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考勤,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1、公司员工考勤是公司进行正常工作秩序及制度的基础,是支付工资、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2、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二、范围公司除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特批人员外,其它员工均需在考勤之列。特批人员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1、公司员工考勤是公司进行正常工作秩序及制度的基础,是支付工资、员工考核的重要依据。
2、为促进公司规范化建设,维护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范围公司除总经理、财务总监和总经理特批人员外,其它员工均需在考勤之列。特批人员由个人申请,总经理批准
三、考勤方法
1、公司考勤采用打卡考勤和考勤表登记相结合两种方式。
1)、业务员在公司上班的,每天早上要进行一次打卡。并用“工作日志”作为考勤依据。
2)、发货司机均实行每天早上上班和下午下班两次打卡,其他时间由销售内勤采用考勤表登记。
3)、计件员工每天早上和中午上班要进行两次打卡考勤,车间主任采用考勤表登记每日的出勤情况。
4)、管理人员、记时员工一天四次打卡考勤,分上午上、下班和下午上、下班各两次。
2、1.4款人员加班的,同时要在加班前、后进行打卡。
3、上班期间停电,各部门要根据每个记时员工、管理人员等的工作情况由主管安排是否放假,并在当天统计停电期间员工的上班情况,在隔天把统计结果交到考勤管理员手中。停电后宣布放假的部门,一律按放假处理,需要工作的要安排好每人的相应工作。计件员工由车间主任登记在考勤表上。
4、对于新进员工,先采用考勤表登记的方式,以三天为一个试用期限,暂不发放考勤卡。试用期过后,各部门主管将新进员工的考勤证明送往办公室,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注:新进员工如在三天内试用不合格或自动离职,本公司则不予以结算工资。
四、考勤时间
1、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每天工作8小时。其他调整以办公室通知为准。
2、公司作息时间规定如下:(具体时分以考勤钟的时间为依据)
a
夏令时作息时间b
冬令时作息时间
上午:7:00-11:00
上午:7:30-11:00
下午:13:30-17:30
下午:12:30-17:00
晚上:18:30-21:30
晚上:18:00-21:00
夏令时作息时间或冬令时作息时间起讫期间或临时时间调整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考勤管理1、迟到
1)、员工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前打卡视为迟到。
2)、迟到超过1小时(含),视旷工半天处理。
3)、因工作需要加班到22:00以后的可于次日推迟上班,并经主管同意后不作迟到处理,但主管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到办公室。
2、旷工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或擅自离岗者
2)、口头请假事后一个工作日内不补假者;
3)、假期已满,逾期未归者;4)、无故未刷卡而事后又未提供补勤证明者。如上班打卡,下班未打卡的;或上班未打卡,下班打卡的。
5)、因缺活,个别计件员工经车间主任同意放假的,直接由车间登记为放假,不作旷工。
3、早退
1)、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前擅自离厂视为早退。
2)、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计算
3)、当天迟到又早退按双倍标准处罚。
4)、对于因全公司停电导致需要提前下班的,计件员工由车间主任在考勤表上登记,记时员工由所在部门主管统一登记,管理人员由部门领导登记(参照三3款)。
5)、计件员工在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后,经车间主任同意可以提前下班,不作早退。
4、病事假
1)、员工请病事假时,应提前填写《请假单》,如有需要应在主管安排下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临时口头请假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逾期不予办理。(当事人未补办按照旷工处理,口头请假不能作为依据)
2)、员工因病不能上班,根据假期需经相应领导批准。
3)、员工因事请假,其主管领导需考虑是否影响生产或工作任务情况作出批假意见。
4)、《请假单》要在办公室备案,并作为销假依据。
5)、计件员工临时放假的不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车间主任直接登记在考勤表。
5、工伤假
员工因执行工务而致伤害或疾病,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可申请工伤假,工伤假期以医院证明为准。(请工伤假要填写《请假单》)
6、批假权限
(1)、车间员工(包括记时)、仓库辅助工请假2天(含)以内由车间(仓库)主任批准,超过2天至5天(含)由部门经理批准,6天及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2)、管理人员请假,3天(含)内由部门经理直接批准,超过3天由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车间、仓库主任请假2天(内)由生产部经理批准。3天(含)以上总经理批准。(4)、部门经理请假由总经理直接批准。
7、请假原则
(1)、原则上,公司正式员工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2天,当月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试用期员工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被批准请更长假期的,试用期要按请假时间延长。(工伤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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