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数据集锦(自己总结) 本文关键词:安全生产,集锦,法律法规,数据
2018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数据集锦(自己总结) 本文简介:《行政处罚法》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2、行政机关7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3、听证: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在听证前7天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等。4、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5、当场收缴的罚款→2日内→交到行政机关→纳到制定银行;《工伤保险条
2018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数据集锦(自己总结) 本文内容:
《行政处罚法》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行政机关7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
3、听证: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在听证前7天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等。
4、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15日内到制定银行缴纳罚款
5、当场收缴的罚款→2日内→交到行政机关→纳到制定银行;
《工伤保险条例》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3-5人专家组成
2、未参加缴费的单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1-3倍;
3、事故发生造成伤害或诊断职业病的→30日申请→社保部门→60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15日决定受理);工伤职工1年内向社保部门申请。
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月平均工资的30%
5、劳动能力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60日(可延长30日)→初次鉴定结论→15日→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人员伤残发生变化的1年内进行复查鉴定
6、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支配的20倍
金:6个月统筹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
《消防法》
1、消防设计去的施工许可7工作日→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备案抽查不低于50%)(验收文件建设单位自行验收,报公安消防机构)
2、人员密集或其他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公安消防机构审查→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特殊消防设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受理后5日→报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30日内评审(专家:高级职称不得低于7人,2/3同意)
《职业病防治法》
1、医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预评价→卫生部门→30日内审查通过;
2、职业病诊断需对工作场所进行调查,安监部门→10日内组织调查;
3、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结果有异议→提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30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决定;
4、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单位存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30日内→裁决(用人单位有争议,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5、职业病危害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项目→竣工验收30日内→申报;
技术、工艺、设备变化→15日内申报;
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化→5日内→申报;
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出与原申报内容变化的→15日内→申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机关→45日审核
2、许可证有效期3年,我发生事故延期3年,提前3个月提交延期申请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后10日内→向受理机关申请(资料不齐,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45日内决定是否颁发(不予发证的10日通知建设单位)→1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2、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3、取得许可证后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许可证1-6个月→暂扣期间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许可证
出租、转让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处10—20万罚款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投入生产前20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初审机关)→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无意见当场受理(资料不合格5日内通知补资料)→45日发证
2、发证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每年1月15日将上一年度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矿井出口距离≥30米;
2、项目竣工后10日内→向受理机关申请(资料不齐,5日内通知建设单位)→45日内决定是否颁发(不予发证的10日通知建设单位)→1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与危化品办理相同)
3、颁发机关每1年向社会公布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所属的不可委托设区的市级进行办理;
2、申请许可证→受理机关(材料不齐,5日内通知补齐)→45日决定是否颁发(不予办法,10日内通知申请人)→10日内颁发
3、变更许可证申请→受理机关→10内受理
4、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延期:需交①安全现状评价②延期前6个月达到安全标准等级的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
5、采矿证到期→15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1、储存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配备2套全封闭防护服;
2、安全设施验收通过后1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料不齐,5日内通知补资料)→45日内决定是否颁发(不予颁发,10日内告知)→10日内颁发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安全评价报告(可替代安全评估报告)→15日内→向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风机登记建档工作→向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的(要备案):重大危险源评估满3年的;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
4、重大危险源电子数据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
5、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记录信息→报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月15日前→报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1月31日前→报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2月15日前→报国建安监总局
6、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核销资料→报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级重大危险源)→每半年→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1、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止的:
①危险化学品及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种植、取土等挖掘施工、挖塘等;
②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及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外缘5米范围内有小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建筑物、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蓄场所、变电站配电站等公共设施;
③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中心线两侧500米抛锚、水下爆破作业等;
④危险化学品专用隧道中心线1000米范围内有采石、采矿、爆破等作业。
2、穿越管线施工作业:
①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铁路、河渠架设、埋设等;
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200,米和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工程挖掘工程等;
以上作业,施工单位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报施工方案)→管道单位→派专人现场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施工单位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工贸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未设置明显标志、未提供合格劳动用品→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5万元以下罚款→预期未改,5-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1-2万元。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发包单位每半年对承包单位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考核一次
2、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生产系统发包的不超过3家
3、承包单位每半年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年一次项目部安全教育考核,编制应急处置方案
4、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5年以上井下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初中文化人员不低于50%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从业人员超过100的食品生产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食品生产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中介服务提供服务
2、离岗6个月以上进行安全教育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每3年1次安全现状评价;
2、安全设施试运行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超过坝顶高度)→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书面报告→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上游式尾坝库堆积1/2或2/3最终设计坝高时→全面勘察→稳定性专项评价;
4、运行到设计最高标高前12个月或不再排尾作业1年内(可延长6个月)→完成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安全条件审查→初步设计完成后→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审查→详细设计开始
2、试生产期不少于30天,不超过1年。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高危行业可行性研究时进行安全与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其他行业进行安全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
2、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20日批准(可延长10日)
3、试运行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防护设施设计前20日→验收方案→书面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验收完成→20日内书面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安全设施设计→30日审查完毕;
2、安全设施和条件验收→申请验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0日内验收完毕
3、未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5-10万元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开工报告批准15日内,安全措施→报所在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工程15日内,资料→报所在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分包专职安全员不少于总数千分之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结果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5日内审查决定→通知建设单位
3、重复使用危化品容器的,检查记录保存2年;
4、《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5日决定是否批准
5、从事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颁发;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颁发。
6、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企业购买→持本单位合法用途说明;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购买→申请县公安机关→3日内决定颁发购买许可证
7、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保存期限≥1年
8、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单位→5日内将品种、流向、数量等→备案县公安机关;
9、申请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托运人→申请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县公安机关→7日内决定→颁发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10、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备案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初审20日内→初审意见→报省级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45日内审查→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工商管理局
2、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30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备案工商管理局
3、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20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备案工商管理局;
