本次实习负责人跟我们这一批实习生大致介绍了大堂经理的主要工作是迎送客户、业务咨询、产品推介、收集信息、调解争议、低柜服务、

维持秩序、保持整洁的卫生环境等,并发放了工作事务表和注意事项表,从她那严肃的口吻中我第一次感受到:工作时需要绝对严谨的态度,容不得半点马虎。

3.

时间:1月14日。地点: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北碚支行东阳分理处

今天是正式工作的第一天,我们西南大学的20多个同学被分配到各个分理处,我被分配到东阳分理处。东阳分理处的总负责人带我到了工作地点,一路上,她关切得跟我说了乘车路线,嘱咐我是实习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以跟她提出,她会尽力帮助我解决,让我紧张的心情顿时放松了下来。

到工作地点后,我向东阳分理处的分负责人甘老师做了自我介绍,她也跟我简要介绍了这里大堂经理的主要任务是低柜服务和维持秩序,告诉我对于具体实践时遇到的问题可以问保安师傅。然后,我立刻带上工作牌,进入岗位。

由于一切都是全新的,我紧紧跟在保安师傅后面,看他是如何帮助顾客解决问题的。今天基本的工作是指导顾客填写存款、寄款、挂失及解挂、申请农商行卡的各种表单,我先仔细得看了每一种表单的填写模板,在遇到具体顾客的问题时积极得向保安师傅询问,并做好笔记。对于申请、挂失等事务,需要复印资料,对于每一份资料复印的纸张及要求,我都认真学习,并学习了复印机的操作。

4.

时间:1月15-20日。地点: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北碚支行东阳分理处

在银行工作的这几天,经过认真的学习和不断地实践,我完全可以做好基本工作了。于是就想如何能为顾客提供更多的服务,我发现了很多人对支行里的查询终端机的操作不是很清楚。通过实际操作和询问,我终于搞懂了每一个服务的查询方法,当顾客有查询需求时,我便主动向前,指导他完成查询操作,以节省顾客时间。

我又发现我们的服务台上摆了很多银行的金融服务,如:“电子银行”、“小额信贷”、“捷贷宝”等,我深入了解了这些服务。根据客户需求,主动客观地向有意向的客户推介、营销农商行先进、方便、快捷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方式、方法,为其当好理财参谋

5.

时间:1月21-27日。地点: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北碚支行东阳分理处

年关将近,我的任务也渐渐多了起来。顾客多的时候,我必须维持正常的营业秩序,提醒客户遵守“一米线”,根据柜面客户排队现象,及时进行疏导,减少客户等候时间。

有些老年人对低保、五保的金额发放时间以及金额等不清楚,我都耐心得跟他们讲解了。对于不识字和视力不好的老年人,我就帮他们读出来,告诉他们签字的地方,每天忙得团团转,但是工作很充实。

六、

实习收获和感悟:

1.

通过这次实践活动,我从中体会到真正职业岗位对大学生的实际要求,在实践中找到了自己的不足,为今后的就业打下良好基础。在实习过程中,我感触最大的就是对待工作要严肃认真,不可随意。在农商行工作的第一天,由于工作相对清闲,到下午没人的时候,我便拿出当天的报纸阅读,有顾客来也没注意到,直到顾客过来问我,我才赶忙收起报纸,解答他的问题。下班的时候,负责人甘老师批评了我,说要把自己当成一个正式员工,要遵守工作要求,当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我很羞愧,下决心以后对自己严格要求。我想,我们许多大学生刚进入社会上工作时,很多人都不能适应工作,很大因素是把学校里的随意性带到了工作上,导致工作完成得不尽人意。所以,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注意培养自己的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没有再犯同样的错误。

2.

这次实习让我学会了耐心得解决问题。在实习期间,我遇到过两次顾客纠纷问题,在调解时,我感受到了很大的困难,感觉两个人都不讲理一样,而我还是必须始终保持微笑,尽力解决纠纷。而许多老年顾客由于是弱势群体,很多事情必须我一遍又一遍得重复,甚至手把手得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这对急性子的我是个很大的考验,通过十几天的磨练,我感觉自己的耐心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对待事情也学会了将心比心和相互理解。

3.

这次银行里的实习让我初步接触到了社会,对于我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不无裨益。我们当代大学生对于社会的了解更多的是来源于网络,但网络上的社会和真实社会是不一样的。通过在银行里与不同年龄和职业的人交流,我接触到了真实的社会。很多金钱持有量少的人都缺乏自信,他们对于银行里新鲜的金融业务不敢去涉足,而存款量大的人底气很组,说话的语气中也充满了自信,对银行的金融业务很感兴趣,并乐于体验,很多时候他们在这些新兴的金融业务上得到了更大的收益,于是存款量愈来愈大。这给了我很大感悟,对于新兴的一些金融产品,我要积极得去了解,只有抓住机会,才有可能得到收益。而把这个原则应用在生活的其他方面,就是无论任何时候,都不要封闭自己,只有勇敢得去接触自己不知道的领域和知识,才能扩大自己的眼界,才能做出更正确的决策。

4.

这次带薪实习让我感受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的重要性,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们大学生的学习应该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既要把书读进去,更能把书用出来。在实习之前,我虽然学习了一些金融知识,但真正操作到实际上,很多都有变化,对不同的人和不同的事要分具体情况,具体解决。

5.

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社会竞争的激烈,我要更加努力得学习更多知识。在实习中,我遇到了很多社会上的佼佼者,看到了他们的优秀,从而感受到自己不论是专业知识还是工作能力上都有很大的不足。以后我要未雨绸缪,不待扬鞭自奋蹄。利用学校里的资源,抓紧时间学习更多的知识,用完备的科学文化知识和高水平的实践能力来武装自己,接受社会对我们的考验和挑选。

七、

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很多老年人对与其切身相关的政府保障不清楚,如“低保”、“五保”、“养老保险”的发放金额、领取时间等,建议农商行或政府加强这方面的知识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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