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师生员工有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督促学校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制定以下安全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1、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向市教育局及当地政府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2、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教育局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
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本校的(包括师生在校外的活动)有责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具体管理责任人,学校发生有责安全事故,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上述校长、副校长负有领导责任,将视责任性质予以追究。
第四条:学校安全网络分为三级管理,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总务处、政教处、教导处、行政办公室等中层部门的正职主任为该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年级组长、班主任、教研组长、食堂管理员、总务管理员、实验员、图书馆等基层安全责任人对部门安全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五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有责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力的;
2.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上岗证或存在影响安全工作的病症的;
3.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
4.对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5.未有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或保留现场的;
6.发生事故瞒报、迟报或未采取圾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的;
7.存在其他与事故发生直接有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后,学校将对事故的预防、发生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分析,对有责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