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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农村

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180号)及市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46号),结合省市会议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

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180号)及市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46号),结合省市会议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集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对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参保范围。具有我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

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政府补贴构成,暂实行县级统筹管理。

第五条

个人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缴费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连续缴费,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再给予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但累计缴费应不少于15年。

第七条

政府补贴。中央财政负责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农村重度残疾人的认证,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字〔〕171号)执行。缴费补贴及代缴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县按1:1比例分担。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个人账户。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及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依据省人社厅年度定期公布的计息标准,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并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新农保要求做实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做它用。

第十条

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各类补助及利息)除以139。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继承,由新农保经办机构足额退还其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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