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山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员工为具体负责人。
第三条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确安全分工,确定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现事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果因班主任教育监管不力而出现学生意外事故,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职称评聘资格。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由安全办负责,要勤于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若因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致或对其他部门上报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上,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依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相应的组织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一、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3、火灾发生后,因组织疏散不及时,造成学生踩踏或学生伤害的;
4、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5、校内用火点、线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生上、放学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校门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2、学校未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因指挥不当或未按指定路线行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完善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10、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1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执行。
四、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认定(具体操作参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因旷职(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教导处未安排串课而导致课未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上课期间教室外抽烟、接打电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4、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猥亵侮辱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5、上班期间酗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6、室外体育课因保护不当或不力造成学生严重运动伤害;体育课未按原定计划随便改换活动内容而造成学生运动伤害和造成影响的;体育课期间因教师不在岗,学生无人监管造成学生伤害的。
五、校舍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