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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篇一: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宁党办发?2007?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字?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委,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

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五不准”等规定。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 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责配置。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

(二)职责调整。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入、划出、取消。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责配置原则和依据

(一)配置原则。机关单位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有一个机构承担;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2 — 职责管理

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事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二)配置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上级相应部门职能设置情况;现有工作运行情况。

第八条 界定机关单位职能的程序

(一)部门申请。部门(单位)对所承担的职责有异义时,应专题报告县编办,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审核确定。县编办经仔细核对、认真研究后提交县编委会议审定,重大事项的调整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时,不得将机关的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三章

第九条 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第十条 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外,按照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的要求, 限额外不再增设新的行政机构,不再增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凡是部门能够 机构管理 —3—

承担的职能,不得要求再设议事协调机构,已经设立的要逐步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机构设置的程序及权限

(一)申请。县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设、撤并或改变机构名称等,应向县编办提出专题报告。陈述理由,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性质、名称、职能、规格、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政策依据等。

(二)审查。县编办接到部门或单位报告后,应根据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审批。确需设立的行政、事业机构经县编委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情况,确定为全额预算、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4 — 编制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除后勤服务岗位外,不得将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用。事业单位不得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经费形式的事业编制。不得跨层级调整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及单列管理的教职工、卫生院等编制。

第十六条 按照编制“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规定,由编办在自治区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提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意见,报县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县编办要根据各部门、单位职责的变化,适时提出编制动态化管理意见,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编制的,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编办提出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上报编办,由编办提出意见按程序提请编委会研究。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原则和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一)进人审批原则

1、坚持“编制审批先行”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有编制空缺。

2、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进人”的原则。

3、坚持科级领导配备按职数管理的原则。

4、坚持人员顺向流动,严禁逆向调动人员,严禁事业人 —5—

篇二: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7日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经依法核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第四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设置机构、核定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根据当地人口、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机构编制时,应当考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依照规定程序设置的机构、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对违反规定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七条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增加编制。不得以无对口机构为由,不安排或者减拨、停拨有关经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编制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和专项工作考核的依据。

除专门规定机构编制的法规、规章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外,各地区各部门拟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具体评估办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第二章 国家机关机构设置

第九条 国家机关机构的职责配置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

上由一个机构承担;确需多个机构承担的,应当明确分工,分清主次责任。

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报请决定。

第十条 国家机关机构设置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置。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除需要上下对口统一设置的机构外,应当综合设立工作部门和必要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设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其名称、规格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分为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综合办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名称、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的机构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厅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机构规格一般为处级;

(二)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机构称委员会、局、办公室(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可设办公厅),机构规格为处级,其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机构规格一般为科级;

(三)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机构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科级,其内设机构一般不定规格;

(四)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综合办事机构称办公室,不定规格;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和规格,参照派驻地人民政府的机构确定;

(六)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派出机构的名称和规格,根据其性质、功能参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设立机构。

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篇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几点思考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几点思考

青阳县编办 疏义红

2011年6月

事业单位不同于行政管理机构,它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在各级政府组织机构中,事业单位无论在机构数量上还是在拥有人员上都远远多于同级行政机构。它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作为机构编制部门,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此重要性显而易见。下面,就当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措施浅略的谈一些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欠合理。首先,在机构设置方面,许多地方对事业单位机构设立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不管本地区有没有必要设立,只要有上级文件依据,周边有设立参考,单位有要求就可以设立。而不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而设,本身职能相近的机构,可以合并的却单设,对要求新设立事业单位缺乏应有的设前调研。导致机构臃肿重叠,财政负担加重,部分事业机构设立后长期无法正常运行,进人后也无事可做。其次,在事业单位编制配备上更是无章可循,具体配几名也不是根据单位职责和工作需要来配备,而完全受制于可调编制数和财政供养能力。因此导致部分事业单位

