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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制度变迁及法律问题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制度变迁及法律问题 本文关键词:法律问题,变迁,体制,农村,制度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制度变迁及法律问题 本文简介:摘要: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最基本的经营制度。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本文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变迁入手,总结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关键词: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制度变迁;法律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变迁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制度变迁及法律问题 本文内容:

摘要: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最基本的经营制度。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有着直接影响,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本文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变迁入手,总结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制度变迁;法律

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变迁可以划分如下几个阶段:

(一)1978年~1984年

该阶段下,我国改变了以往农村集体经营的状况,引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我国改革开放工作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入手,随后才逐步扩大到各个方面。在农村地区,我国全面推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经营策略。在充分解放思想的过程中,农民自创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农业经营方式被社会各界争论不休。1980年,邓小平在谈话中充分肯定了这一农业经营方式,并做出进一步放宽农村政策的部署。包产到户后,我国各地农村的农业产量都有了显著提升,农村面貌有了很大改观。1982年,我国推出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该文件正式确认了家庭承包经营模式。1983年底,全国上下超过99.5%的农村都构建了双层经营体制,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充分调动,粮食产量持续攀升,“卖粮难”的问题出现。这一阶段下,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有强烈的修正意味,对农村经济起到了一定的恢复作用[1]。

(二)1985年~1991年

在这一阶段下,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了多种问题,人们开始反思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在上一阶段下,我国农业产量稳定,全国人口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但1985年,我国粮食生产陷入了低潮,随后的几年来,农业生产状况都不佳。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地区爆发了多种问题,土地纠纷事件频发。1986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过法律的手段而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在该阶段下,社会各界对于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争论一直未停止过,很多学者都认为包产到户引发了更为恶劣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导致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所有制。针对这些“思想动摇”的现象,我国1988年推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夺取明年农业丰收的决定》,该决定指出我国应深化农村地区的各项改革工作,坚持双重经营体制,为广大的农户做好服务工作,引导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健康发展。

(三)1992年~2000年

该阶段下,我国进一步稳定承包权,完善双重经营体制。1991年我国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要求我国将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改革的重点工作,借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力量,充分提高集体经济的实力水平,使得农民的收入提高,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肯定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我国对农村地区所取得的成就进行了充分肯定。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谈到,我国将坚持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要长期保持,不断完善。此后,我国农村地区的各项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快。1993年,我国将双层经营体制纳入到《宪法》中,使之成为我国农村地区的一项基本制度,从而保障了这一制度的长久性。

(四)2001年至今

该阶段下,土地承包权流转的现象增多,双层经营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2001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对我国农户土地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总结与分析,其指出: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流转都能够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具有积极作用的。然而,部分地区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与农民的意愿,盲目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其还指出要想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必须确保农村地区安定团结,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充分肯定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过程中,农地可以合法流转。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从法律角度保护了双层经营体制。在此基础上,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流转,使得农业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促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我国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发展规模农业。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条件允许的地区可以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未从法律上确定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成员所共同拥有的,这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这是因为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组织已经瓦解,农民没有行使权利所必须的组织基础,导致虚拟性出现。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内都指出农民集体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然而社会各界却对此看法不一。有的学者提出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土地的拥有者,有的学者指出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还有的学者认为农民集体拥有集体土地[2]。

(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不高

农业双层经营体制要想长久存在,农户的土地承包期必须足够长,土地承包关系必须稳定。这是基于土地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一是在农业生产方面,只要是科学的开发,土地能够被长期使用,但是若是掠夺式的方式,土地将荒废,失去使用功能。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存在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得农民更加珍惜土地;二是从生存方面,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力度不足,土地承担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从实现状况来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不强,被非法剥夺的状况时有发生,具体为:一是该方面的法律不够完善。我国法律并没有就农民怎样获得与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人口流动性加强的过程中,有的地区是依据人口的变化而对承包地加以调整的,有的则为“一刀切”的办法,土地无法实现科学配置,产生了巨大的浪费。二是很多基层干部漠视法律,未尊重农户的意愿,擅自调整承包土地。三是个别基层政府在农转非中,出现违法违法行为,侵占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基层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农业的组织化程度非常低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农业要想得到可持续发展需要依赖社会化的农业服务。仅仅依赖农民的力量是无法实现生产经营水平的提高,更无法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生产性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农业经营方式,能够规避小农经济的弊端,使得农业能够向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当前我国城镇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农业经济发展对农业生产服务的依赖性更强。但是我国社会化服务体系却始终没覆盖到双层经营体制,农产品产销之间的矛盾始终未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深加工农产品更是少之又少。所以,为了确保在双层经营体制我国农业得到长远发展,必须加强创新,提高农村经济的组织化。

三、解决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各项法律问题的有效策略

我国应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想稳定必须构建起足够长的承包期限。这对于农民的心理都很大影响。拥有足够长的土地承包期,农民才能够抛却顾虑,积极开展投资。基于农村土地不同的用途下相应的投资收益期限不同,所以,我国法律就不同用途的土地设置了不同的承包期,即承包期法定。这一举措更具科学性,能够有效的兼顾公平与效率。然而,很多地区第二轮延包的时候比法定规定的期限长,这是同样有效的。尽管这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却影响了立法逻辑的统一性。针对此,我国可以从如下两方面对当前立法加以完善:一是草地与林地的承包期限基本没有什么问题,仅仅需要将耕地的承包期限进行修正,使之为至少三十年。二是由于很多地区延包时的期限设为50年,可以在立法中将草地与耕地等一视同仁。也就是说将耕地的承包期限设置为50年以下、30年以上[3]。为了约束发包方的行为,有必要将发包方作为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主体。在现实中,也有很多人反对土地承包期限过长。笔者认为在确定土地承包期的过程中应从如下几方面出发:一是大部分的农民都希望土地承包期足够长,如果承包期太短,土地会频繁流转,增加流转承包,并损伤农民的心理预期,给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带来不确定性。二是农村土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可以太长,30年作为承包期为下限,还应设置上限,使得农民拥有一个合理的承包期限。三是从实际调查来看,相当一部分农民之所以会在乎土地的承包期限,主要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的,包括人口变动与生活保障等。针对此,我国必须加快完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与社会保障建设。四是有学者提出长期的土地承包关系能够使得村集体进一步瓦解,但这一点并无事实依据。土地性质与村庄共同体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古代土地私有的情况下,村庄也非常稳定。基于此,我国还应该构建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制度。这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方面。当现有的承包合同内所涉及到的土地承包年限比法定年限少的时候,农民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延期到法定承包期,还可以确定承包合同内的部分内容无效[4]。如此一来,农民诉请续期过程中的阻力会减少很多,有助于法定承包期限的有效落实。

四、结束语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地区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制度,自问世以来,就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在当前经济形式下,我国应进一步坚持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该方面的制度,如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解决其存在的法律问题,使得其能够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的规模化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蒋永穆.积极探索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多种实现形式[J].社会科学辑刊,2017(3):19-21.

[2]夏珍.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形式[J].农民致富之友,5,64.

[3]杜宇能,谢大宇.农业“统、分、营”三层经营体制的构想[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9-15.

[4]李培序.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7.

作者:孔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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