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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补充协议书 本文简介:供货补充协议书协议编号: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浙政采办字[XX]11号《关于做好XX年第4季度、XX年第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的《中标供应商授权函》关于确定为本次计算机协议供货商之一的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协议供货有
供货补充协议书 本文内容:
供货补充协议书
协议编号: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浙政采办字[XX]11号《关于做好XX年第4季度、XX年第1季度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
的《中标供应商授权函》关于确定为本次计算机协议供货商之一的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中标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中标货物
中标货物的型号、规格、价格、优惠率及调整要求等均与《通知》中的规定保持一致。
第二条
甲方和乙方
舟山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包含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
乙方为中标供应商在本地区确定的协议供货商之一,乙方代表中标供应商履行送货、售后服务、维修及资金结算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
供货期限及供货对象
供货期限:自本供货协议生效之日起至XX年5月31日止。
供货对象: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供货方式及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在定点、协议的品牌和供货商范围内,直接与供货商联系,选择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并由供货商出具“定点(协议)产品供货意向单”(详见附表),然后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直接报市采购办审核。供货商凭已审核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与采购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供货。供货时间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供货数量较大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若单一合同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30万元(含)或数量超过30台(含)时,采购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另行确定采购方式。(单一合同指一个采购单位单次成批量向一家中标厂商订购同一包货物所形成的合同)。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5000元人民币/品牌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货款的支付
在乙方完成合同项目供货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要求,将已落实的采购资金,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乙方。
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原件、验收单应及时到市级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支付结报手续,将货款支付供货商。
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按双方合同的约定获得违约赔偿。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2.乙方对到其处购货的采购单位建立档案,记录各采购单位的计算机采购情况,并负责每个月按照甲方提供的报表格式报送报表。
3.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协议供应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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