职责多、工作量大而只有1名或几名编制,很难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难度大。事业单位机构设立容易撤销难,编制配备容易核销难,事业单位总是设立的多,撤并的少。许多地方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随意性很大,这就加大了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的难度。当前就业压力很大,许多地方设立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说不排除是为了解决地方就业,事业单位成为解决就业及解决行政机构改革安置富余人员和超编人员的一个途径,什么样的人都往事业单位摆放。再加上我国许多地区总体上就业岗位少,就业渠道单一,进入事业单位,挤进财政拨款笼子是许多待业者的首选。因此,面对如此社会就业形势,要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增长有很大的难度。

(三)事业单位人员和编制管理欠规范。许多地区由于行政编制的不足,部分行政单位人手不足,因此也存在上级单位借用下级事业单位人员,主管部门借用下属事业单位人员的情况,事业单位只要稍微有点出色的工作人员就被借走。造成事业单位有编制、有岗位,而无人做事。因而出现部分事业单位技术人员结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等不合理。 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后勤人员比例严重失调。诸多因素导致事业单位人员和编制管理混乱欠规范,混岗混编时有发生。

二、对策及措施

(一)加强调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布局。机构编制部门应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研,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把机构编制管理同本地区或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不同,它是根据各地区社会事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不一定在机构设置上要搞上下对应。各地区应综合本地区的人口、地域、财政收入等因素,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焦点和社会公益服务的需求,决定是否设立相应的、必要的事业机构承担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因此,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上也要有所侧重。着眼于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使机构编制管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机制保障。充分运用机构、编制、职能调整的杠杆作用,适时调整本区域内事业单位布局,做到事业单位运时而生、逆时而亡的新陈代谢工作,管好管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做到事业机构该撤的坚决撤、编制该调整的应毫不含糊的调整,从而使事业机构有增有减,事业编制总量盘活,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规范性管理。首先,应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的刚性管理。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在法律层面上加以约束和规范。新设事业单位在机构和编制审批上实行上管一级,必须经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方许设立机构和增加编制,地方本级无权随意增加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数,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上实行绝对的刚性管理模式。进

一步规范对地方事业编制总量的审批,加大对地方事业编制的总量控制的力度。一个地区事业编制总量经上级审批核定后,在一定时期内要严格控制,严禁突破,严格控制地方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其次,规范事业编制配备,科学核定编制。要尽快出台事业单位编制配备具体规定,合理界定各类事业单位编制配备的具体标准,做到科学核定事业单位编制,充分发挥事业编制的使用效率。进一步理顺编制配备上存在的同一事业单位使用不同性质编制的问题,编制性质必须和机构性质相对应。即: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只允许使用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保持同一性质的事业单位编制配备的单一性和统一性,便于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规范管理。第三,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通过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和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查等形式,定期对各类事业单位运行情况开展调查,进行机构编制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看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情况,看事业单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等,作为事业单位机构撤、并、留和编制销、保、增的重要依据。

(三)推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公示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定期对部分事业单位进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公示制,机构编制部门应督促各事业单位对其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进行公示。目前,

正在推行的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就事业单位而言仅对单位人员进行公示是不够的,必须利用多种形式对事业单位机构性质、编制、职能等进行公示。今后凡是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必须进行设立公示,使社会对各事业单位有一个全面了解,有效强化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另外,推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公示制,能有效加强各单位对组织、人事、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吃空饷”、超编进人、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突出问题。除历史遗留原因出现超编的以外,其余各事业单位出现的任何形式的“吃空饷”、超编及超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情况,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2310”举报电话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举报。只有将事业单位的编制数和实有人员公之于众,才能真正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否则任何形式的机构编制监督在不清楚编制数、领导职数和实有人数等情况下都是不现实的。

(四)合理设定事业单位岗位,有效遏制事业单位人员膨胀。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对现有的事业单位实行科学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岗位设定和管理方式,对同一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合理设定岗位,规定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用编制的比例。通过科学的岗位设置和管理,对事业单位实行按编定岗、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总量控制的模式。逐步转变事业单位人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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