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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合同_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篇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专业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甲级 发包人:

设计人: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

签订日期:年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发包人:

设计人: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及有关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上海市当地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的通用标准图集等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合同书

3.2中标函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万元。第八条 支付方式

第九条 双方责任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问,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免费提供工作、食宿、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最多不超过免收部分的设计费。

9.2.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4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

篇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本本(2015年新版)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本本

(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本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以下简称《示范本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本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本本》的组成

《示范本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本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房屋建筑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本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本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方案设计招标投标、队伍比选等形式下的合同订立。

《示范本本》适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等工程设计活动。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7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11

1. 一般约定 ··················· 11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技术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联络

1.7 严禁贿赂

1.8 保密

2. 发包人 ····················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4 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3. 设计人 ····················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3 设计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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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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