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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余高级中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实施科研兴校战略、培育良好学术氛围、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学生全面成长中的作用,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3人组成。委员须有特级教师、区(市)名师和学科带头人等资格,并经校长行政会议、学科组教师按学科比例推荐产生,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对校长负责。

  第三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并由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补聘。

  第四条 根据任期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顾问,设立隶属于学术委员会的专业委员会,并可根据短期学术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小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工作的咨询、评审、建议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1.评议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和教师发展等规划,向校长提供学术评审意见;

  2.就学校教育、课程与教学、管理中的重要学术问题,向校长提出建议;

  3.接受校长、行政职能部门和各学科组的委托,提供咨询意见等学术服务;

  4.指导、组织和协调学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培育良好的学术氛围;

  5.其他适由学术委员会介入且学术委员会有能力处理的事项。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专题会议制。例会每学期召开1-2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所作决议方为有效。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可以吸收委员外与会议有关的教师参与。

  第七条 议事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由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评审结论和建议,一般需由参加会议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重大事项需由参加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会议讨论情况及委员的不同意见,不得在会外泄露。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加强自身学术建设。委员要积极参与委员会工作,认真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学术事务,做好学校教师学术研究的表率,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素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做好文档工作,合理地制定、实施学术计划,记录并保存工作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任期结束时应向学校档案室提交完整的工作档案。

  第十条 本章程自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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