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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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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 本文简介: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合同编号:CRG/KF--B(2015)123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用气方(全称):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供气方(全称):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为了明确供用气方双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

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 本文内容:

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

合同编号:CRG/KF--B(2015)123

工业用户供用气合同

用气方(全称):

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供气方(全称):

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为了明确供用气方双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定义

(一)计量单位:指在温度为20℃、压力为101.325

KPa条件时充满1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的单位,本合同以“立方米”或“m3”表示。

(二)天然气调峰:指因受天然气管网供气能力或安全性能方面的限制、或因本合同下上游气源供应商供气的减少,导致供气方无法向包括用气方在内的所有天然气终端用户交付已核定的天然气交付量时,供气方针对全部或部分天然气用户实施的减少或中断天然气交付量的活动。

(三)月度计划用气量:指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经供气方核准用气方提取的月度天然气数量。

(四)年度合同用气量:指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的经供气方核准用气方提取的年度天然气数量。

第二条

用气概况

(一)用气地址:高新区竹园路288号

(二)用气性质:工业食堂

(三)用气种类:管道天然气

(四)交付压力:以供气方确认的调压器的出口压力为准,具体为

3

KPa

(五)用气设备名称:详见工商企业用户用气申请表规格:

型号:

用气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气规模及燃气工程施工设计图之设计要求,安装用气设备。否则,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六)用气规模:

每小时最大流量:

每小时最小流量:

年度合同用气量和月度计划用气量:见附件一。

(七)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具体以上游交付气质标准为准。

第三条

价格

(一)天然气价格根据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的价格确定,按3.949元/m3(含税价)执行。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天然气政策调整供气价格,供气方有权依据相关政策及其精神,对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价格作相应调整,用气方应接受调价。

(二)调峰、补充气源

供气方的上游供应商供气发生事故、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并发布停气通知后,供气方应尽合理努力用调峰、补充气源替代中断的天然气。因供气方的上游供应商限量或减少供气时,用气方无条件同意供气方酌情采取减少或中断天然气供应的措施,供气方应尽合理努力用调峰、补充气源替代中断的天然气。

调峰、补充气源结算价格按附件二《应急调峰、补充气源价格结算办法》进行结算。

第四条

用气计划

(一)用气计划提交

1、年度计划:用气方应在每年的十月十五日之前向供气方提交下一年度每个公历月天然气计划用气量的书面申请。供气方有权根据上游气源供应商供气情况核定批准用气方年度合同用气量。

2、月度计划:用气方应在每月的十五日之前在供气方核定的年度合同用气量的范围内提交下一个月的具体用气计划。首次用气月度的具体用气计划应由用气方在实际用气前10日报予供气方。

3、日计划:用气方应提前24小时在提交的每月具体用气计划范围内提交下一日的具体用气计划。

4、如果用气方未按本条规定及时提交上述用气计划,视作放弃该年、月、日的用气,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如供气方未按本条约定中断供气,且用气方实际使用天然气的,用气方应支付实际使用的气费。

(二)供气方根据其核定用气方的天然气用气量向用气方交付天然气。用气方应按照供气方核定的天然气用气量提取天然气,不得超过供气方核定的用气量提取。

(三)任何一个年度,如果用气方提取的天然气量小于本合同附件中供气方核定的天然气用气量的90%,则视为用气方违约。用气方除应支付实际使用的天然气的费用外,还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天然气交付点和燃气设施维护管理

(一)

天然气交付点:用气方建筑红线。

供气方交付的天然气的所有权、天然气灭失或损害风险、有关天然气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均在交付点转移至用气方,并由用气方接受和承担。

(二)

燃气设施维护管理

1、供用气双方以天然气交付点作为各自燃气设施维护管理分界点(以下简称“分界点”)。

2、分界点之后(顺天然气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用气方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费用由用气方承担,用气方可委托供气方有偿进行维护管理,具体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确定;用气方应对其维护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施的运行后果负责。分界点(含)之前(逆天然气气流方向)的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用气方应当予以配合。

3、用气方应尽最大努力维护分界点之后的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运行,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通知供气方。

4、供气方有权对分界点之后的燃气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但并不承担分界点后的用气方燃气设施安全问题的任何责任或风险。如分界点后的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燃气设施损害或人身安全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第六条

