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滨中学北京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z省海滨中学北京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z省海滨中学在京及周边省市的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密切校友间的团结、互助与合作,充分整合资源,服务广大校友,促进校友个人事业的发展,共同为母校和家乡的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母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暂设在秘书长的办公地址。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为校友与母校之间合作牵线搭桥,为母校的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三)宣传、推介、关心母校的发展,促进母校的对外开放和教育、学术等交流;
(四)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五)为在京学习和进修的校友提供支持和帮助;
(六)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协助母校建立校友基金;
(七)在滨中网站中加上〝北京校友会〞栏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海滨中学学习和工作过的在京及周边省市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对家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对海滨中学和
本会提供帮助的非本会会员,如本人愿意,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荣誉校友称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三)与本会保持经常性联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名誉会长;
(三)筹备联谊会等各种集体活动;
(四)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采用会员大会推举产生,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心本会工作,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二) 对母校和本会有较大贡献;
(三) 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组成,负责校友会日常工作,处理母校、校友与本会的联系,负责校友接待,负责本会经费筹集、预算、决算和现金收支管理,负责校友会网站建设等。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若干,名誉会长若干,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二) 身体健康,能完成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及社会捐赠;
(二)政府或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等增值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账目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 依据会员的提议和情况变化,应适时修改章程;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作出终止决定需经半数以上会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