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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装修合同 本文简介:售楼部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BRFK—HT—004发包方:张家口博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张家口艺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7年01月01日发包方:张家口博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张家口艺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顺利完成甲方售楼部装修工程,早日投入
售楼部装修合同 本文内容:
售楼部装修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BRFK—HT—004
发包方:
张家口博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张家口艺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7年01月01日
发包方:张家口博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张家口艺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顺利完成甲方售楼部装修工程,早日投入使用,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资料、验收、维修等事项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接待中心装修工程;
1.2
施工地点:
博锐枫景接待中心;
1.3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
施工图纸、工程预算报价表、工程决算报价审核表
1.4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1.5
质量标准与保修期:
质量标准:
合格
保修期:竣工验收之日起采暖为两个采暖期、其它均为两年;
1.6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7.01.01竣工日期
2017.3.8
总施工日历天数:
67
天;
1.6合同价款:总价款估算:小写:
350000
元人民币(含税价);大写:
叁拾伍万
元人民币(含税价);
说明:本工程造价最终根据甲方售楼部装修实际发生工程量、乙方工程决算报价表、市场询价、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结算,并经甲乙双方确认;施工过程中的增减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确认后进行增减项目的费用结算。
1.7
支付方式:乙方按工程进度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以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
1.8
工程款支付:
第一次:水暖电改造完毕、地面铺装开始、隔墙施工完毕、主要材料进场,即2017年1月2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即人民币:小写:
150000
元,大写:
壹拾伍万
元整;
第二次:工程完工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85
%即人民币:小写:
147500
元,大写:
壹拾肆万柒仟伍佰
元整;
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书经甲方审核双方签字确认结算完毕,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工程总价款(包括增减项目费用结算)的
95
%;
第四次:工程总价款
5
%的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
第二条
施工图纸
乙方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一式
陆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叁
份(详见: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及效果图),施工图及效果图设计不另行收取费用。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
开工前_3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现场创造条件;
3.2
协助乙方办理进场施工所需有关手续,涉及到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3甲方对施工积极配合,保证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3.4甲方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涉及到接水接电及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3.5甲方负责协助协调乙方与邻里之间、物业管理处之间的关系;
3.6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3.7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负责材料进场验收、过程验收、竣工验收;
3.8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施工所用的甲供材料;
3.9甲方指派
杜志华
为现场监督代表;
3.10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图纸、停止施工或增减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停止施工或增减项目的原因、工程部位、时间、材料、做法等;
3.11按时参加乙方提前两天通知甲方现场代表到现场进行验收的隐蔽项目,甲方现场代表未按时进行隐蔽项目验收,对乙方自行验收的结果,甲方应予以认可。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据实进行现场测量,进行装修施工图设计和效果图设计,并给甲方提供
叁
套施工图和效果图,经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4.2
指派
黄峥
为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负责本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3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范、防火安全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确保安全生产,保证按期完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一切安全质量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4.4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严格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或说明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施工记录;
4.5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必须为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杜绝使用在本工程上;
4.6
保护好原场所室内的设施,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4.7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4.8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成品进行保护;
4.9
乙方应按时缴纳水费和电费;
4.10
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指导;
4.11
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含竣工图),确保原始管理资料和技术资料齐全准确;
4.12
工程完工后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4.13
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负责保修期的修缮工作;
4.14乙方对甲方的变更要求,要及时向甲方书面提交针对变更所采取的措施,以及造成的工期延误、材料耗损、增减造价等的清单;甲方收到书面清单报告后
7
天内经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审核后给予回复;
4.15
隐蔽项目验收乙方需提前两天通知甲方现场代表到现场进行验收,甲方现场代表未按时进行验收,乙方自检后如实填写隐蔽验收记录。
第五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办理变更单签字盖章确认,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六条
材料、设备的提供
6.1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如因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造成工程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验收后应负责妥善保管;
6.2
由乙方自购的材料、设备(详见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检验;如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已经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损失由甲方负责,工期相应顺延:
(1)
不可抗力;
(2)
因甲方原因变更设计、增加施工项目;
(3)
因甲方原因逾期验收;
(4)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
不能按期提供甲供材料、设备;
(6)
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
(7)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
7.2
以下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损失由乙方负责,工期不顺延:
(1)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
(3)乙方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范造成人员伤害及安全事故;
(4)乙方施工造成甲方物品损坏,乙方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5)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6)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
7.3
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所受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7.4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7.5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7.6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2‰
元违约金;
7.7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2‰
元违约金。
7.8
工程完工乙方自检合格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否则视为甲方通过竣工验收。
第八条
附则
8.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8.3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项目所在
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
当地管辖区
人民法院起诉;
8.4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
肆
份,乙方
贰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竣工图、价格确认单、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6
其它约定事项:
无
。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以上无正文)
甲方:张家口博锐房地产开发
乙方:张家口艺煊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
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东兴大街46号佳境
30号1号楼8层806号
天城小区21号楼1层19号
邮政编码:075000
邮政编码:075000
电
话:0313--2026006
电
话:13633393337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开户银行:
建行张家口红旗楼支行
公司张家口五一路支行
银行帐号:13001673368050504825
银行帐号:13001675309050504060
签订日期:2017年01月01日
签订日期:2017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