计量

(一)计量

1、供用气双方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进行计量。自燃气计量装置安装完工之日起,用气方不得对燃气计量装置擅自进行拆装或更换,否则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2、天然气交付量以经修正后的数据为准(修正参数包括温度、压力等,按照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

如用气方未安装修正仪器或修正仪器不能正常工作造成数据错误,则应以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未经修正的读数为基准,并对该读数进行修正,以经过修正后所得的数据确定实际交付量,具体修正系数详见下表:

流量计规格、数量

供气压力

修正仪

系数

工业食堂

G16*1

3KPa

/

1.07

/

/

/

/

/

3、燃气计量装置的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

自燃气计量装置投入使用之日起,用气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定期检定和更换。为确保计量器具的精度,燃气计量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检定,具体检定日期由供气方确定,并由供气方报送具备法定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用气方应无条件配合用供气方执行该定期检定。因该定期检定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检定费、差旅费、定期检定涉及的维修费等)由供气、用气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用气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燃气计量装置发生故障的,用气方应当及时通知供气方并委托供气方进行维修。燃气计量装置的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费、检定费、维修费和更换燃气计量装置费用等)由用气方承担。用气方不履行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义务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用气方使用IC卡智能计量装置的,IC卡显示器读数与基表读数不一致时,应以基表读数为基准,按照本条第一款第2项的约定进行温度、压力修正,并以修正后的读数作为结算依据。

4、燃气计量装置的临时检定:

任何一方如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性有疑义,可临时委托法定机构检定,若计量装置检定结果在法定误差范围以外,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若计量装置检定结果在法定误差范围以内,检定费用由提出异议一方承担。申请检定期间,用气方仍应按期交纳应交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结算。

经检定,若检定结果在法定误差范围以外,视为燃气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故障期间天然气的计量按照本款第5项的约定执行。

5、燃气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期间,燃气用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故障期间燃气用量=故障期天数×故障发生前四个月日平均用气量

如故障发生前实际供气时间不足四个月的,按照实际供气天数日平均用气量计算。

6、燃气计量装置最小设计量程

(1)如用气方每小时的用气量达不到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小设计量程,则用气方每小时的实际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小设计量程为基准,依据本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进行修正后,计算确定用气方每小时的实际用气量。

(2)如用气方每天的日用气量达不到燃气计量装置设计的最小日用气量的,则用气方当日实际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设计的最小日用气量为基准,依据本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进行修正后,计算确定用气方当日的实际用气量。“燃气计量装置设计的最小日用气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燃气计量装置设计的最小日用气量=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小设计量程×24小时

(3)如用气方月度用气量达不到燃气计量装置设计的最小月用气量的,则用气方当月实际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设计的最小月用气量为基准,依据本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进行修正后,计算确定用气方当月的实际用气量。“燃气计量装置设计的最小月用气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燃气计量装置设计的最小月用气量=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小设计量程×24小时×当月天数

(4)如用气方每小时的用气量超过燃气计量装置的最大设计量程的,则用气方应对其燃气设备进行改造,增加设计流量。否则,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二)抄表

1、采用抄表方式的,供用气双方应指定人员负责抄表和确认。所抄读数由双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并依据该读数核算气费。在抄表单上签字的双方人员视为供用气双方所指定人员并得到供用气双方授权。

2、在约定的抄表时间,因用气方原因造成供气方不能入户抄表的,在供气方抄表员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用气方复抄时间后,仍无法入户抄表的,供气方有权要求用气方按照前四个月(不足四个月的,按照实际供气天数计算)的月平均用气量计量。因用气方原因导致供气方两次未能入户抄表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供气方对用气方的告知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电视、网络、纸质、电话、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在采用上述告知方式告知后,视为供气方已完成对用气方的告知义务。

3、用气方如对抄表数如有异议并拒绝在抄表单上签字确认的,应于抄表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气方申请复核。供气方收到复核申请后,在七日内和用气方共同对燃气计量表的读数进行复核并确认。申请复核期间,用气方仍应按期交纳气费,复核结果确认后,补交或退还气费。

