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幼儿园有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切实保障幼儿园财产和全体师生的安全,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依据《海滨县幼儿园章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定期组织所有人员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规章,及时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会议精神,形成人人重视安全工作,人人明确工作要求的局面。
2.重视对家长的安全教育宣传,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有关幼儿安全教育的知识,引导家长学习有关法律规章,帮助家长明确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提高依法处理幼儿伤害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3.有计划地利用身体保健、身体锻炼、社会等基本教育活动,向幼儿参透安全教育内容,帮助幼儿了解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习保护自己。
4.各班教师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建立科学的一日活动常规,结合幼儿的生活渗透安全、营养、保健教育内容,提高幼儿的自护意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