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影响 本文关键词:法理,经济制度,影响,分析,市场
非市场经济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影响 本文简介:自从关税壁垒被限制不得滥用之后,非关税壁垒渐渐成为了各国用来保护本国贸易的有力武器,其中反倾销更是其中代表。然而,反倾销从最初的合法逐渐在走向被滥用,而其中的非市场地位这一制度更是使我国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 一、非市场经济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非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渊源 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制度最
非市场经济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影响 本文内容:
自从关税壁垒被限制不得滥用之后, 非关税壁垒渐渐成为了各国用来保护本国贸易的有力武器, 其中反倾销更是其中代表。然而, 反倾销从最初的合法逐渐在走向被滥用, 而其中的非市场地位这一制度更是使我国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
一、非市场经济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 非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渊源
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制度最早起源于《关贸总协定》附件九中对该协定第6款第1条的“说明和补充”条款, 但该附件中使用的是“国营贸易经济”概念 (State Trading Economies) 。
这是非市场经济制度的国际法渊源, 但是更多的是各国关于该制度的国内法渊源。下面以欧盟的反倾销法为例, 介绍其内部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欧盟反倾销的域内法渊源总体上是由三级立法组成。其一级立法为《欧共体条约》第113条及《欧洲煤钢共同体》第74条第一项的原则性规定, 他们确立了共同体对反倾销案件的管辖权。而二级立法则是以其为基础的“反倾销基础条例”①, 是反倾销法的核心成分。三级立法则是主管机关在处理个案的实践基础上遵循“基础条例”总结出来的。
在冷战思想驱使下, 为了针对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 欧共体利用许多多边贸易规则中为详细规定的灰色地带, 在其反倾销政策中诞生了非市场经济制度。1979年8月在为修订第一份“反倾销及本条例”而颁布的《第1681/79号条例》中首次提出了“非市场经济”这一概念:非市场经济国家, 以及尤其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532/78号条例》和《第925/79号条例》对之适用的那些国家。这两份条例是针对包括中国在内的12个国家的二级立法文件, 据此, 这12个国家被间接地定义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此之后, 先后形成了新旧7份基本条例, 而在这些条例中将所有的国家共分为了3类: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及转型经济国家。中国便属于其中的转型经济国家, 中国被诉倾销产品生产商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申请享受市场经济待遇。总体来说, 上述国际法渊源以及这7份基本条例中对非市场经济的规定总的构成了欧盟非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渊源。
(二) 非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正当性
1. 立法上的不正当性
首先, 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制度的提出来源于上文提到的对关贸总协定的“说明和补充”, 但是在该文件中使用的是“国营贸易经济”概念, 而不是所谓的“非市场经济”概念, 显然不能当然地将两者进行替换。
其次, 根据该文件,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 该规定只能适用于国家对贸易进行完全或实质性垄断, 且由政府规定所有价格的情形, 但是欧盟的立法无疑对此进行了很大程度的扩张型解释, 甚至可以说, 这完全不合理地突破了关贸总协定的规定, 而成为了一项完全由欧盟自制的用来保护其内国贸易的武器。
最后, 在欧盟的先后7份基本条例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中, 都并没有明确地规定何为非市场经济或者何为市场经济, 换言之, 市场经济地位法律标准是缺失的。连美国这个反倾销大国都在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②中明确规定了非市场经济的定义以及商务部据以判断某一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体的六项标准在其立法中。而欧盟则只提出了非市场经济的概念, 但并未对其作解释, 似乎非市场经济的认定是一个众所周知而不需要强调的事实, 显然, 这样的立法因不具有法律要求的确定性而不正当。与此同时, 在提出非市场经济之后, 欧盟又利用基本条例或脚注的方式规定一部分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以如此一种清单的列举方式直接规定部分国家的性质, 其不正当性不言而喻。
2. 替代国制度的不正当性
首先, 替代国制度建立在经济学的假说之上, 即如果非市场经济国与替代国的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相似, 那么其生产同类产品所需的成本也将相似。然而, 这只是理论而言, 而在现实中, 各个国家的生产要素不可能完全相同, 如生产规模、生产要素价值等等, 如我国的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等都使我国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 因此各国产品之间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具有不可替代性。