用气方对供气方抄表读数既不签字确认又未提出异议,用气方应按照供气方所抄读数交纳气费。

第七条

气费结算

(一)气费结算周期

用气方须为供气方抄表人员提供方便,每日用量小于1万标准立方米每月抄表结算次数为

1次;每日用量大于等于1万标准立方米且小于2万标准立方米每月抄表结算次数为2次;每日用量大于等于2万标准立方米每月抄表结算次数为3次。

(二)气费结算方式

1、预付款:

(1)为保障用气方持续稳定地用气,经供气方与用气方双方协商一致,由用气方向供气方交纳用气预付款14500.00元,支付方式为转账或现金。

(2)用气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供气方交纳首期预付款;之后每月双方确认抄表数据后,以预付款据实结算气费,同时用气方补足下个月的用气预付款。用气方逾期交纳预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预付款的千分之三向供气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足额补交预付款;用气方逾期10日仍未交纳预付款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无需提前通知。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气方实际月用气量连续三个月用气量金额超过用气预付款,供气方有权相应地提高预付款交纳额度。用气方应根据供气方要求补足用气预付款,否则,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直至用气方补足余额。

(4)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如果双方在结清气费违约补偿、滞纳金、赔偿金等费用后预付款还有剩余,供气方承诺在合同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余额退给用气方,利息不计。

2、交纳方式:

供气方必须定期到用气方进行抄表结算,用气方在抄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供气方营业网点以现金或通过银行托收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如用气方未按照上述约定交纳气费的,供气方有权向用气方提交书面催款通知,要求用气方在3日内支付欠款和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支付违约金。若用气方在收到供气方催款通知后3天内仍未支付欠款和违约金,供气方可以采取必要的(包括减少或中断天然气供应)所有措施,且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均由用气方承担。在供气方采取上述措施期间,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3、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支付至供气方如下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

号:32201988636050747993

第八条

增容与变更用气

(一)未经供气方同意,用气方不得擅自变更燃气工程施工设计图之内容,不得添装、改装、更换、变动该等燃气设施。否则,用气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用气方需要增加用气设施,或安装耗气量大的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供气稳定的燃烧器具,或变更天然气用途,应向供气方申请。经供气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报批、验收等有关手续,由有资质单位负责安装。若用气方擅自安装,供气方有权要求用气方整改甚至中断供气,由此发生的事故及责任均由用气方自行承担。

(二)用气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燃气设施所依附的建筑物转让给第三方,或发生兼并、分立、转包、转让、出租等事宜而涉及天然气用气主体变更的,应当在该等事宜发生后3日内结清应付气费,并按供气方规定办理用气主体变更,督促第三方重新签订本供用气合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用气主体变更手续的,用气方对实际用气主体应付气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三)用气方若停止用气,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办理停止用气手续后,需重新使用的,应向供气方重新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天然气。

2、监督用气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用气性质和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变更用气性质和超范围用气。

3、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正确方式安全用气。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用气方改善、更换用气设施。用气方未按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4、用气方用气设施发生故障、违章占压燃气管道或者用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影响公共安全,或者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损害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5、供气方应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6、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交纳气费,供气方有权对用气方进行催告,并收取违约金,用气方在催告后3日内仍不交纳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但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7、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通告用气方,并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告用气方。供气方对用气方的通告方式适用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方式。

8、供气方因接受政府部门指令,或实行天然气调峰,或出现上游气源供应商供气情况变化,或第三方破坏,或不可抗力及其他非供气方能控制的原因,有权对用气方的供气采取减压、减供、停气或限气等措施。

9、宣传安全使用天然气常识,解答用气方有关咨询。

(二)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用气方应当了解、掌握安全用气知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用气义务,遵守用气操作规则,正确使用天然气。

2、用气方在其负责维护管理的燃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出现安全隐患时,可以委托供气方提供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养护维修和更换燃气设施的服务,但须承担相关费用。

3、协助、配合供气方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和抄表等。

4、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质量供应天然气,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预付款、气费及其它费用。

5、用气方应使用合格的用气设施,并按期更换。用气方在安装使用用气设备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由有资质单位负责安装,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验收。

6、用气方安装的用气设备有影响片区供气稳定的,应提前通知供气方,按规定程序办理,如擅自安装,供气方有权要求用气方整改甚至中断供气,待用气方整改完成后再行恢复供气。

