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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概念与处罚如何规定的

篇一:毒品犯罪都有哪些?

毒品犯罪都有哪些?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概念

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概念

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强迫他人吸毒罪

概念

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毒。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概念

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概念

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注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处罚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走私制毒物品罪

概念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重点来了:

七、个人单独吸毒

在我国,个人单纯吸毒不涉嫌刑事责任,但是违反国家的法律。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吸毒是单纯的自伤行为,并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益。

处罚:

根据《治安处罚法》及相关规定,

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吸毒成瘾者需要实施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入所前交给本人。且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强制戒毒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可以延长强制,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一年。

国家为何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来控制吸毒者的个人行为?

这主要是从维系社会稳定方面来看:吸毒行为与毒品犯罪、财产性犯罪、经济犯罪和暴力性犯罪有极高的并发性;相当部分的吸毒者携带艾滋病病毒;吸毒时产生的幻觉有可能使得行为人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进一步引发犯罪;吸毒成瘾者很有可能产生相应的精神疾病,侵害他人法益。在吸毒者可能带来的这些危险下,国家出台相

应的禁毒政策是为了保护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维系社会稳定的必然之举。

律师同行

篇二:贩卖毒品罪定义

贩卖毒品罪定义、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来源:庄军元律师:日期:2012-12-24

一、定义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 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

1、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要件

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贩卖毒品罪主体。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贩卖毒品罪的客体要件

贩卖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贩卖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3、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贩卖不以反复进行及现实得利为构成要件,即使只贩卖一次,甚至亏本,也应构成犯罪。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

4、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二、贩卖毒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毒品罪、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三、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四、辩护技巧

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审查证明贩卖毒品数量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从贩卖毒品总量中减掉。

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

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8、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篇三: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毒违法行为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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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毒违法行为的适用

作者:李云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3期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成为了公安机关处罚涉毒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继承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涉毒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并在调整范围、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解决了我国禁毒法律法规在惩治涉毒违法行为的立法和适用上的部分问题;但从禁毒实务上看,其仍存在立法上的遗漏和适用上的不足,应对其进一步修订并补充完善。

关键词 涉毒违法行为 违法 规定

作者简介:李云鹏,云南警官学院禁毒学院教师,主要从事侦查及禁毒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成为了公安机关处罚涉毒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继承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涉毒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并在调整范围、处罚幅度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改,解决了我国禁毒法律法规在惩治涉毒违法行为的立法和适用上的部分问题;但从禁毒实务上看,其仍存在立法上的遗漏和适用上的不足,应对其进一步修订并补充完善。

一、涉毒违法行为概述

(一)概念

涉毒违法行为由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毒违法行为包括触犯刑事法律的毒品犯罪行为和违反其他禁毒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狭义的涉毒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外的国家禁毒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从目前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出发,涉毒违法行为是专指违反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破坏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活动,公安机关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

(二)特点

1.涉毒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涉毒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涉毒违法行为是行政相对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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