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1
合同编号:
小额贷款借款抵押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抵押人: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特别提示:抵押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咨询,贷款人将给予积极解答。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为了确保 (下称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期间和额度内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解释
1.1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2变更:包括修改、补充、替代和更新。
1.3本合同中的任何一缔约方,包括该缔约方的继承方和受让方。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利息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在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贷款。〔大小写 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即每月 日支付贷款利息 元整。
第三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人依据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条抵押物
4.1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4.2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
物、从权利、附属物、 添附物、替代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4.3《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 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4.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 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4.5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 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4.6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
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7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 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将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自由处分。
第五条抵押登记
5.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贷款人应及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由贷 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2 借款人主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保险
6.1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物的相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第二条约定 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第二条约定的最高余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6.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 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 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4.7条的约定处理。
6.3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 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消,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七条抵押物的处分
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 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 的担保的;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7.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 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7.3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抵押物为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 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 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八条抵押人保证和声明
8.1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 2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8.3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8.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已对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篇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格式抵押合同
抵 押 合 同
编号: 号
乙方提示: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咨询,乙方一定积极解答。甲方有权选择使用本合同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电 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电 话: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以其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第1条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 ,被担保的主债权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合计为(大写)(小写¥ )。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个月,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抵押期限为个月,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条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抵 押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提前到期,则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第3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基本情况(可另制抵押财产附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房屋产权人为:;房屋产权证号为: ;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抵押人声明若上述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成功,本人同意将下述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
房屋产权人为:;房屋产权证号为: ;
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4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作抵押,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共有人(一) 有效证件号码:
共有人(二) 有效证件号码:
第5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6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双方自愿向北京市 公证处申请赋予本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同意在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以及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径直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本条款优先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时,将其持有的与抵押物有关的文件、证书、证明及有关资料移交给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暂时保管。在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的担保债权消灭后,抵押权人应将该等材料返还抵押人。
第7条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8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抵押登记机关及公证机构各留存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二 部 分
第9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
第10条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
第11条 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11.1与甲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1.2 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1)实现债第12条
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利息;(5)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13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抵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14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抵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15条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16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第17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7.1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签订本合同,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
17.2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17.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17.4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17.5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如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17.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设立过抵押,或虽已抵押但已书面告知乙方;该抵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抵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抵押财产进行馈赠、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抵押财产;
17.7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再次抵押;
17.8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等费用;
17.9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管理和使用。甲方在占有、管理和使用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7.10在抵押财产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17.1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
17.12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及/或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及/或质权、变更抵押权及/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及/或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受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17.13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变更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时,应当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乙方;
17.14在贷款存续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也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信息;
17.15甲方郑重承诺,甲方将对在与乙方借贷交易过程中所知晓的所有与借贷交易有关的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未经乙方许可,绝不将该等信息以任何方式公布、披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否则,甲方愿承担法律责任
篇三: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常康农贷抵字[]第号 抵 押 合 同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抵 押 合 同
常康农贷抵字[]第号
债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全称):(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全称):常熟市康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债务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抵押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金数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运输费、税金、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过户费、抵押物处置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清单)作为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一、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三、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被监管等情况。
四、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以及抵押物的隐蔽瑕疵。
五、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或有关部门的同意。
六、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监管等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风险。抵押后若发生其中任一情形,有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愿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补充担保,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的相关损失。
七、同意抵押物的抵押率在上述抵押物暂作价的_____%以内。
八、抵押人负有监督主合同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二、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有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处分行为。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四、在主合同债务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一、抵押人须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二、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直接从抵押人的任何帐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四、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和抵押人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所担保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依法行使抵押权。
二、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抵押物实际处置价值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以外的部分,抵押人同意优先偿还主合同的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的其它债务。上述“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三、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四、抵押权人因上述原因行使抵押权时,无需另行与抵押人协商,可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签章视作其与抵押权人就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事宜达成
一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如遭遇抵押人阻挠,抵押权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和抵押物隐蔽瑕疵。
(二)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提存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诉讼。由主合同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抵押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