7、用气方确认已仔细阅读用户手册及《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等有关安全宣传资料,并遵照执行。用气方承诺不改动或损坏供气设施,不擅自变动燃气计量装置,不将装有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厂房改作卧室、卫生间和密闭空间,不在安全规范禁止的范围内使用其他燃料。

8、用气方应指定专门人员对所维护管理范围内的燃气管道、燃气器具、用气设备及其他设施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一联

供气人留存

(一)用气方逾期未交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应按每日逾期未交纳气费的千分之三向供气方支付违约金,经供气方催告后逾期3日仍不交纳的,供气方可以中断供气。

(二)经供气方检查用气方燃气设施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并认为该安全隐患可能影响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供气方有权暂停供气,直至该安全隐患消除。

(三)任一年度,若用气方提取的天然气量小于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用气量的90%,用气方应向供气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违约金=(年度合同用气量×90%—实际用气量)×天然气价格

(四)用气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不合格计量装置、拒绝供气方入户抄表或安全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气方承担。用气方违规用气拒不改正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五)用气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引发的事故与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给供气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由于供气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致用气方损失的,供气方应根据双方认可的法定检定部门检定确定的用气方财产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供气方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燃气设施抢修和抢险,国家政策限气,天然气调峰,上游气源供气商停供、短缺或气质突变,第三方破坏,或不可预见的罢工及其他供气方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其他情形,造成供气数量不足、质量以及压力等指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七)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受损失方所受到的实际直接损失。该等实际损失应该是本合同签署时可预见的或应当预见的,并且是另一方已尽最大努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采用了一切合理必要措施后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可能遭受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其他可期待利益或对第三方的赔偿等)。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供气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

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需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请求,均应以书面形式并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递、或挂号邮寄、或公认的特快专递服务等方式,进行送达。合同双方的通知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本合同尾部签署页。

第十三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

2016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如合同用气性质为工业食堂,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延期一年,以此类推。任何一方若有异议,须在合同到期前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通过协商后再行签订新的供用气合同。

(二)本合同经供用气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一:天然气计划用气量申请表

附件二:应急调峰、补充气源价格结算办法

附件三: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

第十五条

特别声明

(一)本合同签订时,用气方已知悉本合同项下天然气管网供气能力及管网安全性能等方面的局限性,也已知悉并能够预料本合同项下天然气之上游供应商可能会采取减少供气等措施,因此而导致供气方无法按照已核定的包括用气方在内的所有天然气终端用户的天然气用气量交付天然气时,用气方无条件同意供气方酌情采取减少或中断天然气交付量的措施,即用气方自愿并无条件参与供气方所实施的城市天然气供应的调峰活动。

(二)用气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详细阅读、审查、研究了本合同各项条款之内容,供气方也已经按照用气方的要求对本合同之每一条款(特别是有关免除或限制供气方责任的条款)向用气方予以了充分说明,用气方完全理解、领会本合同所有条款的真实含义。

用气方也已充分注意到本合同中有关免除供气方责任的条款,用气方确认并承诺同意该等条款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等情形。

(三)本合同所有条款所表达的内容为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法定可撤销之情形。

以下无正文。

供气方(盖章):

用气方(盖章):

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所: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附件一:

2015年天然气计划用气量申请表

用气方名称: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月份

用气方申请的

计划天然气用气量

(万立方米)

供气方核定批准的

天然气用气量

(万立方米)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合同量(万立方米)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

附件二

应急调峰、补充气源价格结算办法

一.

目的

为了规范调峰、补充气源价格的结算,更好地服务用户。

二.

价格制定原则

公司以成本价格和用户结算,实现用户利益最大化。

三.

应急调峰、补充气源种类

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从上游争取到的计划外的天然气。

四.价格的组成

(一)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价格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气源的采购价格(包括运费)、生产用电费、热水锅炉燃料费。

(二)从上游争取到的计划外的天然气价格=天然气销售平均价格+供应方与我方结算的超出计划内天然气价格的差价部分。

五.结算办法

以月为结算周期。当月生产的补充气源的总量所产生的总差价除以当月区内所有工商用户的用气总量为每标准立方米的差价。用户所需补的总差价=每标准立方米的差价×该用户当月的用气总量。假设:调峰、补充气源的价格为7.03元/标准立方米。

