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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晶学校董事会(法人)章程

  华晶学校董事会(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z县华晶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z县华晶学校为各股东自愿出资开办,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z县华晶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坚持教育创新;努力实施素质教育,创建特色学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 z县华晶学校自觉接受z县教育科技局和z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社团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住所:河北省z县城区北环路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中小学教育教学

  (一)全日制小学,已经z县教育科技局批准,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初中,已经保定市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z县华晶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z县华晶学校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由出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z县华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计划

  (二)决定z县华晶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z县华晶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z县华晶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华晶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z县华晶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z县华晶学校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z县华晶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定z县华晶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z县华晶学校章程。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好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必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z县华晶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人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z县华晶学校及z县华晶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z华晶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施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议制度。监事会议需经过半数的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z华晶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z华晶学校年度教育教学活动计划;

  (三)拟定z县华晶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z县华晶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意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校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形式职权是,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是,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形式职权。

  第四章z县 华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z县华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z县华晶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z县华晶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z县华晶学校经费来源:

  (一)董事个人出资;

  (二)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z县华晶学校经费必须用于z县华晶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三十条 z县华晶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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