4、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达地县公安机关→3日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到目的地后3日内→收货人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销;
5、申请举办烟花爆竹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晚会→主办单位申请→公安机关→20日内受理→核发《烟火燃放许可证》
6、处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5000-2万元罚款;携带、托运、夹带200-1000元罚款;非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的,100-500元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购买、运输、爆破单位申请许可证→公安机关
2、生产企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45日内受理→
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工商登记后3日内→县公安机关备案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销售企业→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30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使用单位购买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县公安机关→5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
6、销售企业→买卖成交3日内,销售品种、数量、购买单位→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机关备案;
7、购买企业→买卖成交3日内,购买品种、数量、销售单位→县公安机关;
8、进出口单位→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申请→运达地县公安机关→3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收货后签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10、爆破作业人员由市级公安机关考核
11、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申请市级公安机关→20日内审查→
批准。爆破作业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安全评估出具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爆破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警戒
12、过期失效的→
销毁→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机关销毁
《特种设备安全法》
1、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申请→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30日内决定许可;
2、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与规范不一致时,可能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申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服务机构评审→评审结果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使用、修理的施工单位→
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后30日内→相关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
4、进口特种设备→
进口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前告知义务
5、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箭头办理使用登记
6、使用单位每月至少1次(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检验合格有效期满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7、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1次会议;
8、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每15日1次清洗、润滑、调整、检查等;
9、伪造许可证的→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违反条例规定的→撤销许可证,3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10-50万元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决定》
1、罚款:漏报:40%-60%;迟报:60%-80%;伪造事故现场等拒绝调查:80%-90%;擅离职守:80%-100%;不立即抢救:100%;谎报瞒报:100%
2、一般事故——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30%,个人投资人2-5万;较大事故——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40%,个人投资人5-10万;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60%,个人投资人10-15;特重大事故——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80%,个人投资人15-20万。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降级、撤职;负责安全行政审批的部门人员——撤职、开除公职;中小学从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劳动的——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校长撤职;直接组织者开除公职。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召开1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较大涉嫌事故范围:①涉嫌10人以上的事故;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2、较大涉嫌事故—事故核实后2日内报上级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日内事故核实,2日内报上级
3、电话快报的时间1小时;
4、事故续报:较大涉嫌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一次续报:重大、特重大事故每日至少2次续报。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得从事生产,违反规定的,1-5被罚款,构成犯罪的,2日内→提请县人民政府关闭→报上级人民政府→7日内作出决定
2、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停止生产,罚50-200万,企业负责人3-15万元
3、3个月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煤矿→提请人民政府关闭→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
4、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恢复生产申请→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60日内验收完毕→验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有关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同意→报请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5、处罚: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教育或特种作业无证上岗,10-50万元;1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井下人员未进行教育或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提请关闭;1周内发现主要负责人未带班下井,3-15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企业(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6个月内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初次培训48学时,再培训16学时;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32学时,再培训12学时;
2、其他人员岗前培训72学时,年度在教育20学时;
3、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等24学时;
4、安全教育未落实或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限期改正,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顿,5-10万元罚款,直接主要负责人1-2万元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取得职高、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同意免相关培训→发证机关60日内组织考试;
2、特种作业证件期满60天内申请复审;
3、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参加实操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处罚:涂改伪造证件——1000-5000罚款;转借、转让、冒用证件——2000-1万元罚款;操作证记录虚假信息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矿山新招入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入的为先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实习期4个月,师带徒2个月→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2、考核部门→10日内颁发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届满30天申请延期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1、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合并培训,初次培训64学时,年度复训24学时;
2、持证信息发生变化→20日内申请→考核发证部门→20日内通报持证人服务的煤矿企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
3、考核发证部门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发放情况→当地媒体网站公布;
4、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2起一般事故→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复训;
5、发生重、特重大事故且负有主责的煤矿→撤销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且终生不得再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5%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申请人→申请聘请单位→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受理决定(书面凭证返给申请人)→
20日内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监总局→20日内复审→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4、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督总局认可,可以直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督总局→20日内复审→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5、注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30天前申请延期,继续教育时间≥48学时
6、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的→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3万元以下罚款;
7、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3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1、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
2、乙级资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3、申请甲级资质条件(每年6月份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申请):①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400万以上;②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③有2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评价师的30%
4、申请甲级资质条件(每年6月份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①固定资产200万以上;②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评价师的30%;
5、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增加业务范围,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6、证书期满需延期的,期满3个月申请。
7、甲级评价机构评价的建设项目:①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②生产剧毒化学品的;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高毒作业场所,红色区域警戒线;有毒作业场所,黄色区域警戒线;
2、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提交:①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材料;③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记录→备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
4、高度作业从业单位→每月1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1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年1次应急预案评估
2、综合应急预案: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
专项应急预案: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
现场处置方案: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设施
3、综合应急预案: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
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
现场处置方案: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
4、应急预案评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其他单位进行论证
5、应急预案公布之日→20日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①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应急预案→国务院主要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抄送国家安监总局
②中央企业(上市公司)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③前款规定以外的高危行业应急预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未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产停业整顿,5-10万罚款,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1-2万;
7、未开展风险评估、未组织评审或论证、未进行备案、事故风险未告知周边单位、人员、未开展评估、未进行修订、未落实应急物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1-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