当月生产补气气源总量为100万标准立方米。

当月工商用户用气总量为1000万标准立方米。

当月工商用户天然气销售平均价格3.949元/标准立方米。

某用户当月用气量为10万标准立方米。

则:每标准立方米差价=(7.03-3.949)×100/1000=0.3081元/标准立方米。

该用户需补差价=10×0.3081=3.081万元。

附件三:

管道燃气安全使用须知

尊敬的用户:

首先,感谢贵司使用我司提供的管道燃气。

燃气是一种清洁、便利的绿色能源,但也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如果没有正确使用或使用不当,容易引发燃气事故,直接危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您安全方便地使用管道燃气,请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管道燃气之前,请仔细阅读我司提供的《燃气用户使用手册》,熟悉管道燃气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使用管道燃气时,应注意通风换气,且人不得远离,做到“人离火灭”,以防引发意外情况,甚至造成事故。

3、我司提供的管道燃气是经过加臭处理的,发生泄漏时有较浓的气味。如果您发现用气场所出现异味时,请迅速打开窗户、检查气阀是否关闭,如发现管道有泄漏,请您到户外通风良好处拨打燃气服务热线。务必注意:此时,千万不能在户内打电话、开启或关闭电器设备、吸烟等。

在室外闻到可疑气体时,请及时到通风良好处拨打电话报警或拨打我司服务热线,拨打手机时应尽量远离气味较浓的地方,也不要在气味较浓的地方使用明火火源。

4、当遇意外停气时,必须及时关闭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正常时方可使用;离家外出、睡觉前,必须检查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是否关好,做到人离阀关;长期外出时,必须关闭入户总阀。

5、严禁在安装燃气设施的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等杂物,严禁住人及使用其它明火设施,如取暖器、瓶装液化气等。

6、必须购置正规厂家生产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购置的产品质量、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天然气灶具的使用年限为八年,液化气和天然气热水器的使用年限为八年,燃气表的使用年限为八年。为了您和您的家人安全,到期必须更换。

7、连接燃器具的连接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胶管或不锈钢金属波纹管,燃气专用胶管每12个月至少更换一次,连接管两端应用管卡固定、防止脱落,胶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应严格按生产厂家的要求使用和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劣质胶管,不得穿墙、穿地使用,应定期检查,发现老化、龟裂、鼠虫齿咬痕迹,立即更换。

8、嵌入式炉具的柜门下方必须开设有效通风口,同时建议使用保护胶管的套管(套管为金属性管或带增强金属网或纤维网软管)以防鼠患;如果旋塞阀安装在地柜里,建议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或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用户若需购买无安全切断阀的报警器,可以直接到厂家或商场购买;若需安装有安全切断阀的报警器,必须到燃气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销售燃气报警器的经销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经当地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经销。安装有安全切断阀的报警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检漏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用户须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同和验收单一式三份,燃气司留存一份存档。

9、不宜在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如需安装,仅限于平衡式热水器,并安装排风扇和百叶门。

10、用户若需要安装热水器、壁挂炉,必须到燃气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动燃气设施。负责热水器、壁挂炉销售安装的经销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检漏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用户须与经销商签订合同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同和验收单一式三份,我司留存一份存档。

11、注意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不要擅自拆除、改装、移动、包装燃气设施,不要在燃气管道上搭挂重物、拴锁自行车、摩托车等物品,或做接地线使用。对于私自移改或损坏燃气设施的,我司有权暂停供气,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其责任。如因装修或其他原因确需改动燃气管道的,请致电我司客户服务电话,由我司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改装。

12、为了安全,请购买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且所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经过质检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燃气器具维修时,应由具备专业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13、教育儿童不要玩火及乱拧燃具或者燃气设施开关,更不得让儿童单独操作使用管道天然气;避免在用气场所让不能控制行为能力的人使用管道天然气。

14、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属严重违法行为且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5、应积极协助和配合我司对户内外燃气设施的检查、维护、抢修等工作。

16、维护城市燃气管网安全,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当发现损坏管网行为和管网漏气时,请拨打我司服务电话。

17、遵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的管道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公告: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修建建筑物;(2)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3)种植乔木;(4)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5)在管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6)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公共阀门;(7)擅自从事爆破作业;(8)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12-6824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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