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幼儿园治安管理,确保孩子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避免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为教学、科研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幼儿园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对不认真贯彻上级治安管理规定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安全管理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秩序混乱的班级、部门,园部将给予严厉批评并限制整改。
2、经检查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提出整改仍迟迟不落实,以至发生事故的班级、个人,由学校给予负责人、责任人以行政或经济处罚。
3、对发生案件、损失较大金额财物,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及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旅行、xxx、罢教、罢餐行为的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不得参加各类评比、奖励、晋职、晋级等。
4、对于人为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