其次, 《反倾销协议》中对替代国制度的规定仅仅提出了“适当的”第三国概念, 但是如何界定适当却在现实中成为了一个难题, 这也赋予了各国通过国内立法来加以规定的权利。因此, 如欧盟等反倾销大国, 它们的反倾销执法机构都在替代国的选择方面具有广泛的自由酌处权。这样的自由酌处权违反了法律应具有的确定性原则, 非市场经济的国家的生产商会因无法判断欧盟的执法机构会如何选择替代国, 而难以在出口时通过合理的价格设定来规避日后的反倾销指控。与此同时, 在被指控之后, 企业也难以及时取得替代国的同种产品的价格与成本的信息来一次进行抗辩。
再次, 由于执法机构选择替代国时颇具任意性, 往往在一个产品的替代国有多个国家的情况下, 执法机构完全可以选择最易形成反倾销指控的国家为替代国, 因此显然缺乏法律所要求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也因此, 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逐渐从反倾销法上的法律问题, 转化为政治问题, 并向歧视性政策转化。
最后, 欧盟的反倾销在司法上严重缺乏司法公正性。根据“反倾销基本条例”, 各国当事人会立即得到拟被选定为替代国的通知, 但仅有10天时间可以发表评论意见。显然, 这10天时间完全不够遭受指控的国家去调查替代国的产品的价格和成本。
二、非市场经济制度的影响
(一) 非市场经济与反倾销的联系
非市场经济与反倾销的判定在理论上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 只要一国的出口产品达到了规定的倾销的标准, 都将被认定为倾销从而被征收反倾销税, 即反倾销的认定只与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倾销有关, 而与非市场经济制度本身无关。
然而, 在实践中, 非市场经济与反倾销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第一, 一国若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 它将更容易被进口国判定为倾销。由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的是替代国制度, 而替代国的选择正如前文所述多由进口国进行自由裁量, 出于对本国贸易保护的目的, 进口国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了更加容易判定反倾销成功的替代国。可以说, 非市场经济使一国遭受反倾销裁定的可能性大幅度上升了, 抗辩的成功性则大幅度下降, 这是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当不公平的。第二, 在选择更易裁定为倾销的替代国的同时, 出口产品倾销的幅度会被最大化, 也因此出口国将遭受到较市场经济国家而言更为严苛的反倾销税, 这将进一步打击非市场经济的出口贸易。
(二) 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
据统计, 1981-1994年间, 中国累计遭遇反倾销诉讼186起, 约占全球反倾销诉讼的6.9%, 是全球排位第3的反倾销目标对象国。而从1995年开始, 中国跃升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目标对象国, 出口遭遇反倾销诉讼数量连续14年居首, 累计遭遇反倾销诉讼677起, 占全球反倾销诉讼的19.8%。③仅2009年一年, 中国便遭遇77起反倾销诉讼, 在全球反倾销诉讼总量占的比重已达38.3%。非市场经济制度便是造成这一局面的“罪魁祸首”。陈力教授直言,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各国维护其“共同利益”的需要、域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以及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增强、中国出口企业应诉不力等因素之外, 最根本的原因则是欧盟等国长期以来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在认定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 从而导致大量案件被裁定倾销成立, 倾销幅度被人为夸大。④总之, 非市场经济制度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影响重大。
(三) 我国的未来市场经济地位
2001年中国入世, 但迫于美国的压力, 中国不得不在入世协定书第15条中承诺了15年的非市场经济地位, 允许各国在对中国产品的倾销裁决时使用替代国制度, 正是这一条更给了欧美等国家针对我国采取非市场经济的借口。而今我国所承诺的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已到期, 情况却并不乐观。一方面, 主要西方国家仍主张中国不能根据该协定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而要由WTO各成员国决定是否承认。2016年5月12日, 欧洲议会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一项决议, 坚决反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甚至呼吁欧盟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另一方面, 中国的经济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等仍旧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满足欧美等国家对市场经济国家认定的标准。至此, 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要获得承认仍需面对重重难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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