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值班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值班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当天带班领导和干部值班人员必须保证全天在岗值班,听取和记录值班电话内容,详细做值班记录、电话记录。如确因个人特殊情况或困难不能值班的,必须由本人提前向单位主要领导请假后,并在办公室报备,方可在本科室进行调换,不得空岗。
二、接到安全事故或其他紧急事故举报或报告电话后立即报告带班和主管领导,同时立即处理事故。
三、值班人员要耐心听取来电人所反映的问题,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要认真做好答复工作,当场不能答复的要记录对方联系方式,待请示有关领导后及时向询问人回复。
四、值班人员要做好交接班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明确登记当日时间、值班人员姓名、带班领导、各景点收入及值班人在岗情况、入园人数,以及当日值班具体情况。
五、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办公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注意防火、防盗,不得引领与本单位无工作关系的人员逗留,更不得让外人在办公室住宿。
六、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负责维护好值班室的卫生,要保持地面整洁,物品完好无损。
七、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值班人员脱岗或联系不上的;值班人员没有按时交接班的;
2.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事故的;
3.未经核实,上报重大事故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4.其他违反值班工作规定的行为。
篇二: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精版)
####股份有限公司三级文件
分类:管理文件
工作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 管理部 编 制:审 核:批 准:
一、 目的
为强化工作责任、领导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包括:部门经理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等)。
三、 定义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
1.公司各部门或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不履行或者不认真、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管理制度或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2. 不履行或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包括无故拒绝、放弃、推诿、不办理、拖延及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合理工作安排的情形;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
四、 工作要求
1.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要把工作责任追究制
度作为员工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2.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
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3.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3.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3.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3.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 责任内容
各部门或车间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具体责任内容如下:
1.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在工作中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a) 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企业的实际,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
究制订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b) 贯彻落实公司管理会议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c) 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并组织实施。 d) 贯彻执行并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现情况,制订内部管理制
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e) 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f) 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
惩;
g) 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h) 真实向公司高层反馈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 i) 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损害公司利益; j) 热爱企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2.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a) 真实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b) 真实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c) 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d) 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管理制度:
e) 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f) 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 g) 热爱企业,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六、 管理内容
1. 责任追究
1.1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a) 未按照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和企业发展规划开展部门工作,擅自作主,造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部门负责人应负全部责任,并给予部门负责人500—5000元的罚款。 b)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
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并按100元-200元/次标准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降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c) 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时不及时(24小时内)或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
分,并处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除名。
d) 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
责任人承担损失,超过5000元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e) 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资金,挪作私用资金在1000元以内或侵
占资金在5000元以内的,给予当事人降职或免职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挪用资金10000元以上或侵占资金5000元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免职或开除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f) 明知下属违反财经制度,有挪用、侵占资金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责任人降职处分,
并处300—1000元罚款,数额较大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并处800—2000元的罚款;造成资金不能追回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g)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处分,并处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1000—2000元罚款。 h) 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予以辞退,赔偿损失,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
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赔偿全部损失,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 i)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j) 部门人员或下属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程序,部门负责人或车间负责人不予以纠正、处
理的,承担管理责任,按照制度给予部门负责人处罚。 1.2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a) 不执行部门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100元处罚。 b)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
查看或辞退。
c) 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
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加倍处理。
d)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
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e) 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
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f)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
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g)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照制度处理。 1.3其它责任
a)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并处200—1000元;
b)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
承办人责任,并处200—1000元;
c)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并处200—1000元; d) 因工作执行不力,造成交货期严重拖延或给公司信誉重大损坏的,给予责任领导200-1000元处
罚,副总经理、总经理各负20%管理责任。 2. 责任减免或追加
2.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e)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f)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g) 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h) 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i)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
导责任。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j)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k) 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l)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篇三: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障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损失,促使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能全面、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责任类型
一、按范围分:个人责任、经营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二、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分: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三、按性质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四、按问题严重程度分: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第四条 责任类型定义
一、责任追究: 是指单位或员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并对其给予定性评价及处罚。
二、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情形:
(1)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责任心不强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4、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5、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6、重要责任: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
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7、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8、特别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在10万元及以上)、人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按一追到底原则。
第五条 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第六条 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第七条 责任处罚时,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赔偿公司利益损失,最后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
第八条 责任减免:
一、 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当事人或单位从轻处罚:
1、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
2、积极主动足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
3、能够积极配合公司追索损失的或责任事项发生后,主动讲明真实情况;
4、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
一、不足额履行、拒绝或延迟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
二、采取诸如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公司正常调查工作的;
三、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实施威胁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四、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五、其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 责任认定依据
一、现有已成文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责任定性的法规性、制度性依据;
二、各经营单位(或各经营单位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书(如年度经营责任书、岗位责任书等),是责任定性的协议性依据;
三、各部门职能说明书、各岗位职责说明书是定性标准,是责任定性的职责性依据;
四、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
本的常识等,是责任定性的行业性依据。
第十一条 责任大小的划分依据
一、经济损失。凡存在经营和管理损失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应明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额度。
二、对集团或企业的负面影响。由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定性分析,判定对集团或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责任办法
一、对事情应落实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人,判定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还是系统责任,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明确是过程责任还是结果责任,若存在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估算损失的大小,各单位或各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等级。
二、对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是否按规程操作、事情发生之后有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存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作业要求的有无向上级反映和建议。
三、对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司(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指令是否明确、有无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计划、有无提议修改不符合实际的管理规程、有无落实预防措施、有无进行过程检查和指导、事情发生后有无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历史上是否曾经发生过类似事宜。
四、多人对某责任事故共同承担责任时,根据各当事人各自所起作用及主观过错性程度,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1、承担首要责任的(指组织、策划、指挥实施责任事故或对责任事故的产生负直接操作责任的),按相应的档次最高比例承担责任;
2、承担主要责任的(指积极、主动参与实施或对责任事故的产生负直接参与责任的)或领导责任的(指对责任事故,根据其管理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却未及时报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按相应档次的较高比例承担责任;
3、承担次要责任的(指直接参与实施责任事故的某一环节或对责任事故的产生负间接责任的),按相应档次的最低比例承担责任。
4、经研究,对追而无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提出及处理结果权限
一、单位责任由集团运营中心制订追究责任,报集团执行总裁批准执行;
二、集团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各集团部门负责人以上的责任由董事局办公室或集团总部行政中心负责制定追究方案,报董事局批准执行;
三、各下属集团所属经营、生产单位的主管级以上(不含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各集团行政中心制定追究方案,报所属集团董事长批准执行,并报董事局办公室和集团总部行政中心备案;
四、各下属集团所属经营、生产单位主管以下(不含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由该集团经营、生产单位负责人制定追究方案,报所属集团政中心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管理
一、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五条 经济赔偿
一、对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根据利益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总额不低于损失总额的10%。根据不同的损失金额、主观过错性质及责任人职务级别,各责任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具体由根据调查结果决定。
二、经济处罚时,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款项公司有权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不足抵扣的部分,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公司财务部门。拒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公司可以法律途径追回欠款。
第十六条 行政处分
除了根据责任等级进行经济处罚外,对责任追究可同时进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记过、辞退、开除四种。
一、行政处分最低定性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一般责任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2、重要责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重大责任给予辞退以上处分;
4、特大责任给予开除处分。
二、 某责任事故同时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选择其中相对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公司带来利益损失的,应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行政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