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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篇一:举报奖励办法

天能集团举报奖励办法

天能集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司员工积极举报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保护举报人员合法权益,倡导公正廉洁的正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集团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对举报人在举报中提供被举报人严重侵犯公司利益并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成功查处或侦破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至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三条 如果举报人提供了明确的查办线索和犯罪证据,且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提供帮助的,公司从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中拿出5%-10%-奖励给举报人。

第四条 公司保护举报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富有正义感、责任感的举报人,公司将从评先树优、职务晋升、薪金调整、岗位调整等各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条 公司鼓励员工实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违者,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监察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二:《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豫纪发[2008]9号 2008年5月12日)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是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管理承办。

第三条 受奖人员名单一般由案件主办部门提出,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经办案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提出具体奖励建议并报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奖励。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举报人本人申请或信访部门提出,经审查属实并报领导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条 对非经济类案件举报人奖励金额,应为被举报人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根据举报内容、查处结果和社会影响大小,给予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金。

第五条 对经济类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应为被举报人受到党政纪处理,收缴违纪金额在50000元以上,根据举报的违纪金额和查实并收缴的违纪金额,按收缴违纪金额2%的比例掌握,给予举报人1000—30000元的奖励金。

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收缴违纪资金巨大的案件,需要给予举报人重奖的,奖励金额视情况酌定,并经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财政部门核拨后,由单位财务部门设专户,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派驻(出)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由派驻(出)机构的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拨;其它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自行奖励。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奖励。

第九条 奖金的领取,须由受奖人或代理人、办案人共同签字后领取。

第十条 受奖人员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由经办人在审批表上注明。

第十一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纪委信访室(省政府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篇三:举报卫生违法奖励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临淄区举报公共卫生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临淄区举报公共卫生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实施。

附:临淄区举报公共卫生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临淄区卫生局

临淄区财政局

二○○六年 月 日

临淄区举报公共卫生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广大市民共同参与打击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以真实姓名向我局或卫生监督所举报,经卫生监督员查实,违法事实清楚的,举报者均为受奖对象(涉案当事人及卫生执法人员除外)。举报方式可采取来人、来电、来信、传真等。

二、奖励范围

凡是在临淄区区域范围内涉及食品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医政、血液、母婴保健等卫生监督执法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违反国家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均在投诉举报奖励范围之内。

三、奖励条件

1、举报者必须掌握被举报者的具体违法经营场所(地址)、经营范围及具体经营时间。

2、同一案由多次举报者只奖励一次,即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3、卫生监督员有为举报者保密的义务,任何人员、任何条件下均不得公开举报者的个人资料,如监督员泄漏举报者情况,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奖金发放标准

(一)被举报者属未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擅自经营的黑窝点,实施以下奖励办法:

每举报一个黑窝点,线索清楚,经监督员核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给予举报者1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被举报者已取得卫生行政许可而从事经营活动,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超范围经营或经营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卫生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者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举报者给予如下奖励:

根据涉案罚款金额的多少予以奖励。被举报者罚款100—1000元的,按罚款金额的4%给予奖励;被举报者罚款1001—3000元的,按罚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被举报者罚款3001—5000元的,按罚款金额的6%给予奖励;对被举报者罚款5001元以上的,给予举报者300元奖励。

(三)被举报者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通过调查核实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将对举报人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奖金领取办法

当举报案件彻底结案后,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者领奖时需携带与举报记录相符的有效身份证件。

受奖的举报人自执法机关发出奖励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的来源,由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上交区财政的罚没收入中列支。需要支出时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七、举报电话:7180610

八、此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违法行为 举报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市卫生局,市卫

生局卫生监督所。

临淄区卫生局办公室2006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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