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 本文关键词:复学,辍学,义务教育阶段,制度,生劝返
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 本文简介: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动员辍学生返校就读,提高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特制定本制度。一、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后经组织动员后仍不上学的,或因其他原因失学一
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 本文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动员辍学生返校就读,提高巩固率,降低辍学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失学后经组织动员后仍不上学的,或因其他原因失学一个月以上的,认定为辍学生。
二、劝返复学工作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统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学校、村(居)委会以及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三、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劝返复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劝返复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对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县域内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孤儿和流浪人员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掌握和了解本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劝返复学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依法组织辖区内辍学生劝返复学。对经乡(镇)政府组织劝返两次仍不复学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达《敦返复学通知书》,依法敦促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子女入学。
六、学校对学生入学情况进行清理,建立辍学生台账并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师对辍学生进行家访动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劝返动员辍学生复学。辍学生经劝返复学后,学校应在辍学生台帐中及时消帐,完善相关复学手续。
七、因劝返工作不力,辍学率超过省颁布的控制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